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到底是失火还是有人故意放火?11月16日19时许,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一胡萝卜包装车间发生火灾。事故已致18人死亡,13人受伤,4人下落不明。事故原因正在调查,涉事企业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发生火灾的厂区面积达1500平方米,当时约有140人在工作。
据了解,着火的是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一个胡萝卜包装车间。明火已于晚上9时30分左右被扑灭,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姜异康做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予以处理。省长郭树清、副省长张超超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目前龙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这家公司的官网显示,该公司建于1998年,固定资产380万元,座落于号称中国胡萝卜第一镇的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为主,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生产能力5万吨,建有加工车间12个,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200人。
致18人遇难13人受伤
与放火罪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食品厂发生火灾,事故责任现在难以区分,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调查,严惩有关责任人。(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