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据《中国青少年维权网》)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A.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或者变相***;⑦观看、收听***、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B.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的法规条款规定:
①严重不良行为表现: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②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③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④严重不良行为表现: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严重不良行为表现:进行淫乱或者***、***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客留***、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
⑥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偷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⑦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参与***,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或者为***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干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吸食、注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违***禁令,吸食鸦片、注射***等***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提请监护人特别注意:做为监护人,应当教育孩子懂得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危害性及所应受到的处罚。同时要让孩子认识到,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司法保护,但若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情节、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已触犯了刑法和有关规定的,还是应当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监护人和监护权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任何人)。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
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一)未成年人的保护:
1、未成年人保护遵循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2、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责任者: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包括:共青团、妇联、工会、青联、学联、少先队等)、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教育机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
3、对未成年人四种保护:
家庭保护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学校保护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社会保护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司法保护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
(二)家庭保护中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监护人对未成的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质、体方面全面发展。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婚姻法》第十五条。
(2)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3)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等行为。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
(4)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使未成的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5)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法律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6)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
(7)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8)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监护人有以上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可另行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9)监护人对10岁以上的未成人的信件不得随意开拆。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10)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钱、物、房产等)。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11)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12)监护人应当承担起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1、预防未成年犯罪遵循的原则:
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2、预防未成的人犯罪的责任者: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
3、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和责任:
(1)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对学生进行的预防犯罪教育计划,针对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
(2)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A.旷课、夜不归宿;B.携带管制刀具;C.打架斗殴、辱骂他人;D.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E.偷窃、故意毁坏财物;F.参与***或者变相***;G.观看、收听***、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H.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I.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3)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与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4)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5)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
(6)监护人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
(7)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8)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9)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
(10)监护人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
(11)父母离异,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和监护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咨询
1.未成年人救助热线:(010)29****00(24小时)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依托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投诉咨询、法律援助、心理咨询一条龙服务。
2.青少年法律援助热线:(010)64****90、64****98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家走门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的服务机构,帮助青少年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促使青少年知法、守法。
3.侵权投诉热线:(010)66****11一3003(9:00一17:00)受理对侵权未成年人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4.雏鹰热线:(010)85****00“雏鹰热线”,是由全国少工委主办,其服务宗旨是:贴近孩子生活、倾听孩子呼声、了解孩子需求、解答孩子困惑、沟通孩子心灵、提高孩子素质、服务孩子成长。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监督投诉热线:(010)66****66受理孩子及家长对幼儿园、学校及教职工和领导的各种投诉和举报。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常识教育--监护人应授
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个监护人最重要的责任之一。而要想真正做到尽职尽责,监护人就要不断地对孩子进行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知识的教育。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不是生来就有的,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不断地培养他们的自保意识和传授他们自保及安全求助的知识。这种教育对于监护人来讲,是最直接的,也是最有必要的;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则是最有效的。
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常识的教育,是每一个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一个监护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当孩子独自在家时
1.遇到陌生人来访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先不要开门,并检查门是否锁好。
②问来人是谁,来找谁,有什么事。
③无论来人是否说认识你的家人,而你并不认识来人,千万不要告诉他任何事情,更不可让他进来。告诉来人有什么事可以留言。
⑤特别提醒孩子注意的一点就是:千万不能先开门再问来人是谁。
3.发现家中来了小偷
①如果你在门外发现家里好像有人在偷东西,请不要大声喊叫,更不要冒然进屋。
③特别提醒孩子注意的是:遇到情况不要害怕,不要慌,千万不要自己冲进屋或大喊大叫,以免自己人小力单受伤害。
④如果发现家里有被偷过的迹象,自己千万不要乱动任何东西,要保护现场,以便破案。
4.发现有人在撬邻居家的门
①如果你发现有陌生人在撬邻居家的门,很可能是来了小偷,这时你不要轻易跑到门口大声喊叫。
5.家中突然停电
①如果家里突然没电了,可能是跳闸或保险丝烧了,也可能提系统停电。若孩子较小不要冒然去动电闸或换保险丝。
②可以打开手电或使用应急灯。提醒较小的孩子最好不要点蜡烛,以免引起火灾。
6.家中失火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如果是电源插座、电线或电器失火了,应当首先切断电源,再去灭火。
②电器或电路着火,可用水灭火,但一定要将水用力泼出,不要让水连续。
③如果做饭时锅里的油起火了,应该迅速关掉炉火,用锅盖将锅盖上,并将锅端开,千万不可在锅里倒水。
④如果液化气阀门或接口处起火,可用湿毛巾盖在着火处,然后迅速关闭总阀门。
⑤如果屋里着火了,并有很大的烟,应尽可能俯身或爬行到门口出去,最好用湿毛巾或衣物捂住鼻、口,以免被烟雾熏晕。开门时可用衣物或毛巾将手包住,以免烧热的门把烫手。
⑥如果身上衣服着火,千万不要跑动,这样会助长火势。应当用东西抽打或就地翻滚,直到火灭。
⑦如果家中发生了不能自救的火灾,因为孩子小,身单力薄,一定要先报誓,并叫大人来帮助救火,要以自身安全为重。
⑧如果有条件,最好自备家用灭火器,并教会孩子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7.燃气用具漏气
②要用湿毛巾捂住鼻子和嘴,并尽快将房间的门、窗打开,让房里通风,降低燃气浓度。
③检查燃气用具的开关和管道接口处。检查时,可以用肥皂水涂在检查的部位,观察是否有气泡产生,千万不可用点火的方法去试。
(二)孩子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
1.遇到陌生人询问你家的情况
①如果在路上遇到你不认识的陌生人向你打听家里或父母的情况,或以某种借口(如维修、检查、查电表等等)让你带他到家里去时,你千万不要向他提供任何情况,更不要信以为真,将陌生人冒然往家里带。
②只要这个人你不认识,无论他说什么,你也不要轻信,也不要同他多说话,并迅速走开。
③同时你要对此人格外注意,尽可能不自己独行。
2.横过马路的时候
①在横过马路时,有过街天桥一定要从桥上走,千万不可翻越路中的栏杆。
②如果没有过街桥,在横过马路时,一定要走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一定要在横过马路前左右看看,在确认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快速通过。
③过马路时千万不要急行猛跑,更不要在路上玩耍、打闹。
④平时应当注意常走的路面情况,如大坑、沟、没有井盖的井等,特别是下雨天(水漫路面)时更应当格外小的。
⑤监护人应当注意:《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3.遇到雷雨天时
①在雷雨天时,千万不要到空旷地方或高处的树下和靠近金属物的地方避雨,因为这些地方很容易被雷电击中,人会有危险。
②不要靠近一些易导电的物体避雨,如金属架子、旗杆、变压器、天线等。
③在家里,最好不要开电视。
(三)在外出活动时
1.孩子与家人走失
①首先不要害怕和惊慌,你可以大喊几声“爸爸(或妈妈)”,如果父母就在附近,他们会听到的;如果没有反应,你最好不要到处乱找,因为这时父母肯定也在找你,互相找可能更不易找到。
③注意:监护人应提醒孩子,一旦发生走失情况,不要胡乱找人求助,特别是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较多的车站、码头等地,一定要找工作人员、警察或解放军叔叔。
同时,在孩子单独外出(如上学)或带孩子外出(如去公园)时,监护人最好给孩子随身带上《学生应急信息卡》或《儿童应急信息卡》,以备万一。
2.孩子被困在电梯里
①不要惊慌,试着按几次开门键。如果没有反应,可以连续按电梯的“红色键”(紧急键)或警铃键(红色或黄色)。
③如果电梯内的各种键都失灵了,可用力(用手或将鞋脱下用鞋底)拍打电梯门,并大声喊叫,让外面的人去叫工作人员来处理。
④监护人应当注意:平时在带领孩子乘坐电梯时,应当有意识的地让孩子了解电梯各功能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①到了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首先应找到除电梯、楼梯以外的紧急出口处,以备万一。
③监护人平时应当注意:在带孩子去一些公共场所,不光自己,也要让孩子注意并记住安全出口(或紧急出口)的位置,与防意外发生。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知识教育,是每一个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和应常抓不懈的工作。未成年人的自保、自护教育的内容很多,我们在以上只是列出了日常生活中很有可能发生的几种最典型的情况,供每个监护人参考。
“星光青春保护行动”是由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推出的一项以“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护能力”为宗旨的活动,共青团中央正向全国推广。《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读本》(适用于13-18岁的未成年人)和《儿童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教育手册》(适用于3-12岁的未成年人)就是由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组织专家编写的供学校和广大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教育的权威读本。
我们建议每一个监护人都应当读这两本书,并将其内容传授给自己的孩子。这项工作无论对做为监护人的父母来讲,还是对做为未成年人的孩子来讲,都应当是必修课,而决不是选修课!
家庭中应备用的应急物品--监护人应备
1.备用物品和工具:①手电筒、电池;②打火机或火柴(此类物品应放在孩子不易取到的地方);③蜡烛或应急灯;④家用灭火器;⑤锤子、斧子、钳子、螺丝刀、多用刀、剪刀、铁丝、绝缘胶布、保险丝等;⑥一桶备用水;⑦一条较粗的长绳。
2.医疗急救用品:①医用绷带、纱布、棉花、棉签;②胶布、创可贴、冰袋;③小剪刀、镊子;④医用酒精、碘酒、红药水、消毒水;⑤消炎软膏;⑥红花油、风油精;⑦体温表;⑧其它常用药品。
家中水、电、气的主要开关及其使用万法--监护人应教
每个家庭中水管、电源和燃气的阀门、开关、插座等,是最关键的几个地方。做为监护人来讲,为了家庭的安全,为了孩子的安全,不但自己应当熟练掌握这些阀门、开关的使用方法和安全知识,更要让孩子掌握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这些水、电、气阀门、开关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顶,防患于未然。
1.水管的主阀门及其使用方法:一般家庭中水管的主阀门主要有:厨房水管主阀门、洗漱池水管主阀门和抽水马桶主阀门等。①主阀门一般在厨房洗物池、卫生间洗手池和抽水马桶水箱的下部。②有些阀门上带有旋钮开关,有些是带长把手开关,有些则不带把手开关,需要套上把手或用板手、螺丝刀来进行开、关。③如果水龙头坏了,需要切断水源,一般情况下,应将主阀门延顺时针方向旋转,拧紧后即可将主阀门关闭。注意:有些主阀门也许制式不同,开、关的方向你不好判断。这种情况下,监护人最好试一下,并将正确的答案告诉家人特别是孩子。
2.电源插座、总电闸及其使用方法:①电源插座一般安装在每个房间的墙壁上。要想切断电源,将电源插头从插座上拨下即可。②如果要想切断总电源,将总电闸的开关往下拉,即可切断自家的所有电源。
3.燃气(天然气、煤气、液化气)主阀门及其使用方法:①管道燃气(天然气或煤气)的主阀门在进气管上,一般情况下将开关延顺时针方向旋转到头,即可将气源切断。②液化气钢瓶的主阀门在钢瓶的顶部,将开关延顺时针方同旋转,拧紧后,即可将主阀门关闭。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方法--监护人应知
1、问题一:当自己的孩子在同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被打伤了,并因此花了不少医药费。在这种情况下,做为受伤者的监护人,应当怎么办处理方法:①做为受伤者的监护人,应当同伤人者的家长进行协商,共同商订一个妥善的处理方法。②做为受伤者的监护人,要求对方赔偿一切损失,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伤人和受伤的孩子双方的监护人都有“履行监护职责不当”的责任。③如果伤人者一方以种种借口不愿协商解决问题并进行必要的赔偿,做为受伤者的监护人,可以找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团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2、问题二:当自己的孩子因与同学闹矛盾而被同学的家长打了,做为受伤者的监护人,应当怎么办
处理方法:①做为受伤者的监护人,应当找打人者问明情况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②如果孩子受伤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如花费的医药费等),应当寻求经济上的赔偿。③如打人者拒不认错,也不愿承担必要的赔偿,可以找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见“问题一”)(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①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执行。
3、问题三:当自己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在学校受到老师体罚时,做为监护人,你应当怎么办
处理方法:①直接向对孩子进行体罚的老师了解情况,并告之无论如何对孩子进行体罚都是错误的,希望老师改正。同时,也可将该老师对孩子进行体罚的情况向校领导反应。②如果该老师拒不认错(或学校偏袒对孩子进行体罚的老师),并多次对孩子进行体罚,做为监护人,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投诉。③如果由于老师对孩子进行体罚而造成孩子的身体或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遵严的行为。(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问题四:当孩子去商场购物,遇到被工作人员误认为偷拿了商场的东西而遭到搜身(或扣留)的情况,做为监护人,你应当怎么办
处理方法:①如果孩子被商场工作人员以“偷拿东西”为由进行搜身或扣留,做为监护人,一定要向该商场的领导提出抗义,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该商场。②对于情节恶劣,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法律依据:(一)《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绯谤他人的。(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说明:“搜查”作为一种侦察措施,只能由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进行。一切无搜查权的人,以及有搜查权的工作人员(例如检察人员、公安人员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搜查权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都是非法搜查。
5、问题五:当孩子的信件被学校老师隐匿或私自拆看,做为监护人,你应当怎么办处理方法:①向老师正重提出:不要再隐匿或私拆孩子的信件,这是一种侵权行为。②如果老师拒不改正,做为监护人,你可向学校领导或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该老师,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法律依据:(一)《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有“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问题六:当你发现孩子的一张照片在你并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被刊登在一本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做为监护人,你应当怎么办
处理方法:①向私自刊登孩子照片的杂志社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进行道歉并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②如果对方不同意,你提出的正当要求(如:停止侵权、道歉、赔偿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法律依据:(一)《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7、问题七:当孩子在上学(或放学)的途中被勒索或抢劫,做为监护人,你应当怎么办
处理方法:①不要采取忍让的方式,更不要怕孩子受到报复而不报警。②也不要自己采取暴力行动,因为你本身也会因此而犯法。③对于那些专门勒索、抢劫未成年人的不良少年,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将这些人绳之以法。
法律依据:(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①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受伤时的急救处理方法--监护人应会
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当中,难免会受伤。做为监护人,应当掌握一些简单的急救方法和救护知识。同时,做为监护人,平时也应当向孩子传授一些最基本的医疗知识和常用医疗用品(如创可贴、体温表、纱布、绷带、红药水、红花油等)的使用后法。
1、手被割破
处理方法:①用肥皂水清洗伤口,然后用清水冲干净。如果用生理盐水或医用消毒药水清洗伤口则更好。②用医用纱布盖住伤口,再用绷带或胶布包扎伤口,也可用手紧按住盖在伤口处的纱布。如果伤口较小,可用伤口贴直接贴在伤口处。同时,让孩子将受伤的手指抬过手顶,抑制血流。③当血止住后,可在伤口处涂一些红药水,再用纱布或创可贴包扎,以便伤口尽快愈合。
2、腿被擦伤处理后法:①先用肥皂水(或生理盐水、消毒杰、碘酒、酒精等)清洗伤口,然后用清水冲净。②如果伤处出血了,将血先止住,然后涂上红药水或消炎药膏,再用纱布和绷带将伤口包扎好。③如果伤的较重或在天气较热的时候,应注意经常换药,以免伤口感染。
3.鼻子流血
处理方法:①用手将出血一侧的鼻翼部向鼻中隔紧压;也可向出血的鼻孔中塞入一些干净的棉球、纱布或纸巾,起到压迫止血作用。②出血时头部姿势要注意,如过于低头,会使面部静脉压力增大,容易加重鼻出血;如头过于后仰,鼻出血后会倒流入口腔。正确的姿势应该是:坐在椅子(或床)上靠着,头部梢向前倾,有利于止血。③可在孩子的额头或鼻梁上放一条用冷水浸湿的毛巾(或冰袋),这样有助于止血。
4.皮肤被烧(烫伤)处理方法:①发生烧(烫)伤后,应立即用干净的冷水或生理盐水(1000毫升净水加9克食用盐)冲洗伤处约20分钟。这样可冲下创面上的污物,并可减轻疼痛,缩小红肿范围。②为保持创面清洁,可用醋或肥皂水轻轻擦洗伤处,以止痛并防止起水疱。③如果伤处已起水疱,可用医用纱布将伤处盖好,使水疱内的水慢慢被吸收。千万不要将水疱挑破,以免引起感染。④如果家中有一些对烧(烫)伤有特效的药(如红花油等)请按说明正确使用。
⑤如果是严重的大面积烧(烫)伤,应立即到医院救治。
7.脚扭伤处理方法:①将受伤的脚抬高放在椅子或沙发上,也可以让孩子躺在床上,将受伤的脚下垫个枕头或被子。②用冷湿毛巾或冰袋(千万不要用热水)放在受伤的脚部,可(减少疼痛并消肿)。③如果有红花油,可在受伤部位涂抹并反复揉搓。④如果孩子受伤的脚部剧烈疼痛,有可能是伤到骨头,应尽快送医院检查。
8.当孩子触电时处理方法:①万一孩子不慎发生触电,首先做为监护人来讲不要惊慌,要立即切断电源。②当电源被切断后,如孩子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将孩子平放在地,实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注意:人工呼吸,每分钟20-30次;胸外心脏挤压,每分钟80-100次。③待孩子呼吸、心跳恢复后,马上送往医院。
提请监护人特到注意:
以上例举的只是日常生活中最有可能遇到的几种孩子受伤的情况及处理方法。做为监护人来讲,虽然许多人都不是医务工作者,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幸福与快乐,掌握一些最基本的医疗急救方法和常用医疗用品的使用方法是完全必要的。同时,监护人也应当将有关知识传授给孩子,让他们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报案范围:各类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