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畜禽(蜜蜂)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用药的指导和监督,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组织确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汇总分析监测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的设计与质量控制,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
(一)2021年度国家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实行抽查检测,具体任务数量和抽查省份由我部畜牧兽医局确定。
(二)除西藏外的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省级计划,坚持花小钱多办事、办大事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以财政预算为基础,确定本辖区抽样检测数量,具体任务数量和检测结果,纳入国家计划汇总统计。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兽药残留监控、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多措并举、开拓创新,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先行先试。有条件的地方要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大型龙头企业等规模化养殖场,组织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提升规模养殖场管控质量安全的水平和能力,推进形成品牌效应,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兽药使用指导。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进一步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用药现状,运用反向倒逼机制,推进研究出台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精准的用药水平和能力。
四、信息报送
(一)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7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本省份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本辖区半年与全年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等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中监所。
(四)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
联系人及方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华兵,010-59192819;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巩忠福,010-62103939,负责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徐士新,010-62103658,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附件:1.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2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
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抽样和检测的总体要求
(一)抽样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按照两个时段(6月底前为第一时段,7月至11月底为第二时段),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中监所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六)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
(七)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官方兽医所在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和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每发现一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获得结果后按要求填报表格。
二、检验结果处理应用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附录:1.检测项目
2.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
汇总表
4.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5.推荐检测方法
附录1
检测项目
动物/组织
化合物
鸡/蛋
氟喹诺酮类*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四环素类
金刚烷胺
氟喹诺酮类+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四环素类+金刚烷胺
鸡/肝
磺胺类
硝基咪唑类
磺胺类+硝基咪唑类
鸡/肉
四环素+磺胺类+氟喹诺酮类*
氯霉素*
硝基咪唑类*
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
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
地克珠利
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
氯霉素+硝基咪唑类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
金刚烷胺+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
地克珠利+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
牛/奶
β-内酰胺类
阿维菌素类
氟喹诺酮类
四环素
β-内酰胺类+阿维菌素类
四环素+磺胺类+氟喹诺酮类
牛/肉
头孢噻呋
克仑特罗
阿苯达唑及其主要代谢物
同化激素
头孢噻呋+阿维菌素类
克仑特罗+阿苯达唑及其主要代谢物
羊/肉
磺胺类+克仑特罗
猪/肝
卡巴氧和喹乙醇残留标示物
猪/尿
赛庚啶和可乐定
猪/肉
头孢噻呋*
地塞米松
四环素类+磺胺类+氟喹诺酮类*
硝基咪唑类+头孢噻呋
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金刚烷胺
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地塞米松
注:1.*为建议重点监测品种。
2.各组织或产品磺胺类药物的检测至少需包括: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嘧啶、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对二甲氧嘧啶、
磺胺甲噁唑、磺胺氯哒嗪、磺胺噻唑。
附录2
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一、抽样要求
(二)养殖场抽样(尿样、蛋、奶)
猪尿样
动物数量(样本数)
抽样数(个)
<500
3
5011000
7
10015000
10
500110000
12
>10000
15
牛奶
<50
5
51100
8
101500
>500
家禽(蛋)
<1000
1
2.样品组成及取样量
尿样
收集清晨饲喂前的尿液100200ml。
初级产品
蛋:从产蛋架上抽取,取样量不少于10枚;
奶:从全场混合奶中取,取样量不少于1000ml。
3.屠宰厂抽样(动物组织)
(1)根据屠宰动物数计算抽样个数方法
家畜(猪、羊、牛)
屠宰量(样本数)
<100
5012000
>2000
家禽(鸡)
(2)样品组成
每份组织样品的质量和组成如下表:
动物品种
肌肉
肝
牛
300500克
400500克(取整叶)
羊
猪
鸡
200500克(取6只鸡全肝)
4.蜂产品抽样
二、样品取样、分割、包装、保存及运输要求
(一)样品取样:取样时不得对待取样品和已取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取样时用不锈钢手术剪或手术刀割取样品,戴一次性塑料手套操作。
(二)样品分割:抽样后要求由官方兽医人员或官方兽医人员协助检验机构采样人员,现场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由被抽样单位留存。
(三)样品包装:用清洁干燥的塑料袋包装,外附标签,放入塑料盒内后用胶带密封,在盒外贴上抽样封条,再用塑料袋密封(标签和抽样封条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样品包装,标签和封条要统一。
(四)样品保存:取样过程中应采取低温保存措施,取样后应立即将样品放在-20℃及以下温度保存。
(五)送样:将样品盒放入干净容器(如硬纸板箱、塑料泡沫箱)中密封装运,并采取保温措施(温度控制在05℃),取样人员填写送样单一并送检。
三、抽样单填写说明
样品编号:格式为〔动物品种代码〕/〔样品种类代码〕/〔抽样地区代码〕/〔抽样日期〕。动物品种及样品种类代码如下:
鱼
蜂蜜
代码
B
O
P
C
F
Be
样品种类
尿液
蛋
奶
M
L
U
E
Mi
Hb
抽样地区代码用当地名称首字母组合表示。
例:2021年7月10日从北京抽取的第一份鸡肉样品,其编号为:C/M/BJ/210710-1。
样品名称:所取样品种类及部位。例:全肝,背脊肉等。
动物品种:所取样品动物的名称。
年龄:牛、羊按年计,猪按月计,鸡按日计。
抽样基数:抽样当天的出栏率(养殖场)、屠宰量(屠宰厂)、存货量(冷库)。
样本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批号:样品所在批的批号。若无,则填“无”。
封装情况: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采用的大容器封装。
四、送样单填写说明
送样单编号:由检测机构根据本单位当年残留监控抽样任务编号,一个样品一份送样单,编号格式为〔邮政编码前4位〕年月日序号,如北京2021年8月10日送出的第6份样,则送样单编号为〔1000〕2021/08/10/06。
样品编号:同抽样单中的编号。
样品名称: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包封情况:指包装单个样品用的容器(盒、塑料袋)。
保存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运输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检验项目:指要检测残留的药物品种。
五、样品流转程序
(一)官方兽医人员或官方兽医人员协助检验机构采样人员抽取样品并将所取样品分成2份,1份样品留被抽样单位保存,1份样品送检验机构。抽样单一式三份,官方兽医在抽样单上签字后,分别由检测机构、被抽样单位(随留样保存)和残留办保存。
(二)附有抽样单的样品由检测机构采样人员带回。
(四)由检验室向检验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出具原始报告,由检验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最后出具检验结果汇总表。
六、检验标准
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残留检测方法或国际公认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检测时必须设立阴性和阳性添加对照组。对有残留限量的药物在计算检测结果时,要按平均回收率折算(本检测实验室获得的平均回收率),对于禁用药物则不必折算。
七、检测技术参数的验证
在检测样品之前一定要进行技术参数验证试验。核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曲线(一般要求56个浓度,并且要覆盖1/2MRL,MRL,2MRL),回收率试验(设立1/2MRL,MRL,2MRL3个浓度)、变异系数测定(一般要重复35次回收率试验)和定量限测定。
八、检测报告制度
(一)检验员向检验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出具每一份样品的检验报告,并附残留量计算方法。
(三)检测阳性结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监所,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部门组织跟踪调查处理,书面调查处理意见需报中监所备案。
续表
注: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
注:(1)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2)在相应的检验结论栏目中填写阿拉伯数字“1”。
附录3
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表一、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2021年度第×时段)
序
号
样品
名称
被抽样
单位名称
样品产地
(检疫证号)
编号
抽样
单位
抽样人
送样人
备注
表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2021年度第×时段)
序号(1)
检测样品
被检
药物
残留限量
MRL(μg/kg)
检测
方法
定量限
(μg/kg)
检测结果
检验结论(2)
未检出
检出
超标 >MRL 表三、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2021年度第×时段) 附录4 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推荐检测方法 检测限(或定量限) 液相色谱质谱法 LC-MS-MS (GB/T21312-2007) 环丙沙星10 10* 恩诺沙星10 达氟沙星2 洛美沙星0.5 氧氟沙星0.5 诺氟沙星1.0 培氟沙星1.0 噁喹酸0.5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GB31660.5-2019) 金刚烷胺1 不得检出ND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见附录5) 四环素20 400 土霉素20 金霉素20 多西环素20 硝基呋喃类 代谢物 (GB/T21311-2007) 氨基唑烷酮0.5 甲基吗啉氨基唑烷酮0.5 氨基乙内酰脲0.5 氨基脲0.5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农牧发〔2001〕38号) (GB29694-2013)液相色谱质谱法 (1025号公告-23-2008) 磺胺二甲基嘧啶0.5-20 100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0.5-20 磺胺嘧啶0.5-20 磺胺喹噁啉0.5-20 磺胺间甲氧嘧啶0.5-20 磺胺甲氧嗪0.5-20 磺胺甲噁唑0.5-20 磺胺醋酰0.5-12 磺胺吡啶0.5-12 磺胺甲基嘧啶0.5-12 磺胺噁唑0.5-12 磺胺异噁唑0.5-12 苯甲酰磺胺0.5-12 磺胺氯哒嗪0.5-12 磺胺苯吡唑0.5-12 磺胺甲噻二唑0.5 磺胺邻二甲氧嘧啶0.5 磺胺噻唑0.5 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见附录5) 甲硝唑0.5 羟基甲硝唑0.5 地美硝唑0.5 羟基地美硝唑0.5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GB29701-2013) 地克珠利50 500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见附录5) 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3 氟喹诺酮类、磺胺类、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 和氟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见附录5) 达氟沙星20 200 恩诺沙星20 环丙沙星20 洛美沙星10 氧氟沙星10 诺氟沙星10 培氟沙星10 氟甲喹10 磺胺醋酰0.5-5 磺胺吡啶0.5-5 磺胺甲基嘧啶0.5-5 磺胺噁唑0.5-5 磺胺异噁唑0.5-5 苯甲酰磺胺0.5-5 磺胺氯哒嗪0.5-5 磺胺苯吡唑0.5-5 四环素5 土霉素5 金霉素5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GB31660.5-2019) 氯霉素 液相色谱质谱法HPLC-MS-MS(781号公告-2-2006)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 (GB/T20756-2006) 液相色谱质谱法HPLC-MS-MS(GB/T22338-2008) 氯霉素0.1 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 (GB29691-2013) 液相色谱质谱法HPLC-MS-MS (GB29690-2013) 二硝基苯脲20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GB/T20762-2006) 红霉素1 螺旋霉素1 吉他霉素1 泰乐菌素1 替米考星1 150 林可霉素1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MS(781号公告-4-2006)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MS(GB/T21311-2007) 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 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 动物性食品中β-内酰胺类药物 多残留检测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青霉素1 4 阿莫西林1 氨苄西林1 苯唑西林1 30 氯唑西林1 头孢喹肟1 20 头孢氨苄1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GB29696-2013) 阿维菌素1 多拉菌素1 伊维菌素1 (GB/T21312-2007)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GB29692-2013) 恩诺沙星25 环丙沙星25 达氟沙星7.5 氟甲喹12.5 50 LC-MS-MS(781号公告-12-2006) 磺胺二甲嘧啶0.2 25 磺胺嘧啶2.0 磺胺吡啶2.0 磺胺甲基嘧啶2.0 磺胺二甲异嘧啶1.0 磺胺甲氧嘧啶3.0 磺胺甲基异噁唑4.0 磺胺异噁唑5.0 磺胺二甲氧基嘧啶2.0 牛奶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多西环素5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958号公告-9-2007) 阿苯达唑5 阿苯达唑砜5 阿苯达唑亚砜5 动物性食品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见附录5) (GB/T21320-2007) 多拉菌素1.5 伊维菌素1.5 乙酰氨基阿维菌素 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958号公告-8-2007) 克仑特罗0.5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MS(1031号公告-1-2008) 司坦唑醇0.3 甲基睾酮0.3 群勃龙0.4 丙酸睾酮0.4 苯丙酸诺龙0.4 动物性食品中头孢噻呋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见附录5)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MS (GB/T21314-2007) 头孢噻呋50 1000 液相色谱质谱法HPLC-MS-MS(GB/T20759-2006) 磺胺醋酰5.0 磺胺甲噻二唑2.5 磺胺二甲异噁唑5.0 磺胺氯哒嗪5.0 磺胺嘧啶5.0 磺胺甲基异噁唑5.0 磺胺噻唑10 磺胺-6-甲氧嘧啶5.0 磺胺甲基嘧啶5.0 磺胺邻二甲氧嘧啶5.0 磺胺吡啶5.0 磺胺对甲氧嘧啶20 磺胺甲氧哒嗪10 磺胺二甲基嘧啶20 磺胺苯吡唑40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10 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 (GB/T5009.192-2003) 赛庚啶和 可乐定 LC-MS(GB31660.7-2019) 赛庚啶0.5 可乐定0.5 (781号公告-3-2006) (GB-T20746-2006) 喹噁啉-2-羧酸10 3-甲基喹噁啉-2-羧酸10 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见附录5) (1031号公告-2-2008) LC-MS-MS(GB-T21981-2008) 地塞米松0.5 1.0 氟苯尼考 及其代谢物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多残留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见附录5) 300 四环素类、 磺胺类和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 氟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四环素2 土霉素2 金霉素2 多西环素2 乙酰磺胺2 磺胺吡啶2 磺胺嘧啶2 磺胺甲噁唑2 磺胺噻唑2 磺胺甲嘧啶2 磺胺甲基异噁唑2 磺胺甲二唑2 苯甲酰磺胺2 磺胺二甲基异嘧啶2 磺胺二甲嘧啶2 磺胺间甲氧嘧啶2 磺胺甲氧哒嗪2 磺胺对甲氧嘧啶2 磺胺氯哒嗪2 磺胺邻二甲氧嘧啶2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2 磺胺苯吡唑2 酞磺胺噻唑2 二氟沙星2 恩诺沙星2 环丙沙星2 氟甲喹2 噁喹酸2 洛美沙星2 氧氟沙星2 诺氟沙星2 培氟沙星2 *为临时限量规定,适用于本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执行;检测方法具体内容见附录5。 附录5 1.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2.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动物性食品中β-内酰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5.牛奶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6.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7.动物性食品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8.动物性食品中头孢噻呋残留量的测定 备注:推荐检测方法由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另文发布。 附件2 202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一、监测项目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区实行定点监测和随机监测的方式,2021年增加“2020年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农牧便函〔2020〕704号)”作为定点监测场,继续跟踪监测2018和2019年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和监测网中长期定点监测的养殖场。 (一)监测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和副猪嗜血杆菌3种革兰氏阴性菌对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庆大霉素、大观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头孢噻呋、头孢他啶、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美罗培南、安普霉素、黏菌素、乙酰甲喹18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二)监测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魏氏梭菌和伪结核棒状杆菌4种革兰氏阳性菌对青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红霉素、克林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头孢噻呋、头孢西丁、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万古霉素、多西环素、氟苯尼考、苯唑西林、庆大霉素、泰妙菌素、替米考星、利柰唑胺20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三)监测弯曲杆菌对阿奇霉素、环丙沙星、红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萘啶酸、泰利霉素、克林霉素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四)监测肠球菌和魏氏梭菌对四环素、吉他霉素、黄霉素、恩拉霉素、喹烯酮、那西肽、阿维拉霉素、维吉尼亚霉素、杆菌肽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二、采样检测 (二)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鸭场、养猪场、养羊场、奶牛场)或屠宰厂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应各占50%。 (五)检测单位进行药敏试验时应使用经过质量评价后的检测板。2021年继续监测肠球菌和魏氏梭菌对促生长用抗菌药物的耐药性。药敏试验检测板(MIC测定)使用方法由中监所另行发布。 附录:1.监测计划任务 2.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 3.采样记录表 4.敏感性检测结果统计表 监测计划任务 采样地区 采样对象 细菌种类 北京 养殖场或屠宰厂,奶牛场, 屠宰厂为鸡、猪源样品 直肠/泄殖腔/鼻咽喉拭子、肠道内容物、生鲜乳 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弯曲杆菌 天津 河北 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弯曲杆菌、 魏氏梭菌 内蒙古 大肠杆菌、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山西 山东 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魏氏梭菌、 弯曲杆菌 河南 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魏氏梭菌、 广东 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弯曲杆菌、 广西 海南 福建 上海 大肠杆菌、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菌、弯曲杆菌 浙江 江苏 安徽 江西 湖南 湖北 辽宁 黑龙江 吉林 养殖场或屠宰厂, 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菌、弯曲杆菌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屠宰厂为鸡、猪源样品。 陕西 甘肃 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弯曲杆菌、魏氏梭菌 宁夏 新疆 青海 养殖场或屠宰厂,奶牛场,屠宰厂为鸡、猪源样品。 采样要求说明: 制定具体采样方案。 2.对于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菌和弯曲杆菌,养殖场采样主要来自鸡或猪;对于金黄色葡萄球菌,养殖场采样主要来自奶牛场生 鲜乳。 4.根据不同采样地区和动物种类,菌株数量尽量均衡分配,覆盖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18、2019和2020年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 化行动试点养殖场。 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 一、采样安排 (一)采样地点选择 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按照《监测计划》进行选场、采样和分离细菌。同时,负责对本省内设立的全国定点监测场(见下表)长期跟踪监测大肠杆菌和肠球菌耐药性变化趋势。 (二)采样类型 病死动物采集临床病料分离动物病原菌;健康动物采集泄殖腔或盲肠拭子分离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菌和弯曲杆菌;采集新鲜牛奶分离金黄色葡萄球菌,根据养殖场规模,每个场采样3050份。 (三)监测的细菌种类 包括大肠杆菌、肠球菌(分为屎肠球菌和粪肠球菌)、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弯曲杆菌(分为空肠弯曲杆菌和结肠弯曲杆菌)、魏氏梭菌、伪结核棒状杆菌、副猪嗜血杆菌。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可根据各地分离情况进行监测。 二、调查和记录 三、细菌分离与鉴定 采用选择性培养基,定向做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弯曲杆菌分离,用生化试验、PCR技术或血清学方法对分离物进行鉴定。本年度分离监测的细菌种类与数量要求见《监测计划》。分离到的菌株在-20℃以下温度加甘油保护剂冷冻保存或用其它合适方法自行保存,沙门菌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血清型鉴定后保存。 四、药物敏感性测定 用经中监所质量认定的药敏试验板进行药物敏感性检测,目前已进行质量认定的药敏板生产企业有:天津市金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星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用质控菌株由中监所统一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