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坚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高新区某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案情简介】
【典型意义】
案例二>>
常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备案义务案
2024年3月,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提供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服务。经查,该公司于去年年底开始提供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服务,但未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相应备案。
当事人这一行为构成了未履行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备案义务的违法行为。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入驻商户资质问题、商户监管难度大等。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是对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同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
提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案例三>>
武进高新区某电动自行车商店涉嫌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自行车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8辆未安装电池的待售电动自行车,其尾部明显与车辆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的整车示意图尾部不一致,且实测鞍座长度明显大于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购进28辆电动自行车,自行更换了鞍座在店内进行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更换鞍座后外形结构与原车产品合格证的整车示意图不一致,且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这一行为构成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检验和测试,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的行为,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开展了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了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四>>
洛阳某副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酒案
根据前期的案件线索,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副食品经营部的饮品销售场所和食品仓库检查,并未发现假冒的牛栏山牌陈酿酒,但另案查处的2家店中,涉案的5箱(共60瓶)牛栏山牌陈酿酒均由当事人批发,且涉案的牛栏山牌陈酿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的工作人员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这一行为构成了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案当事人较为狡猾谨慎,执法人员从下游出发一步步往上追溯,固定证据最后确定违法事实。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商标侵权案的办理,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合法竞争权益。
案例五>>
案例六>>
雪堰某电梯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编号005的电梯在上个月未进行维保。经查,上述电梯的维保单位为某电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酒店在用的12台电梯均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双方签订了合同。
当事人这一行为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是针对公共场所的电梯维保的一次“体检”,对于不按照要求开展电梯维保的单位给于严厉惩治,在电梯维保行业中起到了警示作用,切实保障了电梯运行安全。
案例七>>
赵某涉嫌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赵某的苏D牌照面包车内有4台待售电子秤且携带作弊功能。经查,当事人从浙江永康购进电子秤后自行安装作弊程序。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携带作弊功能的电子秤26台,库存4台。
赵某这一行为构成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没收携带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4台,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当前“鬼秤”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能够有效震慑此类不法商家,从源头杜绝“鬼秤”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