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食品重大案件典型案例,涉及凉茶店添加药品、进口奶粉、生产销售假冒“茅台酒”、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牛排等案件,详情如下:
案例一:南宁市横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凉茶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案
2024年2月6日,南宁市横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凉茶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自制凉茶案,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1月,横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自制凉茶专项监督抽检行动,对辖区内经营自制凉茶的店铺进行摸底排查。根据抽检摸排掌握的线索,2023年12月11日,横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自制的特效止咳茶、四季感冒茶和口腔溃疡茶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当事人在凉茶中添加了麻黄碱药品。当事人为了增加自制凉茶的效果,达到销售更多凉茶的目的,在自制凉茶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6日,横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提示:某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凉茶功效,吸引更多“回头客”,在凉茶里违法添加药物成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高血压、冠心病、动脉硬化、心绞痛和甲状腺功能亢进等患者误用麻黄碱会产生严重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案例三: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25人生产销售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白酒案
2024年9月,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王某销售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白酒案,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提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有案必挖,全链打击,对食品安全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不仅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有力净化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四: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6月19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的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一案,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提示: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销售特点,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经营商行、餐饮行业、娱乐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对制售假酒犯罪线索的搜集,严厉打击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甘某某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牛排案
2024年9月5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甘某某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牛排案,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8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夏季夜市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对梧州市区集中夜市经营的肉类(包括烧烤、炸串、牛排、肉炒粉、卤肉、小炒肉等)进行摸底排查。根据摸排情况,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于9月联合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夜市进行联合整治,现场对某网红牛排摊档进行硼砂快检,结果为阳性。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当事人已腌制好的牛排一批,并在其腌制场所查获涉案硼砂若干及硼砂购买记录,当事人对非法添加硼砂的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提示:夜市已然成为城市发展新蓝海,为城市带来了浓厚的“烟火气”,点亮了城市的“夜经济”,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扫清隐藏在夜市灯火中的违法“阴影”。该案件及时侦破,充分发挥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案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罗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食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坚决态度,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经营户,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七: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冻食品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3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冷冻食品店经营掺杂掺假的肥羊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脱口福”肥羊卷(半成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该批次“脱口福”肥羊卷(半成品)除检出标称的羊源性成分外,同时检出鸭成分、猪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提示:肉类作为不可或缺的食品原料之一,在老百姓菜单中占据重要位置。经营掺假掺杂的肉制品,在危害食品安全的同时,更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四个最严”,依法严厉打击肉制品掺假掺杂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案例八:玉林市博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性用品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含保健食品)案
2024年2月1日,玉林市博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博白县城区某性用品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及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含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博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信息,到县城区某性用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柜上摆放有“黄金伟哥”“精品伟哥”“黄金5000”“美国艳女(催情水)”等食品(含保健食品),且上述产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抽样检测,“黄金伟哥”“精品伟哥”“黄金5000”检出西地那非药品成份。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非法添加药品食品(含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博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禁止从业“资格罚”案
2024年6月11日,何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信息,联合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本案涉案金额近17万元,涉案产品“糖克星”为“三无”产品且经检验涉及非法添加二甲双胍药物。何某某以“糖克星”可治疗糖尿病为由,利用举报人急切寻求有效治疗糖尿病方法的心理,向举报人推荐该产品并开展后续的诈骗行为。2022年9月8日,因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3月13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对何某某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何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提示:本案自2022年5月发现案源至2024年6月办理完结,历时2年多,是由一封举报信牵出的食品非法添加系列案,是一起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随后移送公安机关,再根据当事人受到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限制从业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理的案件。通过“处罚到人”的方式达到惩戒、警示的效果,全面、有力地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十: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8日,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及工具、没收违法所得3378.74元,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1日,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从2023年初开始,用回收的“福临门油粘米”进行重新封装,标注新封装日期后对外销售;用回收的超过保质期的“田园一品粘TM大米”更换成“经典晚优王”大米等新包装新日期的大米后对外销售;对超过保质期的“老才臣”料酒涂改、标注新的虚假的生产日期后对外销售。涉案产品合计15718.78元。当事人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涂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更换食品包装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提示:当事人为了非法获利,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后销售、利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极为明显,性质恶劣。通过查处案件,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四个最严”要求,严惩食品违法行为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