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添加食盐和未添加食盐时的营养成分标示实例
图2营养成分标识模板(包括非强制标识营养成分)
图2为把强制标识营养成分、推荐标识营养成分和自愿标识营养成分同时标识出来时的营养成分标识模板,体现了各成分的包含和被包含关系,标识顺序和格式不能变动。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值可由企业或委托分析机关进行测定采用测定值;也可以根据公定食品原料数据库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折算;也可以参考公定数据库的同品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营养成分值进行折算。只要有合理的依据,任意方法都可以采用,也可以并用这些方法。新《食品标识基准》附表9(p409-504)中列举了各营养成分的测定方法和各营养成分标识值和测定值的允许误差。
可豁免营养成分标识的情况
表2营养成分强调声称基准值
表2中列举了声称“富含”、“含有”、“强化”的营养成分含量基准值。蛋白质和膳食纤维的强化声称,其含量高于强化基准值以上的同时,与其他产品保持25%以上相对差,所以适用新法之后声称“与我公司以往产品相比蛋白质含量提高了20%”是不合法的。热量、脂肪、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类及钠的低减声称,要满足《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3(p523-526)所规定的低减声称基准值之外,同时与其他产品保持25%以上相对差。但降低25%的钠,对食品的保存有影响的除外。糖、钠等成分可以声称“未添加”和“低含量”,如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中含糖量小于0.5克或钠含量小于5毫克,可以声称未添加。声称“未添加”和“低含量”的成分含量基准值,可参考《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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