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规定:屠宰业,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行业代码为135,分为两个类别:1351--牲畜屠宰,1352--禽类屠宰。
1351
牲畜屠宰
指对各种牲畜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冷冻等保鲜活动,但不包括商业冷藏活动
1352
禽类屠宰
指对各种禽类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冷冻等保鲜活动,但不包括商业冷藏活动
二、增值税
单纯的屠宰环节,不免增值税(前提是屠宰企业购入牲畜或禽类,宰杀分割以后销售,不包括企业养殖以后屠宰完毕再销售)。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注:扣除率修改)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屠宰企业,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5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一)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扶持我省肉食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提案》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肉食品行业增值税税率、扣除率有关情况
农产品作为特殊商品,是社会生产的基础物资,我国自增值税设立起,即对农产品采用较低税率。肉食品是典型的涉及民生的农产品,为促进肉蛋生鲜产品的流通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但肉食品的加工销售目前并不免征增值税。
近年来,我国持续实行制度性减税政策,连续三次下调增值税税率,肉食品等农产品的税率也持续下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初级农产品的适用税率为9%,深加工农产品作为普通商品适用税率为13%。
根据增值税“上环节征税、下环节扣税、征扣一致”的内在机制要求,免税产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也是国际增值税通行做法,为支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国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凭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按买价乘以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部分虚拟计算的进项,实质上是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此外,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水电以及农产品以外的辅助原材料等均可凭扣税凭证按13%抵扣,进一步提高了抵扣比例。从实际情况看,农产品加工行业税负一般低于其他行业,以2020年度为例,全省农产品行业平均税负为1.69%,同期全省制造业平均税负为2.24%,建筑业平均税负为2.7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税负为2.42%,道路运输业平均税负为2.02%。
对于肉食品的加工销售,若购入畜禽,屠宰后销售初级肉类产品,则适用税率为9%,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总价的9%进行抵扣;生产销售火腿等深加工食品,则适用税率为13%,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总价的10%进行抵扣。实践中肉食品加工行业税负较低,部分初加工企业甚至形成倒挂(累计的进项大于销项)。
近年来肉食品税率及扣除率变动情况见下表:
初级肉食品税率
销售初级肉食品扣除率
深加工肉食品税率
销售深加工肉食品扣除率
2017年6月30日以前
13%
17%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11%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10%
16%
12%
2019年4月1日至今
9%
二、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对肉食品行业的良性引导作用
增值税政策具有确定性和统一性,各省并无调整税率和扣除率的权限,也不能针对某个行业单独出台税收优惠。
我省作为农业大省,也是畜牧业大省,牧业产值稳居全国前列,龙头企业对于肉食品行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局将紧密围绕《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扶持力度,使其成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振兴的重要载体。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对肉食品行业的扶持引导作用,一是积极向税务总局提出建议。长期看,考虑食品制造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收入占比较低、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影响影响较大等特点,建议适时调整农产品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对农产品深加工和初加工采取统一的低税率;短期看,适时调研现行增值税农产品注释范围,建议扩大适用低税率的农产品及制品种类。二是适时在肉制品等农产品深加工行业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与产品销售税率持平,降低深加工肉食品行业税负;刺激企业不断提高技术革新能力转型升级,扶持技术和工艺先进的龙头企业更好发展;营造竞争公平、风险可控、政策透明的营商环境,便于企业从更广的范围收购质量更高、价格更合理的农产品,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税收工作,并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0日
(二)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农产品加工“开具税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建议简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具发票,有利于减轻税务部门和企业的负担。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与湘西自治州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专题调研。
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业务主要有两类:一是提供屠宰加工业务;二是购买生猪进行屠宰,并销售猪肉。现行增值税政策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一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供屠宰加工,仅收取加工费的,只能向委托屠宰方开具发票,不得向猪肉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生猪进行屠宰,并销售猪肉的,向生猪销售方索取发票,向猪肉购买方开具发票。
近年来,全省税务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推出代开软件系统,纳税人通过手机就可以快速办理发票代开业务。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应用和专用发票电子化扩围试点,使纳税人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具和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