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动物医院于2022年10月27日购进“宠物零食蒸煮鸡小胸”共20包。经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该宠物医院经营的“宠物零食蒸煮鸡小胸”原料组成包括鸡胸肉、蛋白粉、玉米淀粉,属于《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宠物饲料。该宠物饲料未超过保质期,外包装已附有产品标签,标明产品质量标准,但未以粘贴或印刷等任何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
该动物医院在购进上述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零食蒸煮鸡小胸”时,未能严格核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履行进货查验责任。在购进后,该动物医院于购进当日开始经营,每包售价4.9元,至2023年5月22日案件发现时,已先后于2022年11月1日售出2包,2022年12月2日售出2包,2023年2月6日售出1包,2023年4月1日售出2包,共计售出7包,获得销售收入34.3元。该动物医院经营的上述20包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净含量共计800克,按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98元,在经营期间共售出7包、自用7包、剩余6包,共获得违法所得34.3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该动物医院经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同时,《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还应当查验饲料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违反前述规定的,将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清洁严重的,还将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