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食品加工、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住址、生产加工地点、生产加工食品名称和品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品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资料。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并且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基层所。
六、决定机构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并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原件
1份
纸质
加盖公章
2
经营者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3
健康证明
4
场地证明
复印件
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5
地理位置图
应准确反映生产场所位置的东、南、西、北侧建筑物和主要街道。
6
设备布局图
7
工艺流程图
8
保障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各种制度各1份(原辅料采购验收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进行网上申请,经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基层所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纸制材料送到各乡镇基层所窗口提交申请。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
食品小作坊登记备案包括受理、审批、决定程序: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进行系统录入并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到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基层所窗口取件。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监局窗口及各基层所窗口。
0476—355536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总服务台投诉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汽车文化城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窗口及各基层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