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对饲料生产和销售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一些企业通过销售折扣违规冲减销售收入、税前列支无合法有效凭据等问题,破解了该行业收入虽一直稳步增长而账面连年亏损的谜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饲料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局提醒,应注意将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作为重点稽查选案对象,力戒“免税无税”的思想观念。
以对某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饲料发展有限公司的检查为例。该局选案人员在调阅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有关资料,对饲料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税负和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数据进行分类统计时发现,一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饲料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存在疑点,企业账面亏损数额较大,2008年~2010年连续3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
该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从事饲料及原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2010年6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通过专项检查,检查组基本掌握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一是销售折扣违规冲减销售收入。2008年~2010年,该公司销售收入及财政补贴收入共计少申报739.77万元。二是税前列支无合法有效凭据。2009年~2010年,该公司原材料无发票且税前列支共计355.33万元。三是财产损失无合法凭证税前列支。2010年,该公司无任何凭据,财产损失税前列支19.28万元。四是包装物出售收入少计其他业务收入。2010年,该公司出售包装物收入少计其他业务收入0.2万元。
另外,以下产品属于免税“饲料”:(1)骨粉。(《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3)饲用鱼油。(《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4)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06号))
下面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1)饲料添加剂。(2)宠物饲料产品。(《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3)金霉素、伏球、黄霉素、阿散酸和奶粉。(粤国税函[1999]206号)
3、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饲料作物、利用工业饲料养殖和饲料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
减免税备案及审批一、免征增值税备案《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管理,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报批类减免。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广东地税局发布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中列示出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减免税书面申请原件一份;2、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一份,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