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性;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史少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6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违法事实;
7-9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对所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违法事实;
10车间主管***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的身份;
11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仅留存8个产品样品的情况以及现场发现部分未留样的产品和责令改正复查现场情况。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版)》适用较轻裁量阶次,自由裁量标准规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