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2元,由安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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