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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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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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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教职工和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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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对生产工序、设备、生产经营场所等开展安全风险和危险源辨识、评估,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和问题处理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考核。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下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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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定期检查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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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四)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五)危险作业管理的其他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前款规定危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经营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产权转移等情形时,应当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责任。第二十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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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和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装配安全检测、监控和报警系统,进行实时监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应当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储运设施应当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变更的,应当先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

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管道日常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发现直接占压、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事故隐患,无法自行排除的,应当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排除事故隐患。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灾害综合治理体系。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煤矿应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应抽尽抽、可保尽保的瓦斯治理方针;按规定健全足够能力的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措施。水害矿井应当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制定水平、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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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采掘工作面的水害综合治理方案,安装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煤矿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新建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筑坝、干式堆存等安全生产水平较高的筑坝方式。尾矿库闭库工作以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汉济渭工程等水源涵养地区域内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第三十一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

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以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超过规定或者设计的容纳人数,并且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配备应急广播、照明和安全监控系统。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对其服务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外墙、消防设施以及地下车库、充电桩、电梯、供排水、化粪池、窨井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发出警示并进行应急处理。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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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企业集团总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一)超出许可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

(二)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

(三)出租、出借资质,或者将资质提供给他人挂靠使用;(四)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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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保障、职业危害防护和工伤保险办理等事项;(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的依法赔偿;

(七)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的依法赔偿;

(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九)职业健康体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作业规程;(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开始操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本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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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四)根据检查情况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实施监督核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检查员或者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社会监督员。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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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员可以向聘任单位提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反馈。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家、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第四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依法归集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有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行为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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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四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的接收、核查、处理、移送、回复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

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而且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经评估不适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收回。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适应本单位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以及装备,安排应急值守人员。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写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互衔接。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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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五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并在接报后一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事故超出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提供支援或者直接组织应对。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采取现场管制、警戒、告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第五十七条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并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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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责任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依法移送处理。

第六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内,负责调查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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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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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五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六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医疗废物

第三节其他危险废物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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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防治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实施宣传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先进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性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运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八条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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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损失的赔付能力。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条省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商务、农业农村、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与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内容应当包括现状分析、产量预测、指导原则、目标任务、重大处置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

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变更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产生的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应当对填埋场地及周边的地下水进行监测。

前款规定的利用处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监测,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的,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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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设计要求配备建设相应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企业自行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其利用或者处置设施和技术工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交由第三方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第三方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核实确认,不得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对不能确定物理特性、化学成份、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实施分类管理。因原料、工艺改变导致固体废物属性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鉴别。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综合开发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封场绿化或者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损害。

(一)化工、有色金属、医药、电镀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场地;(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场地;

(三)堆放和填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四)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污染风险的场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编制场地修复方案的依据。对经调查评估存在环境风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行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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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加工、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使用易降解、低残留的农药、化肥、农膜、果袋等农业投入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残膜、废弃农药、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低价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减少对土壤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产品,达标排放污染物。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服务网络,推进减量化措施实施,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负总责。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密闭运输、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的模式,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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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妥善贮存,定期外运处理。第二十六条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纸制品、塑料、玻璃、金属制品和纺织品等。(二)有机易腐垃圾,包括落叶、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充电电池、药品、日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混凝土、渣土等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其他建筑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等。

第二十七条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缴纳垃圾处理费。

实行垃圾分类的设区的市,应当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按照垃圾分类要求以颜色予以区分,并标明易识标记。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居民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不是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农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者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单位。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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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城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城市餐饮垃圾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农村有机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就地处置;(三)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交由具有经营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四)家庭装修废弃物等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定点堆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消纳或者利用处置;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按照设区的市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拆迁改造、农村村镇搬迁以及其他产生大规模建筑垃圾的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统一收集、清运、消纳的组织管理工作。

排放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分类堆放,并采取防扬散、防抛撒措施,及时清运至指定垃圾消纳场。

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条餐饮垃圾处置的技术工艺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过处理的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机易腐垃圾生化制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优先安排并网或者推广、使用再生产品。

第六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处置其他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有毒有害废物名录和管理办法,由省生态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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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布。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告知利用处置单位。

第三十五条鼓励石油、化工、金属冶炼行业等工业企业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对其产生和附近同类危险废物就地、就近处置;鼓励企业利用水泥窑、炼钢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前款规定的企业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要求。

第三十六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如实记录。

经焚烧、物化、固化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电子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一)露天焚烧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废物或者生活垃圾处置的;(三)超过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危险废物的;(四)利用渗井、渗坑或者裂隙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五)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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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织调查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第四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损害,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由有关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应急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应急处置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三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分类收集,建立临时贮存点,其容器、包装、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四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覆盖范围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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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处置。对不能处置的医疗废物,送交具备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保证正常运行。以焚烧方式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飞灰、废活性炭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以蒸煮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后,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单独或者专区填埋。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应当保证处置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因设施设备维修需要暂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收贮工作。设施服役期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衔接工作。第三节其他危险废物

第四十八条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事拆解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资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拆解,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集中收集、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禁止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保养维修企业对其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漆渣、废铅酸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建设危险废物的专用贮存场所和设备,全部回收、分类贮存,并采取防渗漏、防雨、防晒等污染防治措施。

机动车保养维修企业应当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利用或者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需要销毁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倾倒或者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一条设立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废物的管理。

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物应当分类暂存,不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得随意倾倒。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应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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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擅自弃置、填埋。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管辖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市场交易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平台,为固体废物的管理、收集、处理提供信息服务。第五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育、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分类处置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宣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指导村(居)民分类收集、投放生活垃圾,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七条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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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控告。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监测或者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处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第三方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或者场地修复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经营情况记录簿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转移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非法从事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商务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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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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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2.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含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3.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4.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7.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提交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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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2.申请变更探矿权主体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申请人(受让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延续。

3.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涉及重叠且符合本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者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属同一主体的已设采矿权与其上部或者深部勘查探矿权,不得单独转让。4.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地质储量(油气)/资源量(非油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5.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三)调整矿区范围管理方式。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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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2.探矿权人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口装置、输油(气)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经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登记,并参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3.同一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确定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4.已设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的,应当按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报申报要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四)完善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

2.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4.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五)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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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涉及重叠情况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2.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4)未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

(5)未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承继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6)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人民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4.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7.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8.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9.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10.取得采矿权的矿山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公告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132

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三、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登记的必备要件。依据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制定资料清单。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5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注销4种类型。(七)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按统一格式施行。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附件3。(八)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矿业权新立(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的登记申请资料,按照本通知附件2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4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执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九)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提交资料。

(十一)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新立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3.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人权益承诺的;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133

4.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二十)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矿业权人,依法不予登记新的矿业权。

134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勘查开采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2023年5月6日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135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136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油气矿业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附件)后可以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矿业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照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八、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37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138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韩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精神,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以下探矿权或采矿权:(一)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

(二)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且周边仅有一个可整合矿业权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不单独设置矿业权。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有两个及以上可整合矿业权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时,出让资源被相邻矿业权人以外的其它企业(单位)竞得的,受让人需与周边相邻矿业权整合勘查开采。(三)属同一主体(同一采矿权人、同一投资主体、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

二、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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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设汞矿、硫铁矿、石煤矿、超贫磁铁矿矿业权。不再受理超贫磁铁矿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符合条件的探矿权可申请保留登记。三、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权限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出让登记的矿业权,由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具体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矿业权,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名单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的方式从省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选择评估机构委托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列入省级及以上绿色矿山名录且开发利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的领跑者指标要求的矿山,以及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部、省级发证矿山由省级认定,市、县级发证矿山按“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定)属利用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提取矿产品的矿山,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缴具体规定,待商财政等部门后,另行明确。

四、调整探矿权登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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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期限一般为5年,经评审备案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勘查期不足5年的,以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限为准。

五、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六、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颁发矿业权证及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两级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不涉及资源量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七、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市、县级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必须财政全额出资,项目任务书由项目出资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报勘查矿种对应的出让登记机关备案。项目任务书应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拐点坐标、勘查面积、勘查阶段、目的任务、承担单位、工作周期、投资计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划、预期成果等信息。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141

本意见自2024年4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陕自然资规〔2020〕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142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申请资料实行互联网远程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应符合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发布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有关要求。

自然资源部2020年2月26日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14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2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6月16日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提升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

144

十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向登记信息系统提交矿业权基本信息、出让基本情况及审查意见等编码数据。

十二、登记信息系统按照自然资源部设定的基本规则和法规规则对编码数据进行检查。

基本规则主要检查编码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逻辑性。法规规则主要检查编码数据中涉及布局、出让登记权限、出让方式、公示公开、产业政策等内容。十三、法规规则依据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设定,并及时更新。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应根据登记信息系统提示据实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145

更正后重新获取编码。

十七、法规规则中有多种情形需要选择或有特殊情况需作出说明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登记信息系统提示据实作出选择或补充说明。法规规则检查未通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登记信息系统提示,按程序重新审查后,再次生成编码数据,重新获取编码。

二十二、自然资源部在门户网站上提供以下服务:

(三)全国矿业权设置情况查重服务;

二十三、自然资源部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向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内登记的实时矿业权数据统计和下载服务。

(二)编码数据修改情况,包括根据登记

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提示选择特定情形或进行补充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146

说明,先不符合法规规则但经重新审查、完善编码数据后获得编码,修改登记信息数据及撤回编码等情形;

(三)登记信息系统提示异常的其他项目;

三十、自然资源部每年对全面监测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一并通报专项监测情况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整改情况。

三十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核实自然资源部反馈的疑似问题和通报的问题,并对本行政区域监测发现的问题组织核实、通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要求整改并跟踪督办。

附件:

1.登记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2.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

147

附件1登记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行政区划代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座机手机证书类别□管理数字证书□技术支撑数字证书申请类型□新发□补发□解锁(更换)□变更情况说明

省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申请单位

意见(盖章)年月日注:1.无行政区划代码的单位,暂不予发放数字证书。2.本表原件应报至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

3.补发适用于数字证书损坏、遗失,变更适用于行政区划调整等。4.数字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挂失。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务所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陕西陕西

THE END
1.名犬术后染狗瘟宠物医院称无责目前存法律空白青岛半岛网“本来是给宠物狗治病,没想到不仅没治好,还被传染了狗瘟。”13日,家住瑞昌路的姚女士反映称,最后因为不忍心看到爱犬受罪,对其实施了安乐死,“当我向医院索赔时,对方态度蛮横,连个道歉也没有。”对于姚女士的说法,宠物医院的张副院长则表示,不能确定小狗就是在医院感染的狗瘟,而且狗瘟治疗和火化也是医院掏的钱...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1303/20130314/news_20130314_2095856.shtml
2.律师解析:广州超40只狗疑似被投毒致死事件法律责任在上述通报中,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倡议,广大宠物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犬证,按规定遛狗,清理犬只粪便;遛狗时应拴好犬绳,佩戴口罩,避免宠物随意捡食路边的食物或异物。尽量避免在人流密集或环境复杂的区域遛狗,如发现可疑物品或人员,应及时报警;若发现宠物出现异常症状,应立即送往宠物医院进行诊治。 https://www.shuziqushi.com/new163993.html
3.广州宠物投毒事件:用文明和法律守护无辜生命,行业新闻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倡导文明养犬,加强宠物主人的责任意识。宠物主人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养犬,为爱犬办理犬证;安全遛狗,按规定遛狗,清理犬只粪便;加强防护避免宠物随意捡食路边的食物或异物。同时,宠物主人也应加强对宠物的看护,发现异常症状及时送往宠物医院及时就诊。http://m.foubo.com/news/show-hfeqhrfhuq.html
4.规范养犬专项整治宣传计划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人(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养犬人(单位): 见证单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规范养犬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周报表 (各镇乡街道填报)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周数据 起止日期 各类媒体 报道数 现场咨询活动数 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商场...http://upload.mayiwenku.com/p-54298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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