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的曲奇饼干举世闻名,然而在遥远的中国市场,有两家公司——丹麦蓝罐曲奇(以下简称“蓝罐”)和皇冠丹麦曲奇(以下简称“皇冠”)为谁才是正宗的丹麦曲奇争执不休。
左为皇冠丹麦曲奇,右为丹麦蓝罐曲奇。
一审判“皇冠”经销商停止虚假宣传,赔偿204万元
此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蓝罐起诉皇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同时,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丹麦蓝罐公司的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共计204万元。法院驳回丹麦蓝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尤益嘉公司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北京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尤益嘉公司销售的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蓝罐公司生产销售的蓝罐曲奇产品均为黄油类曲奇饼干,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彼此之间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
综上,尤益嘉公司和丹麦蓝罐公司之间系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二者系同行业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尤益嘉公司和丹麦蓝罐公司均系此案的适格主体。故尤益嘉公司主张其和丹麦蓝罐公司不是此案适格主体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内容仅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细节描述,并不足以影响此案判决的结果。故,尤益嘉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足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上诉理由,该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皇冠”曾反诉“蓝罐”不正当竞争,索赔3000万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蓝罐与皇冠积怨已久,双方多次对簿公堂。
据北京海淀法院官网消息,因认为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蓝罐金宝(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兆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丹麦蓝罐曲奇”等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实施了虚假宣传、混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六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2019年5月,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诉称,“皇冠丹麦曲奇”已经连续多年在中国大陆市场同类产品中销量领先,属于知名商品。而“丹麦蓝罐曲奇”则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其中包括,“丹麦蓝罐曲奇”对其历史进行虚假宣传。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多处宣传“丹麦蓝罐曲奇”“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历史”,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有100多年的历史;使用“皇室经典”宣传词,并且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让消费者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百年来都属于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实上其于2009年才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
以及,“丹麦蓝罐曲奇”对其质量存在虚假宣传。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宣称“丹麦蓝罐曲奇”使用“1933年的原创配方”、“百年配方”。事实上某些配方成分在1993年时并不存在或并未被使用于曲奇产品,且1993年至今也未满100年。此外,其关于保质期和净含量的宣传与产品参数存在不一致。
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认为,“丹麦蓝罐曲奇”实施了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与“皇冠丹麦曲奇”存在特定关系。“丹麦蓝罐曲奇”的产品包装及赠品存在与“皇冠丹麦曲奇”产品包装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状,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此外,被告在新闻发布会上散布“皇冠丹麦曲奇”侵犯了对其蓝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专用权等不实之词,并在多家媒体进行宣传,从而贬低“皇冠丹麦曲奇”的商品声誉,损害其商业信用。被告违反了《反不竞争法》的规定,扰乱了曲奇市场的竞争秩序,故原告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