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公布,农业部令第50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扦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抽样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
样品费用:由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02
农产品和农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抽样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样品费用: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03
水产品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对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监测,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下达、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抽样及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抽样机构:渔业行政主管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样品费用:依《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04
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5号)
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第五条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包括样品的购买和邮寄费用、检验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由下达计划任务或组织实施相应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各级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