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大豆肽制品生产线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改良的CIP全自动清洗系统储罐。
背景技术:
大豆肽制品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其加工设备及管道的清洗十分重要,在生产使用后如不及时清理,将会影响生产及产品质量。
目前的清洗设备的储罐采用普通储存罐的形式,使用时需要将清洗剂加入到罐体内部与罐内水液融合形成清洗液,再通过输送泵的输送到管道内进行清洗。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由于结构简单,清洗剂在罐内与水液融合不佳,常常存在清洗剂未完全融化导致融合后的清洗液浓度不够,导致最终清洗效果不佳的情况发生。且在清洗时由于待清洗的管道内部污渍较顽固,因此需要采用温水或热水进行清洗,但是目前清洗系统的储罐大多不带有加热功能,一般生产厂家在其外部,即清洗液输水过程中进行加热,这么做的缺点是加热不稳定,经常清洗液温度忽高忽低,难以满足清洗时的温度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改良的CIP全自动清洗系统储罐,添加内部混合机构,使得清洗剂充分溶解,保证清洗效果;设置加热组件,加热稳定。
本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改良的CIP全自动清洗系统储罐,包括储罐壳体,所述储罐壳体底部两侧设有支承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罐壳体顶部呈中间高四周低结构,所述储罐壳体中间呈圆形筒体结构,所述储罐壳体底部呈倒圆锥体结构;所述储罐壳体顶部设有入水口,两侧各设有一个清洗剂入口,所述储罐壳体底部中心最低处设有清洗液出口;所述储罐壳体上设有加热空腔,所述加热空腔位于所述储罐壳体中间位置,所述加热空腔呈环形结构,其截面呈方形,所述加热空腔内设有电加热板,所述电加热板共有两组,所述两组电加热板在加热空腔内呈上下对称分布,每组电加热板数量为16个,均匀贴合在所述加热空腔内壁上;
所述储罐壳体中间位置上设有混合机构;所述混合机构数量为四个,分别对称设置于所述储罐壳体两侧,每侧上下设置两个混合机构,所述混合机构包括电机、搅拌轴以及搅拌杆,所述电机固定于所述储罐壳体外部,所述搅拌轴呈水平设置,一端连接电机,另一端贯穿储罐壳体伸入至储罐壳体内部,所述每个搅拌轴上的搅拌杆数量为四个,呈竖直固定在搅拌轴上,所述每个搅拌杆上有四个倾斜设置的搅拌折边,其中两个搅拌折边位于所述搅拌杆顶部,另两个搅拌折边位于所述搅拌杆底部,所述顶部两个搅拌折边呈左右对称设置,所述底部两个搅拌折边呈左右对称设置。
上述一种改良的CIP全自动清洗系统储罐,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水口、清洗剂入口、清洗液出口上均装有阀门。
上述一种改良的CIP全自动清洗系统储罐,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杆在所述搅拌轴上呈均匀分布。
与已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体现在:
改变原有储罐单一的储存结构,特别在内部添加混合机构,左右对称的四个混合机构,且采用多个搅拌杆的搅拌轴结构,搅拌杆上设置有倾斜的搅拌折边,提高与水液的接触面积,能够充分搅拌储罐内部的水液,使得清洗剂充分溶解,保证清洗效果。
通过在罐体内部设置加热空腔,并通过多块电加热板进行加热,32个电加热板均匀贴合在所述加热空腔内壁上使得加热稳定,效果佳,有利于清洗效果的提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内部剖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A-A’剖视图。
附图标记:
储罐壳体1、支承架11、入水口12、清洗剂入口13、清洗液出口14、混合机构2、电机21、搅拌轴22、搅拌杆23、搅拌折边24、加热空腔4、电加热板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
一种改良的CIP全自动清洗系统储罐,包括储罐壳体,所述储罐壳体底部两侧设有支承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罐壳体顶部呈中间高四周低结构,所述储罐壳体中间呈圆形筒体结构,所述储罐壳体底部呈倒圆锥体结构;所述储罐壳体顶部设有入水口,两侧各设有一个清洗剂入口,所述储罐壳体底部中心最低处设有清洗液出口;所述储罐壳体上设有加热空腔,所述加热空腔位于所述储罐壳体中间位置,所述加热空腔呈环形结构,其截面呈方形,所述加热空腔内设有电加热板,所述电加热板共有两组,所述两组电加热板在加热空腔内呈上下对称分布,每组电加热板数量为16个,均匀通过焊接贴合在所述加热空腔内壁上;
所述储罐壳体中间位置上设有混合机构;所述混合机构数量为四个,分别对称设置于所述储罐壳体两侧,每侧上下设置两个混合机构,所述混合机构包括电机、搅拌轴以及搅拌杆,所述电机固定于所述储罐壳体外部,所述搅拌轴呈水平设置,一端连接电机,另一端贯穿储罐壳体伸入至储罐壳体内部,所述每个搅拌轴上的搅拌杆数量为四个,呈竖直固定在搅拌轴上,所述每个搅拌杆上有四个倾斜设置的搅拌折边,其中两个搅拌折边位于所述搅拌杆顶部,另两个搅拌折边位于所述搅拌杆底部,所述顶部两个搅拌折边呈左右对称设置,所述底部两个搅拌折边呈左右对称设置。所述入水口、清洗剂入口、清洗液出口上均装有阀门。所述搅拌杆在所述搅拌轴上呈均匀分布。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