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主持编制的一部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后,每4—6年修订一次。最新版本已在2022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就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为基础,结合我国贸易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情况编制而成。其中包括我国本国税目和关税税率等内容。
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称为申请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1、情形相同的货物
预裁定决定仅适用于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所谓“情形相同的货物”,对于归类预裁定,是指同一商品。
2、有效期
3、溯及力
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归类预裁定的基本流程为申请-受理(不予受理)-作出决定-制发预裁定决定书。另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海关审核情况,可能还包括补正、补充、撤回、终止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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