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食品卫生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一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采购、储存、运输、装卸、销售、供应等企业、单位(包括公共食堂)以及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下同),有权给违法单位处以20元-5000元的罚款。5000元-30000元的罚款,需报经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对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元-150元的罚款;对违法的个体经营者,可参照上述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数执行。

第三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12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元-20元的罚款。

(一)出售熟食品敞开露放,或流动销售食品不用防蝇、防尘设备,罚款20元-25元;

(二)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用手抓取,货、款不分,用废旧纸、袋包装食品,罚款25元-30元;

(三)室内外环境不整洁,对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不积极采取消除措施,罚款30元-40元;

(四)食具不消毒;缺乏必需的卫生设备,屡经督促添置,延宕不备,罚款40元-50元;

(五)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原料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0元-60元;

(六)利用新资源和新工艺生产的食品或饮料,未先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而擅自销售,罚款60元-70元;

(七)不认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对已发现应调离的传染病患者(包括肠道带菌者)而不及时调离,罚款80元-100元;

(八)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停业外,并罚款80元-120元。

第四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15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

(一)出售污秽不洁、生蛆、虫蛀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20元-120元;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甚至将腐败霉变原料混入新鲜原料使用,罚款20元-140元;

(三)出售超过保存期限,未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定型包装食品,罚款25元-145元;

(四)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品等及其制品,罚款30元-150元;

(五)出售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罚款35元-150元。

第五条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35元-50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150元的罚款。

(一)使用或出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罚款35元-50元;

(二)出售浸过或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种子,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罚款45元-155元;

(三)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50元-160元;

(四)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罚款100元-150元;

(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100元-200元;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罚款150元-300元;

(七)生产、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200元-350元;

(八)食品或食品原料,由于铁道、交通部门的车皮、船舶、汽车等运输工具,或站台、码头、仓库等原因而造成严重污染、霉变,罚款250元-500元;

(九)拒不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阻挠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谩骂、殴打上述人员,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条由于违反食品卫生法而造成食物中毒或食物严重感染事故者,罚款500元-5000元。

第七条违法者如有故意欺骗、掩盖事实,并有可能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的,可在给予相应罚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5倍数额。

第八条对曾受过警告或停业改进处分,屡教不改继续违法者,罚款数额可在应罚款的基础上增加2-6倍。

第九条对零售经营者所处之罚款,由制售违法食品的零售经营者承担。如该违法食品的违法原因不在受罚的零售经营者,该零售经营者在交纳罚款后,可依法向货源单位索赔,货源单位不得拒付。

第十条违法者拒交行政罚款时,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罚款处理,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向违法者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即交付或在限期内如数交付罚款。

第十二条被罚款企业、单位或个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所处罚款不服时,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罚款决定既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其执行,或转请人民银行在其帐户上扣缴。个人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

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

(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γ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

(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第七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上岗)前健康体检,就业(上岗)后的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证》,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不得上岗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辐照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条辐照装置必须能准确调整运行速度,以满足不同剂量范围的要求。

对辐照的食品应按良好的辐照工艺进行辐照。

第十一条对辐照设施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γ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章辐照食品管理

第十二条辐照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由辐照加工单位或个人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辐照食品品种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食辐字()第号"。

第十三条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研制单位报卫生部审批。研制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及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四条研制10kGy以上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卫生部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毒理及辐解产物、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五条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辐照食品卫生安全评价专家组,负责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辐照加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

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不得进行重复照射,但对下列食品可进行重复照射,其总的累积吸收剂量不得大于10kGy:

(一)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

(二)用低剂量(小于1kGy)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为达到预期效果,可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

第十八条待辐照加工的食品与已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分别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见附录)。

第二十条定型包装的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进口可能有霉变、生虫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励在口岸地进行辐照检疫处理,以保障人体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设立的辐照食品检测中心是全国辐照食品检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辐照食品技术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辐照食品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结果于同年十月报卫生部,并山卫生部统一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过健康体检或未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辐照食品:用钻60、绝-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国家辐照食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入的食品品种。

1资料与方法

2结果与分析

2.2违法主体分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发展势头越来越快,数量不断增加。一些经营者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卫生管理和卫生设施上的投资是能省则省,造成食品卫生隐患。某些食品批发零售业、食品摊贩、食品生产加工点的经营者由于食品卫生知识的缺乏、法律知识的淡薄,导致无证经营、未及时核换证、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经营劣质奶粉。一些职工食堂、学校食堂由个人承包经营,导致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下滑。本所承办的237起食品违法案件违法主体分类见表2。

2.3案由分类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中,有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易查出问题的环节,违法事实容易认定,调查取证相对简单,能及时得到立案查处。2004年,我所在开展水产品、豆制品、卤菜、奶粉的专项整治活动中查出了一批大案、串案。其中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要求)食品案占22.36%;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食品案占5.06%(表3)。

2.4罚种分类

罚款是运用最多的处罚种类。2004年承办的237起处罚案件中,234起采用了罚款。罚款金额最低500元,最高40000元,共计525100元,平均2244元。我们在执法中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罚款金额主要根据违法情节、后果,并适当考虑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避免以罚代管、滥施处罚(表4、表5)。

2004年承办的237起处罚案件中,仅1起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原因是实践中,由于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手段、工具等多方面原因,对无证经营、生产经营禁止食品的取证工作不易到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困难。

在237起食品卫生处罚案件中,229起自动履行,占96.6%;强制执行案1起,占0.4%;无法执行7起,占3.0%。无法执行的案件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人逃逸,使行政处罚案件难以执行。

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或个人,我们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其拟予以取缔,而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再根据具体情况,不是一刀切。对一些有能力、有条件整改、态度配合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对其进行食品卫生法宣传教育和相应的处罚后,使其合法生产经营。

3讨论

总结2004年食品卫生处罚案件,我们认识到:①进一步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从快、从严处理群众反映大、危害严重、影响大的大案要案串案,并加大处罚幅度,以警示不法惯犯,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③在加强卫生监督检查的同时,不断加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威信,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遵法守法,自觉履行义务,达到卫生监督事半功倍的效果。

④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严格准入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⑤善于从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检查发现的表象中发掘线索,加大源头打击力度,增强追根溯源能力,重处一批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的大案、要案。

第二条食品新资源系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聘请食品卫生、营养、毒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的审评。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作为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试生产、生产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在获准正式生产前,必须经过试生产阶段。

申请试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和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通过后,报卫生部审批。批准后,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第号"。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为两年。试生产期满后,试生产审查批件自行作废。

第五条申请转为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单位,应在试生产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准字()第号"。

第六条使用获卫生部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产品只限在卫生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不得进行技术转让。

第八条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和生产时,不得改变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

第九条对新资源食品,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暗示疗效。

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经常性卫生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及出现卫生安全问题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限期改进、责令停业改进,情节严重的卫生部可撤销其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未获得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和试生产期满未获得新资源食品审查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以及被撤销其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不得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由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条新资源食品初审工作程序:

(一)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审查申请,填写《新资源食品审查申请表》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包括:

1.食品新资源名称及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

2.新资源食品名称、配方及生产工艺;

3.产品成分(包括营养物质、有生物效应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报告;

4.食品新资源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外文资料应提交原文及中文译文);

5.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应提供有关该食品食用历史的证明资料;

6.该产品的质量标准;

7.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正式打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连续试制的3批样品进行食品卫生质量检验,在申报者报送最后1批样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厅(局)提交检验报告和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结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一式15份)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二条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审批程序:

(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全面复核,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此期间通知申报者补报资料或安排复审试验;资料符合要求的,发收审通知。

(二)新资源食品审评会分别于每年5月和10月下旬召开,在审评会前10天通过复核审查的新资源食品,方可列入审评会审评。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应在审评会前40天将参加审评的新资源食品复核资料送达审评委员。

(三)审评会后,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向卫生部提交审评报告,卫生部根据审评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三条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审批程序:

(一)拟将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卫生厅(局)在接到申请后4个月内,委托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该产品进行市场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部。

(二)卫生部根据审查意见和该产品试生产期的产品卫生、安全状况以及是否违反《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情况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关键词】食品处理和加工;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五常法”即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和常自律,现场操作性强、具体实用、投入少而效果明显,是一种基本的通用管理方法[1],主要用来提高产品安全、改善品质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发生、节约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及竞争力,其魅力在于快(效率提高)、省(节约成本)、好(环境卫生、产品安全)、强(提高员工素质、提升团队精神)、优(形象、效益双赢)[2],也适合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在杭州市大、中学校中管理意识和硬件设施较好的87家食堂推广实施“五常法”管理,并从其中随机抽取36家作为研究对象。

1.2方法

1.2.1“五常法”管理实施方案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各学校食堂成立了“五常法”管理推行小组,由学校领导、食堂负责人、厨师长、采供负责人等组成,进行培训。培训分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为员工上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外部培训为管理人员、业务骨干由相应的“五常法”管理专业公司或经“五常法”管理的专业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参观“五常法”管理成效良好的单位,之后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推广。最后由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浙江省餐饮业“五常法”管理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评审。

1.2.2“五常法”管理实施方法(1)常组织。将厨房内物品按高、中、低使用频率实行分类分层管理,确定食品及原辅料最高、最低用量,确定所在场所的必需物品,去除非必需物品,消除潜在危害,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或误用。(2)常整顿。厨房内所有必需品分类集中放置,整齐且有标识,有合理容器,有“名”有“家”。保证工作中必需物品在30s内随取随用,杜绝物品乱堆乱放,提高工作效率。(3)常清洁。厨房实行区域责任制,定期清除工作场所,保持环境、物品、设施、设备处于清洁状态,防止发生污染。促使工作场所环境整洁明亮,保证取出的物品能正常使用,创造良好舒适的工作环境。(4)常规范。厨房内以视觉、安全管理和标准化为重点。采用透明度、视觉管理及园林式环境,包括利用创意和全面视觉管理的方法,使食堂的各项现场管理要求实现规范化持续化,进而使管理达到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5)常自律。创造一个具有良好氛围的工作场所,持续地推动前“四常”至习惯化,有助于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提高个人品质,养成工作认真,规范有序的习惯。

1.2.3方法对实施“五常法”管理前、后各食堂卫生情况分别进行评价。评价依据为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2结果

实施“五常法”管理后的食堂卫生面貌显著改善,管理者更加重视自身管理,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明显增强,各项食品加工关键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大大降低了食品卫生安全风险度,提高了食品安全水平。见表1。

“五常法”管理实施还彻底解决了原先厨房“脏、乱、差”的顽疾(厨房墙面油污满积、地面油腻潮湿、物品随处堆放);由于实施了先进先出的合理备货操作规程,所有食品原料和调味品均有明确的数量规定,食品原料库存减少,确保了食品的新鲜,保障了食品的安全。

3.1“五常法”管理是促进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一种管理手段本次实施“五常法”管理前后的食堂卫生状况与浙江省实施“五常法”管理较先进的绍兴市施行情况[3]基本一致。“五常法”管理十分注意分门别类、标签标识,与丹麦推行的餐馆Smiley标识计划[4]相类似,符合国际潮流,有利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该管理体系的实质是企业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自主管理(非强制性)的一种形式,其核心在于强化企业的食品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倡导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应以企业主动加强自我管理为主的理念,这与《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要求[5]完全一致,对改善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的现状具有现实促进意义。它也将促使监管部门从传统低水平的、行政命令式的监督管理向科学绩效式监督管理转变[6]。

卫生监督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不定期地对餐饮企业实施“五常法”的情况进行评估,起到类似专业公司的“外审”作用,以及时纠偏、督促巩固,使学校食堂管理和技术实施规范、有效、有力、有序、有为,进而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4参考文献

[1]何广明,著.现代管理“五常法”.香港:明窗出版社,2001:79.

[2]王晓红,罗燕生,吴丹,等.餐饮业推行“五常法”管理的做法与思考.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7,13(5):74-75.

[3]徐来潮,吴丹,李珂,等.“五常”管理体系对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的影响.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9,25(3):253-255.

[4]秦富,王秀清,辛贤,等.欧美食品安全体系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45.

[5]杨明亮,孙秀发.五常法与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13(6):463-464.

[6]陈永壮,裘亚群,邢烨.杭州市餐饮业推行“五常法”管理的策略研究.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9,25(3):255-256.

关键词:食品;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处罚;评析

卫生监督机构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行政处罚是评价单位工作质量好坏的主要内容,工作实践中要有较强的素质和水平才能做出好的行政处罚案例和好的行政许可案例,为提高团场卫生监督员餐饮食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工作质量,抽取我所2010至2014年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各30份进行评查,对存在的问题评析如下供同道借鉴。

1食品、卫生处罚

2食品、卫生行政许可

3结束语

餐饮食品安全、卫生行政处罚和餐饮食品安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是基层卫生监督所的两项主要工作,工作质量好坏代表着卫生监督所的管理水平,减少在两项工作中的错误很重要。通过对几年来团场餐饮服务、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案卷的评查分析发现许多错误和缺点,如果这些问题不纠正,任期延续就有可能造成行政诉讼案件,给政府的执法水平造成不良影响,监督员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卫生监督员应对所列问题高度重视,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加以克服,提高餐饮食品安全、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医疗服务监督案例评析[Z].2007.

[2]新疆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Z].2012.

[3]张惠才.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研究[D].天津大学,2006.

1.1行政处罚

2006年11月24日,金山区食品药品监督所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供应职工饭菜。经立案和调查取证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于2007年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爱邦公司的行为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对爱邦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

1.2行政复议

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不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于2007年1月23日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一: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本市实行食品经营卫生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及食品卫生管理的要求”。按照该条规定,被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为职工食堂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但申请人未收到书面形式的告知。争议焦点二:申请人开办的职工食堂,仅是公司的下属部门,不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据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为职工食堂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此之前不应处罚。这一理解与《办法》立法原意不符,且不具有合理性。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据此,开办职工食堂,供应员工就餐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取缔,并作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1.3行政

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不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7年2月12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月26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争议焦点:原告诉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告系铝箔制品企业,既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非食品摊贩,被告处罚主体错误。虽然《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职工食堂,但其开办食堂免费供应职工饭菜,以非营利为目的,亦不属于此列。故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开办食堂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又根据卫生部《餐馆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食堂无论营利与否,均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告开办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违法事实清楚,对其予以处罚于法有据,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当,处罚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我国制定《食品卫生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强化有关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原告开办食堂涉及众多职工,其食品卫生事关公共安全,应属公共食品卫生监管领域,故原告提出其非营利性食堂不受该法限制的意见,于法有悖。同时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另外参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了食堂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事食堂经营须具备的条件。据此,本案原告未经许可开办食堂显然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驳回原告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1.4行政上诉

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7)金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于200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组织合议庭,于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上诉人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只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上诉人的食堂免费供应职工饭菜,虽然应当申领卫生许可证,但无须“先”取得,被上诉人适用该条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故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职工食堂,食堂也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运作,与是否营利无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上诉人已申请并取得了《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说明上诉人已认识到之前行为的违法性,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爱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思考及体会

笔者作为本次诉讼的委托人,在整个诉讼的资料准备及法庭答辩中,引发了一些思考及体会:

2.1管理相对人对法律理解的偏颇

上诉中的争议焦点为:“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只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上诉人的食堂免费供应职工饭菜,是非营利性的‘非企业单位’,虽然应当申领卫生许可证,但无须‘先’取得”。《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规定是先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上诉人却理解为先经营后办证,简直有点“无理取闹”,当庭被责问:“后办证到底是半年、1年还是多长,期间可以回避行政部门的监督?”这都是对法律理解的偏颇,并有故意钻法律空子行为。

2.2执法人员应规避法律漏洞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把办证的对象框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食品摊贩两类;第二款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对象又定义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五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注解为: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其涉及的面要比前者广。

针对食堂无证的处罚,笔者认为应采用《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全部款项,因为第三款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其第二项即为食堂。全部款项的使用弥补了第一款的不足。

2.3执法过程中应加强法制宣传

尽管《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现在己过去了24年,但一些企业负责人尤其是非食品企业的负责人还是不够了解,有时还会曲解。所以还要继续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通过宣传培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4查出问题应增加整改机会

2.5实际工作中需商榷的问题

食品安全格言警句(经典版)

1)食品卫生法是保障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2)把好食品安全关,健康快乐人人欢。

3)人民健康兴百业,食品安全利千秋。

4)食品卫生,法律保障。

5)食品卫生法是保障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6)三无食品少去碰,小摊小贩离远点。

7)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8)病从口入,卫生规范,从我做起。

9)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10)来料检验按标准,食品安全有保证

11)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

12)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13)食品卫生法保护您的身体健康

14)人民健康兴百业,食品安全利千秋

15)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6)食品无小事,健康是大事。

17)生产不安全食品等于在祸害人民

18)人民健康兴百业,食品安全利千秋

19)建立完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20)手牵手构筑食品安全,心连心共建和谐平安

食品安全格言警句(最新版)

1)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食品为你为我为他,食品安全靠你靠我靠他。

3)安全食品,健康万家。

4)健康人生,安全饮食

5)建立完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6)食品安全人人知,身体健康最重要。

7)吃出健康,吃出安全。

8)健康食品多买点,绿色食品要常吃。

9)食品卫生,法律保障

10)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11)食品安全要重视,QS商标少不了

12)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13)多吃蔬菜,多吃瓜果,健康身体人人有。

14)食品卫生,连着你和我,连着千万家。

15)食品卫生得注意,若是马虎要不得。

16)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17)食品安全要重视,QS商标少不了。

18)蔬菜瓜果不能少,牛奶鸡蛋营养好。

19)吃放心食品,保百姓健康。

20)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1)做放心食品,保百姓健康

2)抓好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3)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4)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5)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6)来料检验按标准,食品安全有保证

7)进场生产要注意,干净卫生要保持

8)讲卫生人民健康兴百业,重质量食品安全利千秋

9)健康人生,安全饮食

10)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11)抓好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12)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13)按程序消毒,与细菌绝交。

14)手牵手构筑食品安全,心连心共建和谐平安

15)食品无小事,健康是大事

17)食品安全,人命关天

18)生产不安全食品等于在祸害人民

19)做放心食品,保百姓健康

20)抓好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看了食品安全格言警句还看:

1.有关食品安全的名人名言

2.食品安全名言名句

3.关于食品安全的名人名言

1、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2、食品无小事,健康是大事。

4、健康人生,安全饮食。

5、手牵手构筑食品安全,心连心共建和谐平安。

6、树立正确营养理念,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7、食品安全,健康万家。

8、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9、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

10、抓好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11、做放心食品,保百姓健康。

12、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13、食品卫生,法律保障。

14、食品安全要重视,QS商标少不了。

15、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16、食品安全人人知,身体健康最重要。

17、食品卫生法保护您的身体健康。

18、人生百年为健康,若要福寿定得防。

19、讲卫生人民健康兴百业,重质量食品安全利千秋。

20、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21、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22、生产不安全食品等于在祸害人民。

23、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4、进场生产要注意,干净卫生要保持。

25、建立完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26、群策群力加强食品安全,一心一意构建美好家园。

27、食品安全,人命关天。

28、来料检验按标准,食品安全有保证。

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食堂)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费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食堂)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各餐厅(食堂)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各部门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THE END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http://ytzy.sdcourt.gov.cn/jningzcfy/yhyshj25/flfg61/29699446/index.html
2.营养与食品卫生(医学高级):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学习(最新版...27、多项选择题 违反《食品卫生法》,可给予以下哪些行政处罚() A、警告 B、罚款 C、予以取缔 D、吊销卫生许可证 E、扣押当事人 点击查看答案 28、多项选择题 肥胖综合疗法包括()疗法。 A.饮食 B.药物 C.手术 D.运动 E.心理和行为 点击查看答案 29、单项选择题 2000年《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http://www.91exam.org/exam/87-1051/1051235.html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知识题库(食品生产类餐饮服务类和食品销售类)4.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正确 )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相应的食品 安全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2013) 。( 正确 ) ...http://sc.foodmate.net/show-2558.html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法律法规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法正确处理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案件,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及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对违反食品卫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59872.html
5.餐饮从业人员考试题库来了!试试看你会答几道?北京7月12日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普及,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写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参考题库》(以 下简称《题库》)。 http://www.redsh.com/corp/20190716/221246.shtml
1.违反《食品安全法》,可给予以下哪些行政处罚()A.警告B.罚款C...网友您好, 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搜题 题目 [多选题] A.警告 B.罚款 C.予以取缔 D.吊销卫生许可证 E.扣押当事人 多选题,请选择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ABCDE 提交 查看参考答案https://www.shangxueba.cn/hangye/AQ5T58N3.html
2.2017新《食品安全法》有奖知识竞赛试题11、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12、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年。 A、1 B、2 C、3 D、4 13、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 )的行政处罚。 https://www.oh100.com/kaoshi/peixun/254043.html
3.卫生法学简答题1、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①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社会关系包括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40025586
4.食品安全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精选10套)8、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9、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B )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一 B、二 C、三 D、四 10、下面哪项权利不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组织和个人的? (C) ...https://mip.ruiwen.com/shiti/2551334.html
5.2003年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D.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二年或者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E.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3.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https://www.unjs.com/zige/yishikaoshi/20080423103602_81498.html
6.2017公卫助理医师考试《营养与食品卫生学》预习题及答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我国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并规定 B 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A. 食品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B.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C.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D. 各级爱卫会 3.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离污染源 C 以上。 A. 15米 B. 20米 C. 25米 D. 50米 ...https://www.yjbys.com/edu/gongweizhiyezhuliyishi/229655.html
7.2012年“质量月”活动知识竞赛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 A、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B、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先缴纳罚款、罚金 D、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https://www.cnxw.com.cn/system/2012/09/17/011113160.shtml
8.我国涉及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都是哪些一、我国涉及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都是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https://www.66law.cn/laws/1081086.aspx
9.2020年中医执业医师笔试二试卫生法规冲刺模拟题及答案(二...B. 违反医疗护理规章的,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C. 违反技术规范的,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D. 行为造成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30. 《食品卫生法》中对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是 D ...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20-11/16045664496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