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和2021年4月29日修正。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54条。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将公众关心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是否须取得行政许可?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检是否需要公布抽检结果?
3
转基因食品是否须显著标识?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4
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是否需要严格管控?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5
消费者损失赔偿首负责任制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6
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最低惩罚性赔偿金是多少?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7
食品生产经营者多次违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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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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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建立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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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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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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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者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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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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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哪些情形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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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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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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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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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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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是否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答: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