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出口2票商品,申报品名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申报规格型号中包含载体植物乳杆菌+酿酒酵母菌+枯草芽孢杆菌,申报税号2309901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均为286000美元。2023年8月29日,新港海关按照布控指令对以上报关单商品进行查验并抽样送检。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商品中未检出载体植物乳杆菌+酿酒酵母菌+枯草芽孢杆菌,与申报不符,应归入税号23099090(出口退税率9%)。当事人对海关的鉴定结果和归类意见无异议。当事人2票出口报关单申报价格合计人民币408.9万元,申报税号与应归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之差为4%。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鉴定结果告知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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