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冻调制食品是指:以谷物、豆类、薯类、畜禽肉、蛋类、生乳、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调制、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
2021年9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该标准已于2022年3月7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现行的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此次GB19295的修订,把速冻调制食品纳入其中。
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对速冻调制食品标准要求变化主要体现在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和产品标示上。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规定,企业进出口速冻调制食品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涉及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等出口食品原料,其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3、出口前申报监管
4、企业申报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5、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冻制食品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2、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进口商备案管理
3、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4、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标注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5、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制度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2)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6、海关对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和合格评定
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监督抽检等。
7、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责令进口商销毁或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