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兀以上十万兀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兀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
2、二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
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兀的,并处十万兀以上十五万兀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兀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7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
4、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兀的,并处十万兀以上十五万兀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兀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9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10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兀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1违法使用剧毒、咼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1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6、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兀的,并处五万兀以上十万兀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兀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斗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4生产经营超范围
7、、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5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6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兀的,并处五万兀
8、以上十万兀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兀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7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8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冋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1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10、的,并处五万兀以上十万兀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23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兀的,并处五千兀以上五万兀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兀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4
12、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8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疋对米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30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宫者进货时未查
14、六条第一款第(五)项33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3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3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36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15、九)项37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8食品生产经吕者未疋期对食品女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39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40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
20、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52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兀以上二十万兀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发证部门5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贝或者
21、委托符合本法规疋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兀以上二十万兀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发证部门54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头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