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
件和措施;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
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明确农产品销售要求
《条例》规定,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2.明确要求建立管理制度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记录,如实记载购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说明书,告知其农业投入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信息。
3.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1)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超范围或者超剂量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3)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食用农产品;
(4)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
(5)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条例》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依法采取o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
1.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2.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3.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4.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
从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方面
1.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管理
为了全面提高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结合上海实际,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规范体系,《条例》明确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目前,上海市1512家食品生产企业中,已有492家安装视频监控,占32.5%。
2.增设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的评价制度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食品生产行业现状的迫切要求。
我国食品生产者经验者数量庞大,据统计我国现有45万家食品生
者,还有无法统计的小摊贩、小作坊,大部分为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参差不齐,给食品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
虽然我国食品监管部门众多,但仅是其中的一个部门的少数几个人从事食品监管工作,却监管者全市或全县的食品安全工作。长期以来,社会很大程度上忽略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的重任,习惯于政府监管部门把住食品安全的防线,希望监管部门能时时处处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但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做到,因此,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在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而不能全部寄希望于政府监管。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明确食品质量安全的必然选择。
盘点这些食品安全热点事件时,尽管原因复杂,情况不一,但总体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企业缺乏主体责任意识,食品安全事件一再出现,不能说是企业经营者不知而是没有真正重视,疏于严格管理,或者说就是故意为之。缺乏主体责任意识,因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真正担当起保障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任。食品安全需要法制与规范,但更离不开从业者的道德。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最根本的是靠企业自律:即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强化多方合力,社会共治。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能否依法履行合理合法生产经营
的义务,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发展,食品安全不仅是企业自身做大做强、发展壮大的需要,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的需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否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一,要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素质。
第二,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第三,要建立食品企业的诚信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关键词:新形势;教育健康;食品卫生监督
一、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当中的作用
1.2健康教育有利于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食品安全直接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当中,如果能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健康教育,就可以使食品生产经营树立一种安全经营的生产理念,进行安全生产,从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应用
2.1健康教育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的运用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在食品加工之前进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这项工作主要针对的是食品生产厂家的生产员工,使他们能够在进行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生产进行食品加工,这是在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除此之外,对社会居民进行预防性的食品安全教育,可以使社会居民具备最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避免生活当中出现食品中毒等现象。
2.3健康教育在食品安全监测过程中的运用除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之外,工作人员还需要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查监测。在抽查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对食品生产人员现场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将抽查检测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使社会能够避免购买不安全食品。
三、在新形势下进行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健康教育措施
3.2采取多种多样的策略进行健康教育
3.2.1建立相应的消费者学校对于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工作来说,专门的学习教育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好的方式,当然,在听课对象选择方面,主要需要选择一些普通的社区居民。在学校当中,老师可以对一些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讲解,例如,如何确认咸鸭蛋里面是否添加了苏丹红等。当然,老师还应该对居民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讲解,通过这种专业性的教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居民的食品卫生健康意识[3]。
食品安全直接会影响到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活动,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就需要在我国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中进行健康教育,使社会大众形成一种维护食品卫生安全的工作氛围。
参考文献:
[1]罗英.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作用和运用[C]//第5届中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大会论文集.2012:348-349.
[2]郭云彪.健康教育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促进作用[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0,12(35):240.
[3]冯宝高,刘江涛.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实施健康教育的体会[J].职业与健康,2004,20(8):39-40.
二是结合乡情村情实际,适时组织召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对阶段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乡党委书记、乡长及主管副乡长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或强调食品药品安全有关工作。以党政领导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密集调度,推动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以有效落实、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是为进一步督促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责任,聘任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兼任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印发《工作职责明白纸》,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发放《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手册》,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重点做好红白喜事集体聚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等工作,初步建成乡村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
四是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不断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议事制度、工作协调机制、信息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乡食安药品监管办公室工作职责、经费保障制度、日常巡查制度、档案及信息管理制度、协助执法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工作制度,舆情监测分析应对处置制度,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抽调卫生院、派出所、动检所、财政所等站所人员成立应急队伍。
二、强化宣传教育,有力夯实基础
三是选聘5名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并制定本乡镇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充分调动监督积极性,发挥监督职能。
四是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联络队伍,由乡食安办成员及各村委会主任任成员,结合乡情实际,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各界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三、落实“一岗双责”,砸死双向责任
建立乡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所有副职领导“一岗双责”的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机制。一方面主管领导对全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另一方面明确所有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及分包行政村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一是对乡域范围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地毯式摸底排查,目前全乡共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13家,其中规模畜禽养殖场105家,食品生产加工5家,饲料加工5家,食品流通72家(商店、超市),餐饮服务26家(饭店17家、流动饭店6家、集体食堂3个),从而建立详实的底码台账,夯实了做好工作的基础保障。
二是将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逐级落实到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及村支书、村主任身上。制作《“一岗双责”任务分解表》发放到每名领导干部手中,从而砸死“双向责任”,调动起每个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实现过去主管领导“单打独斗”为现在所有领导干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四、落实“三定一表”,深化隐患排查
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借鉴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三定一表”制度,实现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三定”:定时、定人、定量;“一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检查记录表。明确每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何时由何人去检查,检查时填写检查记录表,注明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双方签字确定。
一是坚持日常检查与敏感时期集中检查相结合围绕集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等重点区域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是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以村为单位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针对个别单位存在的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无健康证、未建立索证索票台账等问题通过《检查表》的形式,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三是发挥基层站所职能作用,乡食安办联合派出所对小饭桌、幼儿园食堂、企业食堂等集体聚餐单位进行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小商店、小超市过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联合动检所现场监督畜禽养殖场病死猪、鸡进行焚烧深埋无害化处置,从源头杜绝病死害肉流入市场;督促规模畜禽饲料加工厂定期送检样品;对10个乡村集贸市场销卖鲜肉、肉制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建立生鲜肉采购使用台账;摸排乳制品底码,建立奶牛养殖台账;联合乡卫生院加大对村卫生室、药房的监督检查,推动其依法规范经营。
五、围绕工作重点,实施专项整治
一是重点对乡域范围内的饭店、流动饭店、食品生产加工摊点使用食用油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督促办理经营许可证照规范其食品经营行为。
二是理顺企业食堂及村红白喜事集体聚餐。强化企业食堂及幼儿园食堂、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村红白喜事集体聚餐流动饭店的规范管理,从源头杜绝隐患。督促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对村集体聚餐情况及时掌握情况并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