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赣州市消保委接到投诉,消费者胡某反映其于2020年11月20日在赣州经开区某汽车服务中心购买的某品牌二手小型轿车,车行销售人员当时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2021年6月中旬,因汽车出现多处故障维修时,才发现该车疑似泡水车。至保险公司查询,显示该车于2018年9月17日的出险定损记录为水淹车,汽车服务中心涉嫌欺诈消费者,请求消协组织调解。
本案是一起二手车行以个人名义销售泡水二手车涉嫌欺诈消费者案,消费者与商家签订购车协议时,商家以员工个人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但在协议中明确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查出购车前该车已是水淹车的事实后,商家以协议是个人名义签订的、和商家无关为由,拒绝和消费者调解,致使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然而,商家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主体,应当有足够的经验、技术和能力,对车辆是否属于泡水车进行检查和验证。商家在收购案涉车时,未通过权威认证的验车机构进行验车,仅仅通过市面上流通的购车APP“车博士”进行查验,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也未履尽作为经销商的法定义务,在将泡水车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当中,主观上存在过失,具有间接的故意。
2021年2月8日下午,消费者郑先生在广昌大世界某批发店购买了学名牛肝菌的野生蘑菇,并于13日中午烹饪后请亲朋好友享用。但没想到,食用2小时后,先后有15人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等中毒现象,并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7325元。郑先生于3月15日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广昌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从各渠道核查此事,确认是一起食用野生蘑菇引起的中毒案件后,又多次组织批发店商户及郑先生等人进行沟通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批发店商户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共计173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和生产者对其损害进行赔偿。
2021年6月6日,多名消费者到永新县消协投诉,称在某教育机构报名了记忆公开课,但现在却无法正常开课,要求全部退还培训费。
受理投诉后,县消协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此课程有26名家长报名,共缴费75640元。经了解,该教育机构因利益分配未达成一致,所以没有按照规定举办培训课,也没有将情况告知各位家长并办理退费。经县消协约谈该培训机构合伙人,以及组织投诉方与被投诉方面对面沟通、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培训机构在县消协的监督下,全部退还学生家长缴纳的培训费计75640元。至2021年6月18日,除2名学生家长联系不上外,其余均已全部退还,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2021年12月6日,万安县消协接到多名老年消费者投诉,称吉安市青原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县某酒店开展营销讲座,向老年人促销旅游产品,200多名老年人参加了讲座,部分老年人现场缴费20余万元。但该公司在会议营销期间对旅游产品的描述存在夸大宣传,涉嫌误导消费。
2021年3月31日,某消费者来电反映,自己于2020年12月6日开始,在丰城市某美容店支付14000元,购买了祛斑治疗服务及修复产品,但使用后脸部出现发炎、红肿现象。
丰城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并组织消费者、商家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双方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治疗费、产品费共计14000元。
消费者梅女士于2020年10月在某游乐场办理了预付式消费卡(充300送160),2021年3月持该卡到游乐场消费,游乐场却称该卡已过使用期限不能使用。梅女士仔细查看,才发现该卡在背面印有“此卡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及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的字样。梅女士认为此条款违法,向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消协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溪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驱车到金溪某轮胎店了解情况,并协商好7月23日在金溪县消协进行调解。当日调解中,轮胎店老板周某提供了该轮胎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3C认证,并表示已向厂家反映,若是该轮胎有问题,厂家会无条件进行赔偿。消协工作人员也联系了国家检测机构,但由于该批次产品都已售完并且事故中的轮胎已损坏,无法进行检测。经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当事人刘某、周某及省里总代理再进行协商。8月11日,金溪县消协再次组织调解,总代方提出:经专业人士研判,认定发生意外的原因是钢圈老化,在充气过程中发生脱圈,气压强烈冲击导致余某死亡。但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刘某最终和总代理达成调解一致,总代理方无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补偿刘某人民币78000元,刘某就此事不再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本案中,消费者购买轮胎而造成人身损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轮胎爆炸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是事实,但是造成轮胎爆炸原因是外加的老化钢圈,销售方和厂家提供了轮胎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且无法送检,因此总代理方在无责任情况下,为维护企业信誉,基于人道主义对投诉方进行了补偿。
2021年10月18日,苏女士向省消保委室内装饰行业投诉站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5月在朋友的推荐下,与某家装公司签定了一套含有地面三层和地下室一层复式住宅的装修合同,并交纳了3万元预付款。但由于设计师对房屋测量及设计出现严重误差,导致楼梯部分台阶与设计方案不符,出现诸多问题。家装公司称需再次拆除楼梯重新施工,双方则对重建费用产生争议。争议期间,消费者多次要求家装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鉴定,希望能尽快处理,但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相应责任。无奈,消费者只能投诉,要求解除家装合同,并赔偿拆除楼梯费用。
接到投诉后,省消保委室内装饰行业投诉站工作人员对家装合同、设计图、现场施工图等材料进行核实,明确图纸标注的尺寸与房屋实际尺寸不符,且与业主方当初的需求完全不同。10月20日,投诉站工作人员组织该家装公司负责人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并明确告知家装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问题。最终,家装公司向消费者道歉,并解除双方合同,全额退回消费者预交的装修款项,双方达成一致。
2021年3月11日,消费者黄先生书面向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1年2月11日晚,在自家楼顶燃放标称江西万载县某某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烟花时,突发意外,烟花炸伤其右眼,导致其右眼球手术摘除,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事故造成消费者黄先生七级伤残。目前,已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续治疗和康复还需要几万元费用。眼睛炸伤治疗期间,经营户根据厂家授意已垫付2万元医药费。后因消费者要求经营户继续承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且数额较高,遭拒。消费者认为涉案烟花存在质量隐患,致使其致伤致残,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侵权责任,遂投诉到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
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后,对涉案烟花残骸由消费者及销售方双方确认后封存,共同委托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国家烟花爆竹产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2021年7月2日接收到检测报告,认定该涉事烟花不符合GB10631-2013和GB19593-2015标准的要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鉴于造成消费者致残的直接原因是烟花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所致,属生产环节问题。同时考虑到消费者在燃放烟花过程也存在不当之处,没有按烟花燃放说明正确燃放,存在一定的过错。本着公平、公正、过责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生产厂家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但赔偿款分两次支付,10月21日签订调解协议书即日支付现金10万元,剩余10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
2021年7月中旬,消费者周某在某品牌金饰品专厅购买了5000余元的铂金项链。但买回去后,项链却总是断开,经品牌售后维修还是断开。周某认为这个项链有质量问题,要求更换别款,但该专厅虽然同意更换却要收取几百元的手工费。协商未果,周某于8月11日投诉,要求不收取手工费予以换款。?
接到投诉后,九江市开发区消协立即与消费者联系,同时将投诉转至快乐城经营方进行和解。经快乐城多次与商家和消费者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与商家各承担一半加工费予以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