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进口饲料产品的产地国家(或地区)及饲料产品的种类
是否已准入?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允
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单》及配套
文件,海关总署(原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的国家(或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饲料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饲料应当在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批准的名单上:
1.1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产品及注册企业名单(不含
植物性饲料原料);
1.2我国允许进口粮食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1.3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如进口饲料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及该饲料产品种类未
准入,申请企业向输出国官方饲料检疫主管部门提出贸
易需求;输出国官方检疫主管部门根据贸易需求,向中
国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推荐企业到海关总署,完成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在海关总署的注册;
2.评估饲料产品是否需要办理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证
2.1农业部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原
料、饲料添加剂(农业部1126号公告农业部饲料添加剂
目录)、配合饲料、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产品需要办理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
进口饲料产品的管理主要参照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的第
609号公告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执行。
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工作主要是参考农业农
村部于2014年发布的第2号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登记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
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
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
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备注: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在海关总署的注册,产品办理进口
饲料登记证两个步骤可以同时申请。
3.进口饲料经营单位备案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
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
4.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根据《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
疫监管方式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饲料进口贸
易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对风险级别高的产品
按照《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向审批机构提
出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
植物检疫许可证》。
动植物源性饲料产品都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狗食
或猫食罐头除外)。
5.报关报检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
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6.主管海关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主管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予以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主管海关出具的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