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S00033/2013-02349文号:湘工商食字〔2013〕33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3-29002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15-03-07签署日期:2013-02-26登记日期:2013-03-07所属机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主题:工商发文日期:2013-03-07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29002
湘工商食字〔2013〕33号
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为了更好地实施《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26日
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区域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加工经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加工条件简单,在同一固定的门店或其他固定场所内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零售的摊贩。
第四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实施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实施情况;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办理、现场核查、质量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实施情况。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是否将本局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现场核查及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所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现场核查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扶持加工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遇到监管职责争议时,应请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第二章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准入管理
第九条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生活区与加工经营区相互隔离;加工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二)有与加工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加工经营设备齐全、清洁、安全。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食与熟食分离,原料与成品隔地隔墙放置。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制度、进货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地卫生管理制度、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制度、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从事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申请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营业执照应当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
(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设备清单;
(三)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场所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四)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五)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在10日之内对申请人的食品加工经营书式材料及现场进行核查,填写《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登记表》和《核查审批表》。对核查合格的,在《核查审批表》上明确该作坊的经营范围;对核查不合格的,在《核查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设立该作坊的意见。
登记机构根据《核查审批表》上的意见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予以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对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将《核查审批表》、《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登记表》交登记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经营范围由登记机构根据食品流通监管机构的意见核定。一般核定为:现场加工零售食品(具体到品种)。同时零售其他非自制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或者乳制品)的,其经营范围按照《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规范》予以核定,不再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在核发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后15日内对其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函告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的要求,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实行特别标注,将其纳入食品生产B类进行标注。并按附件3《食品加工经营类别表》,填写食品类别编号。
第十五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进行变更登记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登记注册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工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设备清单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场所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发生变化的除外),还应该提交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申请加工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的,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启动材料核实审查程序,根据《核查审批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材料核实审查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季节性、临时性加工经营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歇业或者重新开业时,应向原发照机关的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或者监管人员)通报。此类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重新开业前,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或者监管人员)应对其卫生状况、加工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重新进行监督巡查,将监督巡查情况存该作坊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章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
第十八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加工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加工过程中做到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四)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与加工场所隔离存放,安全使用,防止污染食品。
(七)加工食品所需的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加工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禁止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条例》第十七条所列食品。
第二十二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开业以及加工工艺改变后加工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三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二十四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将其现场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添加剂通用名称、用量、使用范围等在经营场所公示。使用的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公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不得超出公示范围使用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台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二十五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加强对所制售食品加工日期和保质期的管理。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在散装食品的储存、销售容器或包装物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加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显著标明加工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定期清理、下架过期食品。不得虚假标注食品加工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六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知悉其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的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并公告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如实记录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展销会的主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营业执照;
(三)建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档案,记录场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加工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有条件的,组织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快速质量检测;
(六)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信息。
第四章流通类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八条流通类食品摊贩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经营。
流通类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时,应包括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根据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监督巡查,每年不得少于6次,对在偏远农村和山区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监督巡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重点巡查经营者执行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记录、食品安全承诺、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公示、质量管理和不合格食品处理等自律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现场制售食品纳入快速检测、质量抽检的工作计划。
抽检项目应侧重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和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等主要质量指标。
对食品安全信誉程度低、风险程度高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增加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频次,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所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年检时,食品流通监管人员要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巡查,对没有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在年检表上签署同意年检意见;对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在年检表上签署同意年检意见。年检机构或者年检人员根据食品流通监管人员监督巡查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该作坊的年检。
第三十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和《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建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营业执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违反《条例》的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核查审批表
名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姓名
登记注册机构
受理人员意见
经审查,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已受理。请食品流通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进行审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食品流通监管
机构(监管人员)审批意见
经核查,该小作坊符合规定条件,同意设立。经营范围应核定为:现场加工零售食品(具体到品种)。
(或者签署:经核查,该小作坊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同意设立。)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件2: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登记表
名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
核查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对申请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2.每一个项目的核查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
3.最终核查结果的确定标准:不符合项目数为0项,为合格;不符合的项目数≥1项,为不合格。
4.核查人员应针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5.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表中的内容。
6.应有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标准
单项核查
意见
1
从业
人员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
符合:有证明;
不符合:无证明
o符合
o不符合
2
制度
建立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制度、进货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地卫生管理制度、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制度、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符合:已建立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
不符合:未建立制度或未形成书面材料。
3
场地要求
1、加工经营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2、生活区与加工经营区相互隔离;
3、场地面积满足加工需求,有保障加工经营需要的场地。
符合:场地完全符合3项要求。
不符合:有一项或多项条件不符合要求。
4
设施
要求
加工经营设备齐全、清洁、安全,能满足加工经营的需要。
符合:加工经营设施符合要求的条件。
不符合:不符合要求。
5
工艺要求
1、加工工艺流程合理;
2、生食与熟食分离;
3、原料与成品隔地隔墙放置。
符合:加工经营设施完全符合3项要求的条件。
综合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了现场核查。根据上述各项的单项核查意见,最终综合核查意见为:
合格□不合格□
核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小作坊负责人签字:
现场核查人员
姓名
单位
执法证号
附件3:
食品加工经营类别表
食品分类
食品类别
类别编号
单元名称
品种
粮食制品
小麦粉
0101
小麦粉(通用、专用)
通用小麦粉(特制一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低筋小麦粉等)、专用小麦粉(面包、面条、饺子、馒头、发酵饼干、酥性饼干、蛋糕、糕点用小麦粉等)
大米
0102
挂面
0103
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
强力面、玉带面,蔬菜面、鸡蛋面、营养强化面,手工面
其他粮食
加工品
0104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
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紫米、荞麦米等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
黑麦粉、小米粉、高粱粉、大麦粉、青稞粉、玉米粉、燕麦粉、荞麦粉、杂面粉、大米粉、糯米粉、麦片、绿豆粉等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产品名称)]
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米线、(沙)河粉、湿米粉等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
0201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食用调和油、茶籽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芝麻油、橄榄油、棕榈油、椰子油、核桃油、花椒籽油等
食用油脂
制品
0202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
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
食用
动物油脂
0203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
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
调味品
酱油
0301
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食醋
0302
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糖
0303
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
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
味精
0304
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
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
鸡精调味料
0305
鸡精
酱类
0306
酱
甜面酱、黄酱、豆瓣酱、原酱、双峰辣酱等
调味料产品
0307
调味料(固态)
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咖喱、胡椒等各种香辛料粉
调味料(半固态)
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
调味料(液体)
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酵母抽提物、液态复合调味料等
调味料(调味油)
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山苍籽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肉制品
0401
肉制品(腌腊肉制品)
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
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
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
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肉制品(发酵肉制品)
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乳制品
0501
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
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如纯酸牛乳、调味酸牛乳、果料酸牛乳等)
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如儿童乳粉、中小学乳粉、青少年乳粉、中老年奶粉、孕产妇乳粉、高钙营养乳粉、铁锌钙营养乳粉等)、牛初乳粉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如奶豆腐、奶皮)
婴幼儿配方乳粉
0502
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婴儿配方乳粉[婴儿配方奶粉Ⅱ、婴幼儿配方奶粉1段、婴儿配方奶粉(0-6个月)]、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婴儿配方奶粉Ⅰ、婴幼儿配方奶粉2段、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个月)]、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奶粉3段、幼儿配方奶粉(12-36个月)]、特定配方产品(婴儿配方乳粉Ⅱ、Ⅲ,婴儿配方乳粉Ⅰ)
饮料
0601
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类]
碳酸饮料(汽水、可乐、雪碧)、充气运动饮料等
饮料(茶饮料类)
冰红茶饮料、绿茶饮料等
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
苹果汁饮料、山楂汁饮料、橙汁饮料等
饮料(蛋白饮料类))
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
饮料(固体饮料类)
菊花晶、速溶果珍等
饮料(其他饮料类)
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如竹汁饮料)、风味饮料类(如各类果味饮料)等
方便食品
0701
方便食品(方便面)
方便面
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
饼干
0801
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夾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等
罐头
0901
罐头(畜禽水产罐头)
火腿罐头、火腿午餐肉罐头、豆豉鲮鱼、鲫鱼罐头、东安鸡罐头等
罐头(果蔬罐头)
菠萝罐头、清水荸荠罐头、蚕豆罐头、糖水桔片罐头等
罐头(其他罐头)
八宝粥罐头、琥珀核桃仁罐头等
冷冻饮品
1001
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等
速冻食品
1101
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
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馒头等
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速冻生肉制品(鱼肉丸子、速冻香嫩肉卷、香卤猪耳等);速冻熟肉制品(速冻肉丸、狮子头、台湾风味热狗肠);速冻果蔬制品(黄瓜等);速冻其他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黄瓜、玉米等);速冻其他制品(速冻菜肴制品、速冻汤羹制品、速冻豆制品、速冻火锅汤料等)
薯类和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
1201
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膨化食品(如膨化玉米、薯片等)
薯类食品
1202
干制薯类、冷冻薯类、薯泥(酱)类、薯粉类、其他薯类(如魔芋粉、土豆泥等)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糖果制品
1301
糖果制品(糖果)
硬糖、乳脂糖果、凝胶糖果、胶基糖果、压片糖果
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果冻
1302
含乳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汁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等
茶叶
1401
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边销茶(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金尖茶、青砖茶、米砖茶)
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金尖茶、青砖茶、米砖茶等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402
含茶制品(速溶茶类、其他类)
各类固态速溶茶和各类液态速溶茶以及茶粉、调味茶类(如八宝茶、三泡台等)
代用茶
杭白菊、贡菊、大麦茶、莲心等
酒类
白酒
1501
白酒、白酒(液态、原酒)
葡萄酒及果酒
1502
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发酵工艺)
啤酒
1503
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啤酒(熟啤酒、鲜啤酒、生啤酒、特种啤酒)
黄酒
1504
黄酒、黄酒(加工灌装)
绍兴黄酒、古越楼台酒
其他酒
1505
其他酒(配制酒)
露酒、竹叶青、利口酒、永州异蛇酒等以及各种以药食两用物质为原料生产的配制酒等
其他酒(其他蒸馏酒)
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酒(其他发酵酒)
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甜酒等
蔬菜制品
1601
蔬菜制品(酱腌菜)
盐渍菜、榨菜、酱油渍菜、湘西外婆菜等
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
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主要包括脱水蔬菜、蔬菜脆片、黄花菜、笋干、湘莲、辣椒干、玉兰片、南瓜粉、百合粉、藕粉等
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
干制食用菌(如香菇、木耳、茶树菇、银耳等);腌渍食用菌(腌渍金针菇、腌渍滑子菇)
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其它蔬菜制品
水果制品
蜜饯
1701
水果制品(蜜饯)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果糕类
1702
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
水果脆片、蔬菜脆片、无核葡萄干、荔枝干、桂圆干、红枣、香蕉脆片等
水果制品(果酱)
苹果酱、山楂酱等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炒货食品
1801
炒货食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烘炒类(如炒瓜子、烤花生)、油炸类(如油炸玉米)、其他类(如糖炒瓜子仁、核桃粉)等
蛋制品
1901
蛋制品(再制蛋类)
皮蛋、咸蛋、糟蛋、卤蛋等
蛋制品(干蛋类)
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
蛋制品(冰蛋类)
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
蛋制品(其他类)
蛋黄酱、色拉酱、松花蛋肠、日本豆腐等
可可制品
2001
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焙烤咖啡
焙炒咖啡
2101
焙炒咖啡豆、咖啡粉
水产制品
水产加工品
2201
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
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水产加工品(盐渍水产品)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水产加工品[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和冻鱼糜制品)]
熟制鱼糜灌肠和冻鱼糜制品
其他水产加工品
2202
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
虾酱、海胆酱、鱼子酱、虾子酱、蚝油、贻贝油、虾油、鱼露、海藻酱等
其他水产加工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
鱼体油、鱼肝油、海兽油等
风味鱼制品
熏鱼、熏鱿鱼、鱼松、炸鱼、五香鱼和糟鱼等
其他水产加工品(生食水产品)
醉虾、醉蟹、醉泥螺、醉蚶、蟹酱、生鱼片、生螺片等
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深加工品)
海参胶囊、牡蛎胶囊、甲壳素、海藻胶、海珍品口服液、螺旋藻、多肽类、即食海参等
淀粉及淀粉制品
2301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
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制品)
淀粉糖
2302
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
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
糕点食品
糕点
2401
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月饼馅料)
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月饼馅料等
豆制品
2501
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
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如麻辣豆筋)、豆沙、豆蓉类产品
蜂产品
2601
蜂产品(蜂蜜)
蜂蜜
蜂产品[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蜂产品蜂花粉
油菜蜂花粉、玉米蜂花粉等
蜂产品(蜂产品制品)
蜂三宝片、蜂花粉晶冲剂、王浆蜂蜜口服液等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物产品
2701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物产品(婴幼儿配方谷粉)
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物产品(其他配方谷粉)
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其它食品
其他食品
2801
其他食品(产品名称)
地方特色食品(如食用槟榔、葛根纤维制品、其他食品等)
注:填写食品类别时,请仔细填写类别编号。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食品禁止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1、乳制品(0501、0502)、罐头制品(0901)、果冻(1302);2、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2701);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4、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附件4: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员情况登记表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职务
任免单位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签字(盖章):年月日
附件5: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
食品安全承诺书
本作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工经营食品,保证做到:
一、持照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方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二、条件具备。长期保持食品加工场地、设备实施、加工工艺及从业人员等达到基本的食品安全要求。
四、质量控制。不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
五、履行义务。依法履行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制度、进货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地卫生管理制度、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制度、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六、保障权益。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6: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健康证明。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档案。
进货记录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按国家规定索取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或报告单。
二、食品添加剂必须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三、建立严格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使用登记制度,并由专人管理。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国家或地方等标准执行,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五、食品添加剂要分类、分开存放,以防误用。
六、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加工所有食品品种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包括食品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及在该食品的实际用量,并在销售场所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加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组织、协调、指导从业人员照章加工。
二、根据市场、加工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作业计划。
三、确保加工所要求的仪器、设备、工具配套齐备,并处于合格使用状态。
四、确保加工环境满足工艺要求。
五、对于加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标识、返工或销毁。
六、按照简单包装工艺要求包装、储存。
加工经营场地卫生管理制度
-
一、加工区与生活区相互隔离。
二、加工经营区离粪坑、垃圾堆、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三、加工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
四、加工区有洗手、防蝇、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并保持清洁。
五、加工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避免对食品造成污染。
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或与加工经营区有效隔离,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
二、食品要分类、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与熟食均分开存放。
三、设置相应的的设施,保持干燥和整洁。
四、食品仓库符合食品储藏所需温度的要求。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在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加工日期、保质期、加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标签标识制度
一、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签。
二、在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包装物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添加剂、加工日期、保质期、加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四、将不同加工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加工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五、标签尺寸合理,内容醒目、清晰。
六、标签位置醒目,方便消费者查看。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
一、发现加工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立即停止加工销售。
二、清查食品原料、设备等,找出问题源头。
三、在相应的销售区域公示召回已销售的问题食品。
四、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五、对购买问题食品的消费者依法给予赔偿。
六、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信息公示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二、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公示每个食品品种的配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五、公示联系方式。
六、出现不安全食品,在相应的销售区域公示召回已销售的问题食品。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一、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二、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的各种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四、立即派人前往事故地点,救助、安慰受伤人员及其家属,承担应承担的一切费用。
五、对封存食品立即送检,查出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加工过程等方面的事故原因,立即整改。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签字:
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