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十二、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部分
1.进境动物。
1)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2)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2.过境动物。
1)说明过境路线;
2)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4.进境饲料。
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5.进境生物材料。
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6.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二)食品部分
进境肠衣和毛燕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材料说明:申请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拟即可。
十三、办理流程:
(二)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具体流程见流程表。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网上办理。
进口宠物食品以及宠物保健品等
需核查的资质:
第一:查看进口宠物食品资质(境外生产厂家/国内进口企业)
1、海关总署对宠物食品的出口国家/地区实施准入制度,必须获得准入后方允许向我国出口宠物食品;-查看生产厂家是否在海关总署批准的宠物食品输华企业名单;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批准的名单里《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如未在名单里,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注册其生产企业,需出口生产企业通过所在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大使馆推荐材料至中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收到资料后对其进行核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小组对出口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名单,才能将其产品出口到中国。
2、查验境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厂家是否申请了农业部批准的饲料进口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