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丰市监处罚〔2023〕63号显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24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2月2日。
本网注意到,在去年3月,该公司曾因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000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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