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显。但随着空气净化器使用场景的广泛化和个性化,净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旧标准已经难以满足市场使用的需求。
2022年10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了GB/T18801-2022《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并定于2023年5月
1日正式实施,为空气净化设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进而为消费者获得可靠、高效,满足真实家居需求的产品提供了保障。
此次标准的修订,为全面评价空气净化器提供了更加科学、准确、客观的技术支撑,对推动室内空气净化,切实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保护民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及贮存;
标准适用于对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细菌、真菌、病毒等)、异味和过敏原等上述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具有去除功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
GB/T18801—2022《空气净化器》共包括9个章节及15个附录,内容涉及7类技术要求和14项测试方法
与前一版相比,新版标准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1,建立了CADR与CCM合理的对应区间。为了提升空气净化器产品性能,规范并简化标注形式;确立产品优化设计与过滤网用材的对应关系,避免初始性能指标过高但寿命相对较低的产品误导消费,本标准将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甲醛)的CADR值与CCM值进行了关联对应;
3,提出了“去除率”评价方法,评价净化器对病毒的净化能力。由于病毒的特殊性,其自然消亡率及净化过程都无法用颗粒污染物适用的污染物浓度动态平衡方程来描述,CADR无法作为评价指标,对此提出了在规定条件下的“去除率”评价方法;
4,提出了“人工嗅辩”定性评价,作为“臭气浓度”的评价方法。由于异味成分复杂多样,且不同人群对异味的感知能力不同,现阶段,异味的仪器测量数据与消费者感官之间,很难建立对应关系,本次修订提出以“臭气浓度”作为评价指标,采用“人工嗅辨”定性评价方法,评价空气净化器产生的二次异味以及去除异味的能力。
新标准还完善以下内容:
1,完善了文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文件适用于对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细菌、真菌、病毒)、异味和过敏原等上述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具有去除功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去除污染物类型的描述;
2,完善了“空气净化器“目标污染物”“试验舱”“待机功率”“洁净空气量”“累积净化量”“细颗粒物”“工作模式”等术语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