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采购未进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润肤露,在酒店内提供给住宿的消费者使用,经现场检查后被立案处罚。
违法典型案例
2021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至上海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在单位六楼仓库内的涉嫌违法化妆品清单:(累计3033瓶)
在各楼层已整理好的客房、工作车、工作间内涉嫌违法化妆品清单:(累计8149瓶)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对外营业,未查见上述化妆品的备案凭证。
违法事实
经查明,
当事人在上海市崇明某某号的营业场所提供住宿服务,当事人于2020年6月28日起分别以0.65元/瓶、0.65元/瓶、0.8元/瓶、0.8元/瓶的单价(规格:30ml/瓶),从供应商处购入某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未进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润肤露,在酒店内提供给住宿的消费者使用。
综上,当事人共计购入未经备案的洗发水17000瓶、沐浴露17000瓶、护发素12000瓶、润肤露8500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1年4月22日被本局查获。
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8500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2日完成整改,对上述未备案的化妆品进行了召回,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润肤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护发素2639瓶、润肤露2265瓶、沐浴露2764瓶、洗发水3514瓶;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