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国家强制性的标准。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负责人是全面负责,一般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
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执行规定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风险评估,会同食药监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7、消费者协会及其他消费者、新闻媒体等组织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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