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淡水水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产”),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产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行业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二)养殖户要具有一年以上(含)的水产养殖经验,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产品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保险责任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
(二)泥石流、河堤溃堤。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被保险人事先将保险水产迁出鱼塘或已经出售;
(四)灾害警报期内投保签单而遭受的当次灾害。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水产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饲养成本的七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淡水水产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渔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水产的安全。被保险人应允许并配合保险人承保后进行保险水产日常核保抽验,确保业务真实性。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水产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水产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水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造成鱼塘漫堤,导致保险水产损失的: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漫堤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不同保险责任条件下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存鱼比例
累积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以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不同保险责任条件下对应的赔偿比例和累积赔偿次数上限表:
保险责任条件
河堤溃堤
洪水
除洪水、河堤溃堤外的其他列明保险责任
且日降水量≥50mm
且日降水量≥100mm
且日降水量≥250mm
赔偿比例
70%
50%
3%
10%
35%
累积赔偿次数上限
1
4
2
若保险期间内遭遇同一保险责任条件事故次数超过相对应的累积赔偿次数上限,以相应的累积赔偿次数上限为限计算赔偿金额。
(二)造成鱼塘溃堤,导致保险水产损失的: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溃堤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溃堤程度(溃口截面积)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存鱼比例
累积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不同溃堤程度(溃口截面积)对应的赔偿比例和累积赔偿次数上限表:
溃堤程度
(m2)
0.5及
以下
0.5-1.5(含)
1.5-2.5(含)
2.5-4.0(含)
4.0
以上
0%
15%
/
若保险期间内遭遇同一溃堤程度事故次数超过相对应的累积赔偿次数上限,以相应的累积赔偿次数上限为限计算赔偿金额。
(三)造成停电增氧机、水泵不工作,保险水产发生缺氧导致损失的: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不同停电时长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存鱼比例
停电时长以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不同停电时长对应的赔偿比例和累积赔偿次数上限表:
停电时长
(h)
4h及
4h-8h(含)
8h-12h(含)
12h-24h(含)
24h
25%
若保险期间内遭遇同一停电时长事故次数超过相对应的累积赔偿次数上限,以相应的累积赔偿次数上限为限计算赔偿金额。
(四)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出险时每亩鱼塘苗期保险水产数量×50%+出险时每亩鱼塘非苗期保险水产数量×100%)/出险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总数量
(五)存鱼比例
存鱼比例=出险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实际总数量/投保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年计划养殖数量
投保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年计划养殖数量,根据不同水产品种及养殖规范,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六)保险期间内相邻30天内(含)同时或接连发生多次保险责任事故或造成鱼塘漫堤、鱼塘溃堤、停电多次发生的,保险人只按照赔付金额最高的一次进行一次赔偿。若当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其赔付等级小于相邻30天内(含)已发生保险事故赔付等级的,保险人不做赔付;若当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其赔付等级大于相邻30天内(含)已发生保险事故赔付等级的,保险人按相应等级赔付金额和已发生赔款的差额进行赔付。
(七)保险期间发生多次保险责任事故,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亩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产与非保险水产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水产实际养殖面积。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产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产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保险水产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保险水产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风灾:指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五)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六)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七)河堤溃堤:又称河堤决堤,是指水漫过堤顶后逐步带走了筑堤的泥土,然后堤身变薄变软,挡不住上游的水,堤岸被水冲开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