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一案》第22期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一案》第22期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一案)》(第22期)转发给你们,该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教训深刻,请负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举一反三,对照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附件:每月一案(第22期)

2023年4月28日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每月一案

(第22期)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4月24日

货车非法改装超载超速行驶拖拉机违法载人上路

制动不合格追尾相撞致15人死亡

――黑龙江七台河G229国道“9·4”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原因剖析和事故警示

前言:2023年4月19日,济宁市泗水县圣水峪镇小河村发生一起较大交通事故,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村内道路发生碰撞,当时正值市集,造成7人死亡、10人重伤。此类事故在我市也有发生,且多发生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国省道上。如2017年7月25日4时许,在青岛平度市境内省道218线100km+618m(三城路)上,一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经过占用省道、农民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时,与正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界线处商谈劳务报酬的7人相撞,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2020年8月1日22时许,在平度市217省道(朱诸路)99KM+700M处,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因驾驶人打盹失控驶入硬路肩,与酒后在硬路肩内行走的5人相撞,导致4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

当前,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费行为趋于旺盛,随着“五一”等节假日来临,客货运输不断增加,物流运输高位运行,加之雨雾大风等气候变化复杂,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增加。从我市国省道及其他道路情况看,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道路沿线建筑物增多,有的建筑物与国、省道控制区距离已不符合要求;有的路段存在农村集市,有的存在自发形成的劳动力市场,造成人员占路聚集;农忙季节时有的企业或农户临时雇佣劳务人员,去往劳务现场时使用拖拉机、三轮车、微型面包车超员搭载劳务人员在道路上行驶,进一步增加了交通事故风险。

本期《每月一案》选取了黑龙江七台河G229国道“9·4”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警示案例,请负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举一反三,对照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黑龙江七台河G229国道“9·4”重大道路

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4日3时59分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G229国道大四站镇双兴岭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9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该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3日,乔某梁驾驶重型货车黑KA0785/黑KG069挂,在伊春市金林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钢铁公司)装载85.78吨“水渣”后,沿G222、G102和G229国道,途经伊春市金林区和南岔县、佳木斯市汤原县、哈尔滨市依兰县、七台河市勃利县,计划驶往七台河市桃山区的七台河恒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9月4日3时许,刘某波组织14名村民先后从勃利县双河镇永平村、中和村和福安村,搭乘刘力祥驾驶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以下简称拖拉机),从双河镇福安村驶入G229国道,由西北向东南前往勃利县大四站镇吉兴河村采摘万寿菊。

9月4日3时59分许,乔某梁驾驶重型货车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G229国道勃利县大四站镇双兴岭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刘某祥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相撞,拖拉机受撞击后,车头与挂车解体变形,两车驾驶人乔某梁、刘某祥死亡,拖拉机挂车内乘车人除1人受伤外其余13人均死亡。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重型货车黑KA0785/黑KG069挂(以下简称事故货车)

(1)重型半挂牵引车(黑KA0785号)

车辆制造、出厂验收情况:该车由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并发放《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该车于2021年3月18日在勃利县亨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论为合格,在用车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

车辆勘查和技术鉴定情况:经现场勘查及委托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发生时,该车变速箱9档位置,碰撞前行驶速度介于81km/h-89km/h之间。驾驶员在碰撞前采取了制动措施,因超载及制动不合格,导致减速过程较慢。

(2)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黑KG069挂号)

车辆基本信息:该挂车为华宇达牌,车辆型号为LHY9403CCY,车辆识别代号为LMC940C35J0003524,车身为绿色,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质量为33.5吨,出厂日期为2018年11月23日,初次注册登记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强制报废期为2033年11月28日。该挂车于2021年3月31日交易过户至高某丹名下,登记住所为勃利县小五站镇驼腰村1组49号,检验有效期为2021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道路运输证于2021年4月1日过户至高某丹名下,道路运输证号230900105134,登记机关为勃利县交通运输局,有效期为2025年4月1日。

车辆制造、出厂验收情况:该挂车由山东梁山华宇集团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并发放《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该挂车于2018年11月28日经七台河市致远机动车检测公司安全性能检验合格(新车注册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00000018112830963)。2020年10月21日,经七台河市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再次检验合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202010210047-02)。

车辆勘查和技术鉴定情况:经现场勘查及委托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货车为6轴,总质量限值为49吨,在西林钢铁公司装载货物后,总质量为92.28吨,超出部分与总质量限值比值为88.33%。发生事故后,事故货车总质量为82.2吨(不包括现场散落货物),超出部分与总质量限值比值为67.76%。

2.拖拉机

车辆基本信息:拖拉机车牌号为黑09-27169,品牌为五征牌,24马力农用拖拉机,生产厂家为山东五征农用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2010年11月26日在原七台河市勃利县农机监理站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刘某臣。刘某臣于2017年将拖拉机转卖给勃利县双河镇永平村村民刘某祥,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未查询到违法信息,最后一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9日。刘某祥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事故拖拉机挂车为其十多年前提供钢板、车轴、车轮等原材料,由本村村民马某军帮助焊制。

车辆勘查和技术鉴定情况:经现场勘查及委托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该拖拉机碰撞前行驶速度约为25km/h,拖拉机挂车无尾灯、无反光标识。

(二)事故驾驶人情况

1.乔某梁,男,40岁,事故货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为勃利县大四站镇福兴村1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7年12月5日,近三年共有42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从业资格证初领日期为2018年1月4日,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4年1月4日。

2.刘某祥,男,56岁,事故拖拉机驾驶人,户籍所在地为勃利县双河镇永平村1组,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

(三)事故道路情况

G229国道饶盖公路勃利县至依兰段,全长108.119km,二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80km/h,双向两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夜间无照明,1999年9月建成通车。事故现场位于G229国道399公里+600米处,道路为西北至东南走向,1.5km直线长下坡,坡度2.5度,路面平整,无视线遮挡,中间施划黄色虚线分道线,标线清晰,无平交道口,道路总宽12米,行车道宽度9米,两侧各有1米硬路肩,两侧路肩外各有0.5米硬化加固,限速60km/h。事故发生前四日内,日平均车流量12826台次,事故发生前四小时内,每小时平均车流量148台次。

经现场勘查及委托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路段线形、横纵断面状况、路基路面条件、道路环境视距、路段标志标线等调查要素符合相对应的国家标准。

(四)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发时天气晴,地面温度11.7摄氏度,平均风速0.6m/s,风向南,无降水。

1.鞍山拓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拓达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5日,登记机关为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YA68T76,注册地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析木镇析木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孟某彬,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等。

2.建龙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物流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9日,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BKPDK2H,注册地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78号)A307室117位,法定代表人徐某兵,总经理杨某,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3.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24日,登记机关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1295406144,注册地为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法定代表人:赵某斌,出资企业为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注册资本贰拾伍亿元整。企业内设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焦化厂、能源中心、生产处、安保处、五星矿、技术中心、财企处、工程设备处、营销处等部门。

“水渣”1作为西林钢铁公司副产品对外进行销售,主要以火车运输为主,汽运为辅。建龙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成立后,承接该公司“水渣”外运工作期间,汽运方式由客户自提转变为送货。

4.七台河恒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建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91230900MA1B9ATN8J,注册地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石油公司油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某军,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烧解多孔砖、石材、水泥制品、塑钢门窗、煤炭、焦炭、矿渣微粉销售,方解石磨粉加工销售,进出口贸易。恒发建材公司是“水渣”的购买方。

5.七台河市新兴区老伟风电焊修理部成立于2019年11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900MA1BW2CG6W,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新立街石油大道127号院内,经营者为张某,经营范围为风电焊、补胎、汽车修理服务,登记机关为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存续。

6.勃利县老王修理部成立于2005年5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921MA1A1WX86T,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元明街北大直路68号,经营者为王某福,经营范围为风电焊、车床,登记机关为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明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状态为存续。

7.勃利县胜果修理部成立于2005年9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921MA1A564L9J,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勃利县亚安街103号,经营者为刘某芹,经营范围为小型风电焊、补胎打气、修理、代料加工各种零活,登记机关为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明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状态为存续。

8.勃利县鑫剑飞汽车修配厂成立于2005年9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921MA19G72H5H,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勃利县亚安街103号,经营者为魏某飞,经营范围为小型风电焊、补胎打气、修理、代料加工各种零活,登记机关为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明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状态为存续。

9.七台河市致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9003229325132,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S308省道133公里+300米处,法定代表人钟某富,注册资本20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测,登记机关为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60805023453,有效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发证机关为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七台河市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900325871285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街道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于某龙,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检测、环保尾气检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登记机关为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70805023454,有效期为2017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5日,发证机关为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及运费情况

2021年8月26日,恒发建材公司与西林钢铁公司签订了《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订购15000吨“水渣”,合同金额174万元。合同规定“水渣”运输方式为汽运(供方负担费用),收货单位为恒发建材公司,运费为60元/吨。

2.物流运输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7月1日,西林钢铁公司与建龙物流公司签订了《物流运输合同》,由建龙物流公司负责西林钢铁公司螺纹钢、线材、钢坯等产品的吊装作业、转运上站作业、汽车运输作业等运输作业;负责西林钢铁公司部分回厂物资、危化产品(LNG、煤焦油等)及其临时产生的汽车运输作业。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合同约定,西林钢铁公司负责对建龙物流公司下达产品外发及回程物流有关的运输作业计划;建龙物流公司负责及时合理调配车辆,提供车况良好、车证合法的车辆进行运输作业。

3.汽车运输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7月1日,建龙物流公司与鞍山拓达公司签订了《汽车运输合同》,由鞍山拓达公司根据建龙物流公司运输计划组织车辆进行运输作业。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合同明确了价格、结算及付款,双方权利义务、运输资源分配、考核条款、履约保证、合同终止、争议和诉讼、合同生效及其他等内容。其中,运费结算方式为“平台运行结算按照平台流程到货后7日平台自动付款至车辆驾驶员指定账户”。合同约定,建龙物流公司负责向鞍山拓达公司提供详细运输计划、准确卸货地点以及联系方式;鞍山拓达公司负责配备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及时、准确的完成建龙物流公司下达的运输计划。建龙物流公司与鞍山拓达公司未签订《安全协议》。

4.货物运输合作合同签订情况

5.事故货车承运“水渣”情况

(七)事故货车改装情况

黑KG06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整备质量为6500KG,通过检验称重为9320KG。该车有如下改装行为:前箱板横梁、纵梁有加固槽钢,货厢底部、左右两侧厢板有加固铁板,挂体大梁纵深及挂体承重横梁有加固钢板。此外。实际称重时包括附加的防雨布、工具箱、水箱。

黑KG06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购买时配有顶棚杆,因机动车所有人自身原因注册时未安装,后转让登记时顶棚杆丢失,未提供给后续车主。

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乔某梁驾驶事故货车沿下坡方向行驶,事发时为凌晨,光线灰暗,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同向刘某祥驾驶的拖拉机,且因超速和严重超载以及制动不合格导致发生追尾碰撞。刘某祥无拖拉机驾驶证,其驾驶的拖拉机拖带的挂车无尾灯、无反光标识,致使后方车辆对其辨识能力减弱,再加上挂车违法载人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事故货车驾驶人乔某梁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人刘某祥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有关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驾驶人存在的问题

1.乔某梁

自2021年8月28日起,共6次往返于恒发建材公司和西林钢铁公司,事发时驾驶事故货车超载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并与前方事故拖拉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与事故拖拉机挂车发生追尾碰撞。

2.刘某祥

事发当日,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事故拖拉机及无尾灯、无反光标识的挂车上路行驶,并违法载14人。

(二)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

1.鞍山拓达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货物运输工作管理松散,对货物运输承运车辆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放任超载车辆上路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货物运输日常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未依法2持有关登记证件到伊春市金林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履行与建龙物流公司签订的《汽车运输合同》;对李某组织的运输车辆的货物装载、运输过程不管不问、失控失管。

(2)对货运车辆超载运输行为未予制止。在明知李某组织的运输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况下,未依法3对超载运输行为予以制止,放任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3)未与建龙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协议。与建龙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运输合同》后,未依法4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建龙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承运车辆超载运输行为未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1)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不严格。仅对鞍山拓达运输有限公司招标材料中车辆信息进行审查,未按规定5对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与招标材料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性进行审查。

(2)对运输车辆管理缺失,放任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严禁超载装车方面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针对超载装车未依法依规6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与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签订网络《货物运输合作合同》,载明了预计装载“水渣”的质量信息,但未对运输车辆数量是否能满足运输计划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在明知鞍山拓达公司组织的货物承运车辆超载运输的情况下,对超载运输行为未予制止。

3.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落实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载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未与建龙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协议。

与建龙物流公司签订《物流运输合同》后,未依法9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4.七台河市新兴区老伟风电焊修理部

该修理部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10,为黑KG06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加装了车厢板。

5.勃利县老王修理部

该修理部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为黑KG06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三排桥上方加装了槽钢(每侧三根,共计6米长、0.1米宽,约60公斤)。

6.勃利县胜果修理部

该修理部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为黑KG06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原车大箱底板基础上加铺了一层钢板(共计7张板约600公斤)。

7.勃利县鑫剑飞汽车修配厂

该厂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为黑KG06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加装了大车前山4根槽钢(约90公斤)。

8.七台河市致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9.七台河市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三)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公安部门

七台河市:

(1)勃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双河中队

落实上级部署开展的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整治13和全省农村公路违法超员、违法载人专项治理工作14不到位,对辖区事发路段事故货车多次超载、拖拉机多次载人的违法行为失管失察。

(2)勃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四站中队

落实上级部署开展的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整治和全省农村公路违法超员、违法载人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事发路段事故货车多次超载、拖拉机多次载人的违法行为失管失察。

(3)勃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指导督促辖区所属中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对双河中队、大四站中队治理货车超载、拖拉机载人工作督导不力,指导和推进“两站两员”工作15不到位,未有效发挥“两站两员”作用。

(4)勃利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

为事故拖拉机管辖地派出所,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不到位16,未及时发现、劝导、制止辖区道路拖拉机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2021年以来未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辖区内村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14名村民违法乘坐拖拉机出行。

(5)勃利县公安局

督促指导双河派出所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不到位,对派出所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不严格失管失察;对县交警大队未有效治理货车超载、拖拉机违法载人工作督导不力。

(6)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检测科未按照规定17认真对黑KG06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注册登记查验和检验监管审核,未发现该车缺少顶棚杆,外观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不一致。

(7)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指导督促勃利县交警大队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18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等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不到位。

(8)七台河市公安局对市交警支队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等工作督导不到位。

伊春市:

(9)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路三中队

作为事故货车超载源头管控中队,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19不到位,在本地已确定西林钢铁公司为货运源头重点管控单位的情况下,对货车从该公司超载拉运水渣的违法行为失管失察。

(10)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为事故肇事车辆超载源头管控大队,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对公路三中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指导管理不到位。

(11)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

对金林交警大队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指导管理不到位。

(12)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对管辖路段货车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失察。

(13)伊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对金林分局、南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督导不力。

佳木斯市:

(14)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对管辖路段货车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失察。

哈尔滨市:

(15)依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交通运输部门

(1)勃利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

未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地区,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未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发、多发路段开展专项重点整治。对超载车辆监控、整治力度不足,存在失察漏管问题。

(2)勃利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未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地区,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未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发、多发路段开展专项重点整治;对辖区汽修行业日常监管不到位;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部署不细致,缺乏针对性,对事故发生路段存在失控漏管情况。

(3)勃利县交通运输局

对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情形分析研判不足;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夜查针对性不强,成效不明显;对安全生产“四大行动”、道路运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的隐患整改工作跟踪问效不够。

(4)七台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对辖区汽修行业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所属勃利县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不到位。

(5)七台河市交通运输局对勃利县交通运输局治理超载工作指导和跟踪问效不够。伊春市:

(6)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运管站

未对西林钢铁公司采取巡查或派驻的方式实施监管,日常监管不力,导致企业为货运车辆超载装载的行为未得到监管。

(7)伊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金林大队

对西林钢铁公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监管不到位。未通过驻点方式实施监管;未对企业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南岔县交通运输局道路巡查中队

未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地区,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未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发、多发路段开展专项重点整治;未对超限超载工作实行常态化监管,对各路面的检测巡查不均衡,治理超限超载措施、勤务安排不合理。

(9)伊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对属地大队治理超载工作监督指导和跟踪问效不到位,2019年、2020年度未开展超限超载考核;未对西林钢铁公司治超情况实施检查。

(10)伊春市交通运输局

作为伊春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文件落实上下一般粗,未结合实际对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对安排部署工作检查指导不够。

(11)汤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未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地区,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未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发、多发路段开展专项重点整治;2021年以来未开展路警联动道路货运超限超载巡查治理工作。

(12)依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未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地区,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未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发、多发路段开展专项重点整治;流动检查治超执勤点设置不合理;路警联动治超的主动性不强,在勤务安排上夜间流动检查频次较少。

3.农业农村部门

(1)勃利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按要求20与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落实《勃利县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

施方案》21和上级农机安全管理工作部署22不到位,未对全县农机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拖拉机检验流于形式。

(2)勃利县农业农村局

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勃利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管督导不力;对执法大队农业机械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漏管,指导执法大队农机行政执法工作不到位。

(3)七台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指导勃利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不到位,对勃利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机安全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检验检测工作存在问题失察漏管;对上级部署开展的农业机械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照上级部署要求23和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4)七台河市农业农村局落实全市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指导勃利县农机安全监管工作。

(四)有关村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存在的问题

1.村委会

勃利县双河镇永平村村委会对农机安全管理不重视,对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农机安全常识宣传不到位24,安全宣传效果不明显,村民安全防范意识淡薄。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农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按上级要求组织全面摸排农业机械未注册登记、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申领驾驶证或驾驶证过期人员,未按要求25组织各村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开展效果不明显,未指导督促各村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2)勃利县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十查十治”工作不到位,对全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不力,未有效组织三个部门履行权限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导勃利县和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十查十治”工作不力,跟踪问效不到位。

(4)金林区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西林钢铁公司纳入治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重点单位进行公示后,未跟踪督办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等部门监管落实情况,对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指导和跟踪问效不到位。

(5)伊春市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对金林区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指导和跟踪问效不到位。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乔某梁,驾驶事故货车超速超载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刘某祥,事故拖拉机实际所有人、驾驶人,无证驾驶未经转移登记且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违法载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刘某波,组织村民违法乘坐拖拉机采摘万寿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高某丹,事故货车实际所有人,在明知事故货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指使司机超载运输,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李某,西林钢铁公司向恒发建材公司运输“水渣”的组织者,制定的车辆运载计划均严重超载,仍组织车辆超载运输,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李某森,鞍山拓达公司派驻西林钢铁公司业务员,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向建龙物流公司报送车辆运载计划。明知李斌报送的车辆运载计划严重超载,仍将计划报送至建龙物流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孟某彬,鞍山拓达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输业务,明知李斌组织的运输车辆存在严重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放任运输车辆超载运输,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贾某坤,建龙物流公司汽运管理师(驻西林钢铁公司业务员),明知鞍山拓达公司业务员李景森向其发送的车辆运载计划严重超载,仍继续执行计划,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追责问责公职人员

1.七台河市

(3)单某泉,男,中共党员,勃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双河、大四站中队)。单丰泉落实《全市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不到位,对分管的双河、大四站中队辖区内治理货车超载、农业机械违法载人等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双河、大四站中队辖区内肇事货车超限超载、肇事拖拉机违法载人等问题,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李某甲,男,中共党员,时任勃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李新落实《全市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不到位,对所属双河、大四站中队治理货车超载、农机违法载人等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双河、大四站中队辖区内肇事货车超限超载、肇事拖拉机违法载人等问题;指导推进落实七台河市《关于印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不到位,未有效发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作用,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高某宝,男,中共党员,勃利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所长。高长宝作为肇事拖拉机属地派出所所长,落实勃利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农村派出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不到位,未有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导致辖区内村民安全意识不强;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劝导、制止辖区道路拖拉机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不严,2021年以来未按规定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对拖拉机违法载人等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应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滕某波,男,中共党员,勃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分管县交警大队)。滕玉波落实《全市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不到位,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不力,对分管县交警大队开展治理货车超载、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工作督导不力,对所属的双河派出所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不严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康某,男,中共党员,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勤务工作)。康宏落实省公安厅《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对勃利县交警大队开展治理货车超载、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工作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不力,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赵某,男,中共党员,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赵明落实省公安厅《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等工作不到位,对勃利县交警大队开展治理货车超载、拖拉机违法载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等工作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不力,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9)宋某亮,男,中共党员,勃利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中队长。宋永亮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确保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的通知》不到位,未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进行认真研判,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发、多发路段开展专项重点整治工作不力,监控、巡查、整治力度不足,对管辖路段货车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廖某辉,男,中共党员,勃利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廖彦辉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确保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的通知》不到位,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不力、部署不细,缺乏针对性,未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进行认真研判,未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发、多发路段开展专项重点整治,对事故发生地段发生超限超载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于2022年5月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勃利县纪委监委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建议并案处理。

(11)姚某生,男,中共党员,时任勃利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姚秋生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确保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的通知》不到位,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情形分析研判不足,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夜查工作针对性不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的隐患整改工作跟踪问效不力,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2)李某涛,男,中共党员,七台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李松涛对辖区内勃利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不够,对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确保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的通知》督导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3)刘某成,男,中共党员,勃利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机监理中队监理员(负责双河镇农业机械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刘文成落实执行《勃利县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对辖区内拖拉机无牌、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未变更登记、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刘某峰,男,中共党员,勃利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机监理中队负责人。刘雪峰落实《勃利县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作为双河镇农业机械安全包保人,未与监理人员一起对双河镇拖拉机无牌、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开展严格执法,落实上级部署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某民,男,中共党员,勃利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大队工作)。王喜民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不力,落实《勃利县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上级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部署不到位,未督促农机监理中队对辖区内拖拉机无牌、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未对全县农业机械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王某东,男,中共党员,勃利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分管农业安全工作)。王向东落实《勃利县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勃利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机械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7)张某,女,中共党员,七台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机执法大队大队长。张楠落实《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对勃利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农业机械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按要求组织全市农机监理部门对辖区内拖拉机无牌、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8)王某波,男,中共党员,七台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王君波落实《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不到位,未按照上级要求和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全市农机执法部门未严格执法和勃利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农业机械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9)卢某财,男,中共党员,勃利县双河镇永平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卢洪财作为肇事拖拉机所在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不重视,未按《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对村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致使村民农业机械使用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明知村民刘丽波多次组织其他村民乘坐拖拉机采摘万寿菊的违法行为未进行劝导和制止,也没有将有关情况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应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邱某龙,男,中共党员,勃利县双河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农业工作)。邱彦龙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责任不力,落实《勃利县2021年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未按上级要求全面摸排农业机械未注册登记、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申领驾驶证或驾驶证过期人员情况,未有效组织各村开展农业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导各村开展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1)王某成,男,中共党员,勃利县双河镇政府镇长。王太成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落实《勃利县2021年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不到位,对上级部署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督导推进不力,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22)刘某明,男,中共党员,勃利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刘久明落实《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不力,督促指导双河派出所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不力,对派出所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不严问题失管失察;对县交警大队未有效治理货车超载、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工作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2.伊春市

(23)刘某鹏,男,中共党员,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运管站负责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刘玉鹏落实《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暂行办法》不到位,未按要求采取进驻或巡查的方式对西林钢铁公司实施监管,且日常监管不力,导致西林钢铁公司为肇事货车超载装载货物的违法行为未得到监管,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4)张某军,男,中共党员,伊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金林大队负责人、金林区治超领导小组副组长。张松军落实《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暂行办法》不到位,治理超载工作监管不力,未按要求组织西林镇运管站行政执法人员对西林钢铁公司采取进驻或巡查的方式实施监管,未对源头企业西林钢铁公司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治超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及时抄告通报超载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5)孙某杨,男,中共党员,时任伊春市交通运输局南岔分局稽查队队长(现任南岔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科员)。孙秀杨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确保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的通知》不到位,对超限超载工作常态化监管工作不力,未对货车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认真研判,未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发、多发路段开展专项重点整治,对各路面检测巡查不均衡,对肇事超载货车违法上路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逄某波,男,中共党员,伊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逄增波落实《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暂行办法》不到位,对所属金林区执法大队、南岔分局稽查队治理超载工作监督指导和跟踪问效不到位,未按要求督促金林区执法大队对西林钢铁公司采取进驻或巡查的方式实施监管检查,未及时组织南岔分局稽查队对肇事货车途经路段开展治超检查,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7)王某铭,男,中共党员,时任伊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政府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现任伊春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志铭落实《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确保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能结合伊春市实际情况部署运输车辆货物超载装载、运输车辆超载上路等治理工作,对所属市行政执法支队、金林区行政执法大队、南岔分局稽查队等超限超载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28)肖某峰,男,中共党员,时任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交警大队公路三中队负责人。肖云峰落实省公安厅《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货车治超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在西林钢铁公司已被确认为货运源头重点管控单位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肇事货车超载通过辖区路面问题,对肇事货车从该公司拉运“水渣”违法超载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张某呈,男,时任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张旭呈落实省公安厅《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货车治超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组织所属公路三中队开展运输车辆货物超载装载、运输车辆超载上路等治理工作不力,监管指导不到位,对货车超载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予追责问责。鉴于其2022年2月因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建议不再处理。

(30)沈某龙,男,中共党员,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副局长(分管金林分局交警大队)。沈本龙落实省公安厅《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对金林分局交警大队开展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货车超限超载等整治工作督导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1)任某利,男,中共党员,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大利落实省公安厅《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货车治超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肇事货车超载通过辖区路面情况,对行经管辖路段货车的超载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2)关某辉,男,中共党员,伊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勤务工作)。关跃辉落实省公安厅《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对分管的金林分局、南岔分局交警大队开展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货车超限超载等整治工作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3)袁某峰,男,中共党员,时任伊春市金林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局长。袁国峰落实《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作为分管公安部门工作的政府副区长,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不力;作为金林公安分局局长,对金林分局交警大队开展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指导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4)陈某,男,中共党员,时任伊春市金林区政府副区长、区治超领导小组组长。陈默作为分管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政府副区长,履行政府治理超载责任和对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不到位;作为金林区治超领导小组组长,缺乏对治超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跟踪问效,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佳木斯市汤原县

(35)卢某,男,中共党员,佳木斯市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卢迪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对辖区路段过往车辆执法检查工作职责,及时发现肇事货车超限超载通过辖区路面情况,对行经管辖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6)李某光,男,中共党员,佳木斯市汤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锡光组织开展治限治超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开展路警联动道路货运超限超载巡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对超载货车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认真进行研判,未针对超载车辆夜间行驶躲避巡查检查情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未组织开展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发、多发路段专项整治工作,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4.哈尔滨市依兰县

(37)孙某,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依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孙伟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肇事货车超限超载通过辖区路面情况,对行经管辖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8)宫某刚,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依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代行副大队长职务)。宫志刚未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认真研判,未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易发、多发重点路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未针对超载车辆夜间行驶躲避巡查、检查的情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四)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鞍山拓达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由辽宁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建龙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议由伊春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建议由伊春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3.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违反了《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议由伊春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七台河市新兴区老伟风电焊修理部、勃利县老王修理部、勃利县胜果修理部、勃利县鑫剑飞汽车修配厂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议由七台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26给予行政处罚。

5.七台河市致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有关规定,建议由七台河市公安机关依据《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27,对两家检测机构分别下达停止采信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30日的处理。

(五)对事故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吕某,鞍山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对超载车辆开展隐患排查,未组织建立严禁超载装车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超载运输方面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28,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29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刘某峰,西林钢铁公司营销处副处长,负责西林钢铁公司“水渣”外运协调、制定销售计划、协调厂内装载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伊春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杨某,建龙物流公司总经理,兼西林钢铁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建龙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严禁超载装车方面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针对超载装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建立严禁超载装车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严禁超载装车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伊春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4.徐某兵,建龙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哈物流公司下属“哒哒智运平台”技术方面管理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30签订安全协议、未依法31对履行合同的承运车辆进行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建议由伊春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七台河、伊春市人民政府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此外,为推动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议对时任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宋某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某、伊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某涛等其他14名公职人员给予责令检查或批评教育处理;建议七台河市公安机关撤销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科共3名民警和辅警的中级查验员资格。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三)强化农机安全管理,保障特殊群体交通需求。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考量农民就近务农和短期务工现实需要,研判农民在春耕秋收农忙时节的出行需求,加强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织密农村、林区公路网,采取加密农村客运服务频次、开通季节性线路和定制线路等方式,保障农忙时段农民集中出行。要深挖农机管理源头隐患,深入开展农机市场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在监管盲区和死角问题。要加强警农联动,公安交警和农机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对农机车辆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农机车辆载客、违章行驶、牌证发放等管理,重点检验其灯光、制动、转向、反光标识等安全技术状况,禁止非法拼装的农机车辆流入市场,有效制止拖拉机违法载人、逾期未检验、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逐步解决农村大量农机车辆无牌无照、驾驶人无驾驶证等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农机交通安全隐患。在农忙时期公安交警部门要将警力向农村地域倾斜,农机部门要在村屯设立联络员,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机车辆违法载人问题。在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叉路口和一些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加强对违章车辆,以及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纠察,对交通行为有效警示。

1水渣是指炼铁高炉矿渣。它在高温熔融状态下,经过用水急速冷却而成为粒化泡沫形状,乳白色,其质轻而松脆、多孔、易磨成细粉。水渣作建材用于生产水泥和混凝土,由于水渣具有潜在的水硬胶凝性能,在水泥熟料、石灰、石膏等激发剂作用下,可以作为优质的水泥原料,可制成:矿渣硅酸盐水泥、石膏矿渣水泥、石灰矿渣水泥、矿渣砖、矿渣混凝土等,也可作为生产环保水泥砖的一种原材料。

3《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装载货物的载货汽车,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其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7《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三)对载货汽车驾驶人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第十三条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四)违反规定计重、开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6.2.4.1中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和6.3.9中规定,“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情形。”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6.2.4.2中规定,“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和6.3.9中规定,“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情形。”

13关于转发省厅交管局《关于深化全省农村公路违法超员和违法载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七公交字〔2021〕65号))规定:“深入开展农村重点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各地要继续保持对农村地区违法超员、违法载人、酒驾醉驾、无牌无证、途期未报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严管严查高压态势。....在此基础上,每月5日、15日、25日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货车违法载人、客车超员载客治理“逢五”集中统一行动.....”。

14《全市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七公交字〔2021〕60号)规定:“11.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处货车超载、疲劳驾驶、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15.严查重处农村地区载客汽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15关于转发省总队《关于印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七公交字〔2021〕60号)“12.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交管站和劝导站的组织领导,对交管站和劝导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18《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公交〔2020〕220号)规定:“……持续开展公路交通秩序整治。借鉴区域联合整治、周末夜查经验做法,加大集中整治力度,保持严查严管态势。认真分析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明确肇事肇祸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开展针对性整治,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突出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百吨王”整治。”

19《黑龙江省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黑公交〔2021〕63号)规定:“……以超载50%以上,‘百吨王’货车源头企业为重点,按照工作职责,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严查严处涉事的货运企业和货物装载企业违法行为。”

22《勃利县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二、主要任务(二)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摸排全县内农业机械未注册、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未申领驾驶证或驾驶证过期等情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形成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

23《转发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1〕47号),四、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在重要农忙时节开展联合执法或委托管理,严格查处农村道路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

2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25《勃利县2021年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各乡镇要结合“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一次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乡镇内的农机具、特别是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情况进行逐台排查,进一步梳理完善联合收割机、农用拖拉机顽瘴痼疾问题清单。

2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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