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新证
二、办理依据《食品安全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申请范围拟开办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四、申办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卫生,距离未密闭的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无烟尘、粉尘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用设备、工具、容器应定期清洁消毒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造;
3、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申请书;
2、申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7、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
8、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打印并装订成册,并对提交的材料逐页盖章或签字确认。
(二)受理申请人向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申请材料。食药所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后,由食药监局指派人员,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作出准予决定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