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

2.《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云南省通海县烟草专卖局

附件1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听证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通海县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组织召开了《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查。

一、听证事项

对云南省通海县烟草专卖局拟定的《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是否合法、合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基本情况

(一)听证准备

1.调研

(1)征求意见

2021年9月16日组织专卖监督管理室、区域市场部、物流中转站和零售户代表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工作意见。

(2)实地走访

2021年9月17至20日,组织专卖、营销和物流人员深入到各街道乡镇实地走访调查部分零售户、工商户、消费者合理化布局工作意见。

(3)调研统计分析

2.起草

2021年11月中旬,经通海县烟草专卖局分管领导、专卖监督管理室、区域市场部、物流中转站几经讨论、审议,起草《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12月6日,经县局(分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并同意进行修订后,形成送审稿。

3.审核

2021年12月14日,将送审稿报送玉溪市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玉溪市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2022年1月4日,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出具云玉烟法文〔2021〕19号《法律意见书》,通过审核。

4.发布1号公告

5.报名和邀请

因在公告期间无人报名参加听证会。2021年12月23日通海县烟草专卖局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委员会、县纪委、县卫健局、县烟草产业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发出邀请。共邀请到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委员会、县纪委等6个单位10人,并邀请了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10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经营户5人,消费者代表5人。合计邀请听证会参加人30人。

6.确定听证参会人

2021年12月30日,经通海县烟草专卖局最终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共计38人,其中听证主持人1人、决策发言人3人、听证记录人2人、听证监察人2人、听证代表30人(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2人、纪委监委代表1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2人、司法局1人、县卫健局1人、县烟草产业服务中心1人、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10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经营户5人,消费者代表5人)。

7.发布2号公告

8.听证通知

在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2022年1月7日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书》和《云南省通海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听证稿)》。

(二)听证情况

1.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3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听证会如期在通海县专卖局(分公司)八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通海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关吉芸主持;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室主任夏家坤、杨家平、杨庆作决策发言;专卖监督管理室科员周磊、杨震作听证记录;县纪委监委杜传斌;烟草产业服务中心陈启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施兴厅、张汉成;县司法局张艳菲,卷烟零售户代表:王德成、沈曙飞、黄小静、崔鸿星、赵丽芳、李丹、赵国良、姚庆安、马保明、储焕玲;申请卷烟零售业务代表:沈丽红、张立峰、唐玉龙、李七妹、张翠;消费者代表:黄腾达、王溪、张一婷、李鑫、王思全作为代表参加听证,并邀请到通海县司法局袁筱婷同志及通海县烟草专卖局监察科长林家智同志对听证会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县人大、县政协共4名代表因县政府两会召开未能参加听证会;会议应到38人,实到34人,实到代表身份真实,到会人数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2/3以上”。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二、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准予召开听证会的监察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四、决策发言人就《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五、听证代表就《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修订草案)》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六、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七、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八、收集、汇总各位代表的书面意见表

九、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十、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一、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十二、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2.会议内容: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会议应到38人,实到34人(应到代表30人,实到代表26人)身份真实,到会人数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2/3以上”。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准予召开听证会的监察意见。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通海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室主任夏家坤就《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就《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修订草案)》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纪监委代表:对《云南省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无意见。

司法局代表:对《云南省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无意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对《云南省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无意见。

烟草产业服务中心代表:对《云南省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无意见。

零售户代表发言

马保明:我个人赞同通海县烟草专卖局制定和实施《云南省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该《规定》制定科学、完善。确保了我们零售户利益,确保无恶性竞争情况出现。

刘海萍:扩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卷烟零售点设置范围后,在中小学周围红线内的许可证,下一步如何处理?

沈曙飞:问题同上。

张翠:无意见。

李丹:无意见。

储焕玲:无意见。

消费者代表发言:《云南省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无意见

新办申请户代表发言:

张立峰:经营500平方米面积超市,离中小学、幼儿园距离大概200米以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否受影响。

(7)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8)收集、汇总各位代表的书面意见表会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有:

④“一店一证一码”不符合当前卷烟零售的发展趋势,建议允许县内调剂卷烟;

⑤除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禁止性区域外,不应设置准入限制条件;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10)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2)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听证监察人袁筱婷:经监察,本次听证会召开主体合法,准备充分,听证人对听证事项作了准确、详实的介绍,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听证召开方充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进行记录解答,听证会合法有效。建议依据会议形成的意见对《通海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修改。

三、意见采纳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认真研究,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使其更符合通海县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予以采纳的意见有:

不予采纳的意见有:

理由: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

③“一店一证一码”不符合当前卷烟零售的发展趋势,建议允许县内调剂卷烟。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卷烟零售户只能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县烟草分公司)进货。其目的是防止形成零售大户控制小户订货,左右市场价格,甚至扰乱市场秩序。实行“一店一码一证”管理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也是全市都在执行的措施。

④除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禁止性区域外,不应设置准入限制条件;

理由:烟草制品作为特殊商品,国家实行专卖管理,在销售烟草制品节环也明确规定要科学进行合理布局,取消除禁止性区域以外的限制条件与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不符。

2022年1月20日

附件2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持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海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管理。

第三条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尊重历史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能与生活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以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住所等,均应视其为经营场所,在实地核查时,申请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含连锁经营店)布局实行“一店一证、一店一订、一店一码”按需设置,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设置

第七条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限制标准:

(一)距离限制标准。用于可进行实地测量的城区、乡镇街道、路段。

1.县城、集镇主要街道(街道名称命名为街、路的路段)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县城、集镇非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2.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规划设置的标准为准;

(二)小区域总量限制标准。用于相对封闭、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

1.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车站、客运火车站临街的经营场所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数量限制和外部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军队大院、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可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未分区的数量以2个为限;

4.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社区、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或社区、村委会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原则上200人/100户以下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人/100户以上400人/200户以下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街道、乡派出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总量+距离限制标准。用于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商场、封闭式居民小区、旅游风景区、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等。

1.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集、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工商户商铺数量,每10户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且零售点不得超过该市场内工商户总数的10%;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内外相通的临街经营场所需同时达到内部数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蔬菜批发市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大型厂矿、旅游景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工商户商铺数量,每10户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各区域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内工商户总数的10%。内外相通的临街经营场所需同时达到内部数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3.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以此类推;住户不足3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临街的经营场所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数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4.开放式商住小区,按本区实际居住人口布局,原则上300人/100户以下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300人/100户以上600人/200户以下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街道派出所提供的数据为准。临街的经营场所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数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第八条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限制、总量+距离限制相应区域,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和办证受理场所公示的信息为准。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限制标准时,在该区域按照“退一进一”的方式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历史原因超过数量控制标准的区域,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依法适时调整。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内:

(一)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卷烟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内: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2.青少年宫、培训教育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内:

1.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和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2.临时搭建的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书报亭、流动摊点,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3.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4.餐饮加工区域与经营区域没有封闭式物理隔断,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古董店、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劳保用品、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建材商店、照相馆、农畜养殖、化肥农药、床上用品、酒制品生产散卖、果蔬饮品、成人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十条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在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经营范围不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在符合现有经营业态范围要求的情况下,不受距离和数量的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周边除外)。

第三章帮扶政策及特殊情形

第十一条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乡镇街办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无数量限制的区域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间距标准减半执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且为本人经营(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周边除外)。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情形的,在无数量限制的区域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距离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幼儿园和中小学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二)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三)四星以上星级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卷烟直营终端体验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距离测量方法: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之间的可通行距离。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所有出入口均需满足间距要求。

间距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测量结果为准。测量可通行距离时,不得穿越公路、街道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需考虑与公路、街道对面的间距。测量示意图如下:

(一)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二)不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三)中小学校周边零售点测量标准

(四)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五)转角零售点测量标准

(六)有道路隔离零售点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参

照物间距=a+b+c

(七)无隔离带零售点测量标准

第十五条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退一进一”是指达到数量控制的区域内注销一个零售点后,方可增加一个新的符合该区域条件的零售点。“只出不进”是指超过该区域控制标准的,注销一个或多个零售点,不再增加新的零售点。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零售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时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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