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有序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事件的发生和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编制此预案。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锦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锦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防空应对工作规程》、《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办法》、《黑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的原则。

县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黑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责,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机制建设;牵头调查处置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协调县教育局、公安局、农发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相关部门,按照《黑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开展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县局应急办,负责传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汇总分析并上报食品安全信息。

应急办负责组建全县食品安全应急专家委员会,制定专家委员会章程,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县局统一协调下,开展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危害影响等进行解读、咨询、指导、评价、评估、研判和参与现场处置等工作,并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3.3.1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经县政府批准发布,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向卫计局和公安部门通报。

红色预警信息(Ⅰ级):指涉及跨省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

橙色预警信息(Ⅱ级):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

黄色预警信息(Ⅲ三级):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

(1)上级部门批转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信息;

(2)医疗机构上报的疑似食物中毒救治信息;

(3)食品安全应急网络直报系统中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5)部门间相互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信息;

(6)在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上监测到的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报道;

(7)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9)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信息。

4.2.1信息处理

(1)以公文形式接到上级部门批转或收到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信息后,县局办公室按照文电运转程序报县局领导批示办理。

(2)以投诉举报形式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信息后,县局投诉举报中心立即报县局应急办。

(4)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实验室检验中发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及时报县局应急办。

另外,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为了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控制,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可将Ⅳ级响应高至Ⅲ级响应。

4.2.2信息报告范围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重要紧急信息。

⑴一般信息

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30人以下(涉及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除外)。

⑵重要紧急信息

①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③涉及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⑤认定其他需要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3报告时限及要求

一般信息中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下,10人及以上(涉及生物性毒素中毒如河豚毒素中毒和化学性中毒如亚硝酸盐中毒,中毒人数10人以下的),应当在2小时内书面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首次报告,并跟踪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进程报告;处置结束后及时上报结案报告。其它一般信息每月汇总上报。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应根据事故情况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措施、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故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办牵头,食品协调股配合。主要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内外协调、决策传达、指导协调、信息报送、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以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财务股)牵头,对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车辆、通信、食宿等方面给予保障。

(5)责任追究组

由监察室牵头,组织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单位,开展责任调查,依法查处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5.2.2各股室、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获悉到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时,应立即向应急办汇报,并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和预案规定开展调查处置和信息报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与危害控制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组对事故发展进行初步评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由综合协调组协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受害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事故调查与危害控制组对事发现场及涉及企业的可疑问题产品和原辅料进行封存,对现场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对加工有关工具、设备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查清可疑问题产品及原料的生产厂家、经销商、生产批号及市场流向,在本行政辖区内对产品暂停销售、使用、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并进行抽验。

食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综合协调组立即按程序通知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其组织对企业进行调查。

6.5.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当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3)综合协调。综合协调组适时召开会议,传达县政府、市局领导指示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意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与危害控制组对经核实确定的可疑食品和原料存在安全问题后,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和原料,并通报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结果、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得出调查结论,确定事故性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7)信息报送。各工作组应于每日13时前将工作信息通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随时通报。综合协调组应于每日15时前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分析和拟采取的措施上报市局。

6.7.1信息发布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发布、科学公正的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置的各部门(股室),要统一口径,未经指挥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允许擅自将任何事故信息公开至媒体部门。

6.7.2新闻通告审批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核批准,由综合协调组形成新闻通稿,报至县委宣传部审批,并报市局备案。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药品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局、省局、国家总局统一发布。

6.7.3新闻发布形式:

形成新闻发布通稿,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发布。

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严格执行应急管理奖惩激励制度,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好的股室、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消耗或未消耗物资进行清点、入库,安抚受伤人员,协助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按要求向县政府应急办、市局报送工作总结。

由应急办负责应急专家队伍和处置(救援)队伍的组建,并做好动态管理。

应急办按照有关标准配备应急处置基本装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

后勤保障组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应急演练、应急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应急工作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

由应急办牵头组织县局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应急办定期组织预案应急演练(包括实战演习和桌面推演等),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对演习和演练的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县局食品监管系统日常培训内容,应急办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开展常态化、正规化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从业人员应知应会能力。

10.1本预案由县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后出台的有关新规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10.2本预案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10.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黑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辽宁省黑山县庞河经济开发区中山路1号

THE END
1.(通用)食品安全的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兴化市学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https://www.jy135.com/yingjiyuan/2469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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