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4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3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事故评估
3.2.3响应启动
3.2.4响应调整
3.2.5现场处置
3.2.6社会动员
3.2.7应急终止
3.3后期处置
3.3.1销毁污染物
3.3.2征用补偿
3.3.3保险理赔
3.3.4总结评估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保障
4.5信息保障
4.6技术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7.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2组织体系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国务院食安办,省人民政府,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2.3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2.4专家组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省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有关单位所属技术机构承担。3.2应急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3.2.3响应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省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协助。(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3.2.4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3.2.5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3.2.6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3.2.7应急终止
3.2.7.1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省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3后期处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3.3.1销毁污染物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3.3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3.3.4总结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4.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4.3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4.4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4.5信息保障
省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5.2宣教培训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7附件
7.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