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
处罚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执法拓展】
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
2、未按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3、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4、对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
5、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6、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特别提醒】
近几年,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饲料市场不断扩大,其经营者也越来越多,如何做到合法经营呢?
1、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有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3、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4、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5、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7、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取得进口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