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农(动物卫生)罚〔2024〕10号】
案件名称:北镇市杨某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动物案
被处罚人姓名:杨某
处罚事由:2024年10月25日北镇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北镇市杨某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动物,9时45分北镇市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来到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西珠宝村杨某养殖场,经向该养殖场经营者杨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得到当事人确认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杨某全程在场,经调查询问:该养殖场成立于2020年4月,2020年5月开始饲养肉鸡。场区生活住房六间,鸡舍4栋,每栋鸡舍有鸡笼8列,每列有鸡笼58组,每栋有料车一辆。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养殖场所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拍摄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杨某养殖场于2024年9月7日从阜新六合农牧有限公司种禽分公司、鞍山海城市正羽禽业有限公司分三批购入鸡雏饲养(检疫证明编号NQ21350016184、NQ21350016180),2024年10月16日出售肉鸡给阜新六合农牧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12万只(检疫证明监管平台截图)。该养殖场于2020年4月办理营业执照,未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肉鸡。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肉鸡养殖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参照《北镇市农业行政处罚(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6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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