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专家组依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级评估指标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Ⅱ级事故标准,我市将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国家和省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达到Ⅲ级事故标准,市卫生局(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
(2)危害控制组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局等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并按规定做好事故处置信息的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市卫生局(市食安办)会同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卫生局(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3.2医疗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3.7应急演练
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市卫生局(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市卫生局(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发现或接到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食安办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外埠和有关部门通报我市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4.2.3报告内容
4.3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管委会)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县级政府(管委会)对Ⅳ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级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预案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一、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保健食品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建设等不少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安全可控。
2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质量明显提高。近几年,我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本着整顿与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同步、近期与长远结合的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注意专项治理与联合整治、科学监管与严厉打击、行政监督与技术支撑相结合,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四个一律”、药品安全监管“四个不放过”,不断加大监管力度。2006年,全省各地各部门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08.91万家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6.37万起,取缔无证无照企业24929家,吊销证照1639家:检查药品经营企业901l家、基层医疗机构17131家,完成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122家、经营企业GSP认证8895家,清理注销批准文号3400个,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251件,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去年,全省抽验8大类2640个食品样本,合格2133件,合格率80.8%;药品评价性抽验1167批,合格率97.5%,食品药品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6监管水平得到提高,公众安全满意度有所上升。近年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注重监管队伍思想、作风、能力和廉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推行阳光政务,加大监管设施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干部行业管理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科学监管能力得到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不断提升,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去年,省里组织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时,随机抽样11个市7500人,87.6%的受访者表示当地食品质量基本安全,比2005年提高了8.3%。今年初,省统计局开展“社会公众对2006年度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项目’调查”时,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为64.7%,公众的安全满意度开始上升。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现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依法行政困难较多;责任落实尚未到位,食品药品安全受到影响: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职能作用难以发挥:日常监管挑战增多,监管难度明显增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公众消费信心有所下降:各种制约因素日趋增多,食品药品质量难以有效保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二、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3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地方立法。通过立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已成为新时期食品药品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监管的一条重要经验。在短期内国家尚不能改变食品药品监管法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立足自我,着眼当前,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优势显得非常重要。从我省实际和监管需要看,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浙江省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取缔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保健品管理办法》、《浙江省化妆品管理办法》、《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征用程序暨补偿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全面提升安全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全面开展安全排查,问题整改到位,制度遵守到位,规范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食品药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我镇成立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镇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协调开展推进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民委员会食品药品协管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朱俊华负责了解各村(社区)单位大检查大整治进展情况,负责情况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三、检查范围
对全镇所有食品药品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食品(含保健品)流通、餐饮消费和药品、化妆品经营等各个环节,重点检查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环节。
四、检查内容
(一)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自查、督查各单位各村(社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三化监管”、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看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工作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清晰、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全覆盖、责任全落实,整改全到位,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情况: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是否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和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各类建筑、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各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特别是许可、规范的关键项目、法律严打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违法添加、违法宣传;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值守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情况。
(三)人员密集、劳动密集场所安全:学校食堂、农村坝坝筵等集中聚餐餐饮单位类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单位,还要特别注意: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落实情况;2.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4.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公示、应急处置现场告知情况;5.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储存情况;6.重要安全设施及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7.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监控设备、安全出口运行情况。
(四)应急管理跟踪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演练情况;强化应急管理,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五、方法步骤
(二)大检查大整治方式:此次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不间断自查整改,镇全面检查整治,县局分行业专项检查、垂直督导,县局督查组跟踪督查的方式,从多个层面深入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各村(社区)要由支部书记负总责,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工作计划,把责任落实到位,并按照计划进度实施。对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自己难以解决的,上报镇领导小组。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深入现场,督促指导,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对存在的问题和个人敢于逗硬处理。
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x质量技术监督局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下面,我简要汇报一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目前,我市共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472家。从省质监局近年来组织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我市食品定期监督检查的结果来看,我市生产的食品质量总体合格率平稳增长,今年三季度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8.98%,比去年同期增加6个百分点,高于全省2百分点。总的来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二)食品生产加工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十一五期间,我局建成山东省食品通用实验室(x),夯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技术基础;专门设立食品生产监管科室,具体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食品和特种设备企业视频监管及指挥系统,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重点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置三鹿奶粉安全事件,有效保障供奥运、供世博、供亚运和抗震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一步锤练了基层监管队伍。全市质监系统坚持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作为质监工作重中之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我市近几年未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发展得到推进。在实际工作中,我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各类帮促服务工作,努力推动食品企业健康发展。目前,全市有17个食品被评为山东名牌产品,78家食品生产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7家食品生产企业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7家食品企业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优质产品和优势企业的不断涌现,有力推动了我市食品工业结构优化升级,食品工业已成为我市优势产业之一。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中,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关键环节。
(一)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发证三分离机制。市局专门设立生产许可科统一受理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省质监局在全省范围抽调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进行审查,分级提报省质监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严格规范。二是严格执行现场审查要求。我市培养49名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在全省率先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准则》,从核查工作质量、有关培训情况和廉洁自律等3个方面对审查员实施业绩评价、分类管理,确保我市有序实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在省质监局组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质量突击抽查中,我市审查工作质量全部合格。三是认真做好证后监管。我们每年对全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一次年度审查,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时必备条件,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能够持续保持必备条件。
(二)大力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加强企业法人教育,促进企业依法生产。我们制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培训计划,召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场会,选择企业代表发出落实主体责任倡议书,全市8个县级局根据辖区集中产业,召开法人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组织400余名食品企业法人观摩学习落实主体责任典型、观看质量警示片,着重提高企业质量法制观念。二是抓好履责报告制度,强化企业主体意识。我们召开食品企业法人履责报告会,企业法人现场报告履责情况,所在辖区监管负责人点评不足、提出整改要求。今年,全市分9个辖区组织472家食品企业全部做出履责报告,9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消费者代表到会监督,督促企业强化主体意识。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主体责任归位。我们实行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公开承诺制度,组织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订承诺书,聘请200余名社会监督员和质量信息员,举办质量知识进社区、进学校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监督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的氛围。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今年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主动提交率达到96%,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
(三)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我们根据上级部署和全市食品产业特点,先后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重点
(一)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生产经营企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至关重要。当前,企业的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感,特别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还有一些在差距,仍有一些生产经营企业故意违法违规,市场竞争中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二)食品安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从生产层面来看,现代生产工艺对化工和人工合成材料越来越依赖,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饲料、食品添加剂和环境、水源、土壤污染等问题对食品安全不断产生新的影响。从标准层面来看,标准滞后于发展已成为全球性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新型食品层出不穷,对食品检验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的要求越来越高。
(一)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一是加强培训教育,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使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帮扶力度,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三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监督抽查不合格实行加严检验;对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严格停产整顿;对存在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等故意制假行为的,依法予以严惩,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考核机制。一是把食品质量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二是把食品质量安全纳入领导干部政绩指标考核,明确分管领导,严格奖励兑现。三是强化对乡镇级政府食品质量安全负责的考核机制。
关键词:“毒奶粉”事件;食品安全;食品监管
一、“毒奶粉”事件回顾
2010年7月,河北“三鹿奶粉”阴云未散,“毒奶粉”事件又在青海、湖北、吉林等省“卷土重来”:据报道,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的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垣乳制品厂三份送检的奶粉样品中,检验出三聚氰胺含量分别为:215mg/kg、1397mg/kg、323mg/kg,分别超出限量值标准86%、559%、130%,而这些问题奶粉都存放在这个厂附近的村子里。北襄樊市远山乳制品厂,也检测出50件有毒乳酸玉米奶。检测结果表明:这批乳酸玉米奶每公斤含了4.8毫克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此外,在青海和湖北发现问题奶粉的前几天,吉林省也查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奶粉,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些奶粉的原料均来自河北等地。为什么“毒奶粉”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复出,这需要我们对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深入地分析。
二、“毒奶粉”事件出现的原因分析
“三鹿”之后,“毒奶粉”不但没有彻底“退出江湖”,反而以一连串案件的形式卷土重来,而且这一连串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奶粉都是以08年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也就是说,2008年的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其实并没有被彻底地销毁。因此,全面审视整个三聚氰胺事件,可以发现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有漏洞
(三)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落后
“毒奶粉”事件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也反映了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落后,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与国际水平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食品标准体系不够完善,诸如三聚氰胺等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短缺,难以满足大批量产品检验的需要;二是奶粉等食品的标准水平偏低,加之食品标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造成许多技术内容相对落后,测定结果准确性也非常差,有时甚至检测不出来三聚氰胺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含量超标;三是食品标准不配套,缺乏协调性,如卫生标准与质量标准混淆,造成了对一些重要食品安全指标的忽视;此外,一些标准的制定尚未完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许多标准中的指标没有充分利用风险评估技术,进而导致“毒奶粉”中超标的三聚氰胺无法检测出来。
(四)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
制度性监管刚性不足,监管体制不顺、监管标准落后,是问题奶粉复出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技术的不完善也使得违法者很难消除一种侥幸心理。一方面,由于我国食品质量检验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检验检测的环节、对象和地域范围有限:对奶粉的检测不能全程化,而且监管的重点放在最终产品监督上,对过程控制还不够重视;监督检查的对象也大都是好企业,对一些像湖北襄樊市远山乳制品厂这样的小企业则常常是无人问津,导致了这些奸商便为图一己之利在这些无人监管的小企业里大量生产毒奶粉。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数量虽多,但多为小型和常规设备,自动化和精密程度较低,检测手段和技术都比较落后,造成对奶粉等食品进行检测时不得不放弃严格检验的程序。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对从事食品检验检测人员没有资质要求,造成了食品检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管理型、经营性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匮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的“毒奶粉”埋下了隐患。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对策
毒奶粉的泛滥,不仅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形成新的社会安全问题。要杜绝和减少毒奶粉事件的发生,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完善。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最终建立一个以科学的风险评价和食品安全评价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政府、中介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各负其责,政府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能够实现“从生产到流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从目前来看,建立协调的能够实现“从生产到流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能的合理调整、分工,也是实现长远改革目标的重要前提。具体做法包括两方面:一是就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二是就无人管理的盲区进行明确的分工,确定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尚无人监管的盲区。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的管理体制,但是必须解决好分工后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问题。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保障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仅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食品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等。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建立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
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复,一些重要标准短缺,总体水平偏低;另外,和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因此我国必须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食品法典为重要的参照标准,对诸多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标准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全面的清理、修改和完善。同时,要把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即食品在地区间流通时,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监管,没有国家标准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管,加大标准实施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的功能。
3.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根据我国食品行业发展以及食品国际贸易的需要,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起一个协调统一、分工合理、职能明确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一是整合现有检验检测机构。针对目前检验检测的环节不能全程化,对象和地域范围有限的实际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各部门及各地方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各块结合的方式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二是加强现有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面对国外食品的冲击和我国食品检验方面经营性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匮乏的状况,我国应引进高科技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研究和掌握前沿技术、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三是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的自我检验检测体系,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
4.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一是要按国际通行做法,食品安全评价必须公开、透明,并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方法。二是要及时而适宜地对食品安全开展危险性评价,以便为国家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在监管体制和监管资源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用最小的行政成本获取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成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是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的重要方面。结合我国的实际,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察机制
我国目前已实行了食品监管新体制,为发挥新体制的作用,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建立健全一套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监察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监察机制的核心是建立食品安全特派员制度,即以各级食品监管局为载体,从中选拔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懂业务的公务员,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特派员制度。同时,食品安全特派员应授以特定职权,对负有食品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经常性的监察,定期将督察情况向负责单位反馈,在特殊情况下,特派员可以直接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3.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度
食品安全意义重大,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行政保障体系来监控,监控不力的部门和官员应对其行为负责,及时追究其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应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完善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和岗位的工作职责、范围、权限和责任;二是制定执政效能评定量化标准,提高问责制的可操作性;三是实行“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严肃查处,还要对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倒查”追究制度。
(四)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付,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控制原因过于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十分必要。
(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推动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不仅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广大消费者、媒体舆论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M].北京:中国农业技术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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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田惠光..食品安全控制关键技术[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两大理论争点
(一)争议背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疏漏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预警手段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法》第82条所规定的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明确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纳入了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亦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后的具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内涵以及外在表现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联合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范围,即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但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性质以及统一表达问题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确。不可否认,立法疏漏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理论界对这些问题共识缺乏,但从立法效果而言,立法缺憾又给理论界的继续争论提供了一定空间。
(二)表述争议:差别概念抑或竞合概念
(三)属性之争:法律行为抑或事实行为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其具有何种法律属性亦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一种代表性观点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行政事实行为,认为:食品风险公告应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食品风险公告客观上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政府风险公告时并不具有为特定经营者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上的信息提供行为,经营者的损失只是客观上的事实结果。另一种代表性观点是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非类型化行政行为,即认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当然,如果从食品安全违法事实公布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又可被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立法问题
(一)配套立法问题
(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三)立法冲突问题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列举的两类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之间存在语义冲突,这种语义冲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内涵充满了模糊性。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强调的是食品安全的无风险性,即只要有风险,就要风险警示信息;而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强调的是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即具有较小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无需警示信息,正如,桑斯坦所言如果规制成本也很小的话,一种相对微小的风险有可能要求规制;如果规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风险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办法也是对其不加规制。一种合理的规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虑风险的大小,而是将风险与排除风险的成本相比较进行考虑[8]。由此观之,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与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明白立法者的真实意思,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范围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后续立法工作不仅要解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问题,而且还要解决矛盾表述所引起法律概念的模糊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