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精神,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审批复试录取方案和录取名单。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邹冬生担任组长,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易自力、校纪委书记方逵、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张立和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郭时印担任副组长,各研究生招生学院院长以及学校纪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监察、研究生院的管理干部组成,负责复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研究生院招生办)负责协调落实全校2017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复试与录取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院党委副书记和院党委纪检委员为副组长,各学科(领域)负责人为成员的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各学院、学科(领域)要健全复试工作制度,依据招生政策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方案,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要加强复试组织管理,确保复试工作规范、高效、有序。
(二)加强人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优化复试程序和办法,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以考生为本,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三)强化复试考核确保公平公正
各学院、学科(领域)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1.完善复试方案
2.强化复试考核
各学院、学科(领域)要优化复试内容,改进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专业兴趣和素养等方面的考查;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利和责任,加强对导师的遴选和培训,不断提高导师的人才选拔能力。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面试成绩不合格者(未达150分)、同等学力考生和跨学科门类调剂的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未达60分)、体检不合格者(含心理健康测试)均不予录取。
学校鼓励招生学科(领域)实施差额复试,允许全校各招生学科(领域)淘汰在复试中不合格的第一志愿上线考生。
3.推进信息公开
各学院必须推进信息公开,提高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透明度。按照教育部和省考试院的最新要求,复试工作要全程录音录像并备份交研究生院。严禁在复试录取工作中出现不正之风,必须杜绝举报事件的发生,确保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复试组织与实施过程中,与复试考生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有关复试方案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在学院的网站上公布,让所有考生了解,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拟录取名单必须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0天。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在复试期间将对各学科(领域)的复试工作进行督查。
(四)严格资格审查加强诚信评判
各学院、学科(领域)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二、复试与录取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我校按照《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附件3)。
(二)招生指标的分配与管理
1.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差异发展、优化结构、强调绩效”。
2.招生指标的分配
学术学位硕士生招生指标分配见附件4,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指标分配见附件5,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指标分配见附件5。
3.招生指标的管理
各学院、学科(领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调整招生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须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审批。在调剂录取期间,学校有权根据调剂生源情况对分配给各学院、各学科(领域)的招生指标进行调整,各学科(领域)在3月31日前没有完成招生调剂任务的,该学科(领域)剩余的招生指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由学院在院内统筹安排;在4月5日前学院没有完成招生调剂任务的,剩余指标由学校收回统一调配。
(三)调剂复试的政策及要求
1.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未经调剂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不予认可。调剂工作由研究生院招生办统一办理。
2.调剂考生一般应与第一志愿合格考生的复试工作同时进行。
4.调剂考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符合教育部和学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②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以及申请调入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双上线)。
③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代码前两位相同)。
④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统考科目少的不调入统考科目多的)。
⑤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农业机械化工程、农业水土工程、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以及工程硕士生农业工程领域),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一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生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可以接受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调剂考生,但必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即: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生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⑦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⑧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硕可以调入专硕,专硕不可以调入学硕。
(四)破格复试的政策及要求
1.基本条件
破格复试考生成绩实行“破单不破双”(即总分或单科)。破格分值原则上控制在分数线下5分。
2.优先条件
①单科分数线离控制线更接近、专业科目成绩更优异者优先;
②有突出科研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者、有突出个人奖项者优先,所占权重按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依次下降;
③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④在我校提前修课的考生优先;
⑤其他需优先考虑的情况。
3.其他要求
①破格复试的考生需提供专业突出或科研业绩的佐证材料以及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②依据《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
③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④申请破格复试考生必须填报《湖南农业大学2017年硕士生招生破格申请表》(3月31日前到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领取),破格申请表必须经学科(领域)、学院同意,学科(领域)和学院要根据申请破格考生的成绩和考生提供的业绩表现材料等,对照破格条件,严格审查,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审批,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批准。
三、录取类别及收费标准
1.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
2.拟录取考生无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在复试拟录取时提出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后再入校学习的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报教育部审核批准。各学科在报拟录取名单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
4.复试收费标准:考生须交复试费120元。
5.学费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①全日制学术型硕士
统考考生:8000元/年
单考考生:14000元/年
②全日制专业型硕士
1、金融硕士:14000元/年
2、工程硕士:12000元/年
3、农业硕士:10000元/年
4、兽医硕士:10000元/年
5、风景园林硕士:10000元/年
6、公共管理硕士:14000元/年
7、工商管理硕士:16000元/年
8、教育硕士:10000元/年
③非全日制专业型硕士
四、有关材料和需填报的表格请在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下载
1.《湖南农业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通知》:由学院发放给参加复试的考生。
2.《湖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综合评价表》:考生在复试报到时交学院。
3.《湖南农业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情况登记表》:学院统一交研究生院招生办盖章后,由学院归档。
4.《湖南农业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学科填报、学院审查后交研究生院招生办。
2017年3月21日
附件1: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管理办法
附件3:湖南农业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各学科专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
附件1
湖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管理,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提高硕士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当年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与学校第一志愿考生报考的实际情况,确定复试方案,拟定复试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实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二章复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科学选拔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提高复试工作水平和质量,探索并建立不拘一格选拔优秀拔尖人才的机制,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全面考查的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六条客观评价的原则。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第七条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协调做好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调剂录取工作。
第九条差额复试的原则。差额复试的比例根据学科情况及一志愿合格生源的数量确定。
第三章复试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审批复试录取方案和录取名单。下设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监察、研究生院的管理干部组成,负责复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研究生院招生办)负责协调落实全校硕士生的复试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院的具体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院党委副书记、所在学院学位点领衔人、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对本院的硕士生招生工作负全责。
第四章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五条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A、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审核政审材料,必要时派人调查或审查人事档案);B、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C、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D、人文素质;E、举止、表达和礼仪等。考核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包括查看考生的有关资料及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也包括复试时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考核考生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包含对考生业务知识、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核,主要是对考生进行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具体内容为:A、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B、对本学科、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专业(领域)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C、外语听、说能力;D、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考生必须加强实践技能的考核。主要采取面试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笔试、口试和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当场考核、当场评分。
第二十条体检与心理健康测试。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需到校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所有考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心理健康测试,复试小组要加强对考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考察。考察内容为:①考察考生精神状态和仪表;②考察考生人际关系处理能力;③考察考生经历和大学(工作)期间的表现;④考察考生的理想与抱负。心理健康考察结果将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复试的程序与综合成绩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专业课笔试、英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同等学力考生和跨学科门类调剂的考生加试由学院、学位点组织,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巡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复试结束后,学院复试工作小组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定。定性考核主要是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不合格考生不能录取。定量考核主要是将同一学科、专业(领域)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百分比计算,综合排队,严格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及计划外收费学生名单。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面试不合格者(未达150分)、同等学力考生和跨学科门类调剂的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未达60分)、体检不合格者(含心理健康测试)均不予录取。
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分=初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复试成绩权重。初试成绩(满分500分)折合成百分制计算并取整,初试成绩权重为60%,复试成绩(满分500分)折合成百分制计算并取整,复试成绩权重为40%。复试成绩由四部分组成,专业课笔试成绩(满分150分)、英语听力测试成绩(满分50分)、英语口语测试成绩(满分50分)、面试考核成绩(满分250分)。
第六章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二十五条调剂规则。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当年的录取与调剂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调剂录取的步骤
1、考生调剂复试录取工作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在网上调剂系统中根据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情况填写本人调剂意愿;未经调剂系统调剂复试的调剂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2、招生单位在收到考生调剂申请后,在调剂网上下载考生详细报考信息,核准后根据招生单位生源余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考生复试资格。
3、考生接到招生单位复试通知或在调剂网上收到招生单位反馈的同意参加复试的信息后,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
4、招生单位根据复试结果,将符合要求的考生置待录取状态,并通知考生网上确认。
5、上报拟录取信息。
第二十七条破格复试
2、破格复试名单必须经学位点、学院同意,学位点和学院要根据申请破格考生的成绩和考生提供的业绩表现材料等,对照破格条件,严格审查,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审批,并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批准。
第七章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八条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对本院、本学位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录取结果全面负责。
第二十九条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到复试现场巡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三十条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实行复试方案公开、复试名单公开、复试成绩公布以及拟录取名单公示。及时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方案、复试录取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并在规定时限受理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教育,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三十三条对复试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其它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日期
主要工作内容
主要负责
单位
备注
3月21日前
1、根据国家公布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分学科专业统计合格生源名单。
2、根椐国家教育部精神和要求起草我校硕士生复试与录取工作方案。
4、开展预调剂工作。
5、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6、公布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研究生院
3月22-23日
7、各学院分管院领导组织学位点领衔人、学位点助手和复试专家进行复试工作培训,布置硕士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等。
8、发放复试通知书(报考本校的一志愿合格生源和调剂考生)。
9、各学院和学位点制定复试方案,报研究生院并对社会和考生公布。
10、做好复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命题、制卷)。
学院
招生学科
3月25日
11、考生(含调剂考生)按要求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资格审查,并凭资格审查合格证明到学院报到、领取复试具体办法和安排。资格审查和报到统一在生命科学楼一楼进行(各学院指定研究生秘书负责报到和发放复试安排表和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