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受理投诉不能过界不能侵犯兄弟局的利益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根据《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对下列投诉类型,工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建议消费者向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投诉:
1.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投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0号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涉及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方面的投诉,应由质监部门处理。
2.道路运输(物流)投诉
3.机动车修理投诉
4.快递服务投诉
《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因此,快件、快递服务方面的投诉,应由邮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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