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立法工作的重心将从制定新法为主,转向立法与保障法规执行并重。长期以来,我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手段,监督法规的实施,尽管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但相对全市所有现行地方性法规,监督的数量偏少,常委会对多数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并不掌握,这与常委会的职责是不相适应的。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现有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我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明确从2014年开始,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主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旨在通过加强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法规全面贯彻实施。
一、开展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的实践
南京市自1986年取得立法权以来,先后制定115件地方性法规,废止31件,现行有效的法规84件。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地方立法模式主要是由政府部门起草,部门利益倾向较为明显。在常委会审议修改法规草案过程中,为了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删除了许多强化部门利益的条款,增设了一些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法规颁布实施后,部门是否按照法规要求履行职责,有无选择性执法等,市人大掌握的情况极其有限。为了全面掌握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充分了解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我们开始尝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一)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范围与分类
(二)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程序
(三)审查结果的处理和应用
此外,为了增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的督促检查效果,在常委会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后,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发文,将常委会审议意见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了通报。
二、开展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的成效
我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使法规走出“纸面”,落到实处。同时,通过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反过来检视立法得失,有利于提高我市立法水平。总体来看,开展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主要有四点收获:
三、开展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的几点体会
做好监督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通过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形式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不是单纯为了监督而监督,更是通过监督发现影响法规实施的问题和原因,进而加以解决,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法规实施效果。开展这项工作,我们主要有四点体会:
(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分类指导。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越来越强,一些承担较多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立法需求较大,相应的立法数量也相对较多,如市住建委,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就达9件。如果对这些法规的实施情况每年度进行详细报告,不仅消减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重点,也给部门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反而起不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出于以上考虑,虽然我们采取全覆盖的方式将全市现行有效法规全部纳入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范围,但在具体工作层面又采用突出重点、分类报告的方式,将现行有效法规分为应当详细报告、可简易报告、不需要报告的三类法规,对重要法规进行重点监督。另外,我们将每年详报类的法规总量控制在20件左右,每家单位详报类法规数量设定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件,以保证各家单位都有充分的精力开展报告工作,在本届常委会任期内,全市现行有效的80余件法规的实施情况都能掌握。
经过一年的实践,我们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本次开展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还将对这项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细化,在不断健全完善法规监督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深入推进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