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总局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答复汇总

问: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所谓的“打假人”在农村小店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购买并拍照拍视频留存证据,并以此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要求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

一、关于“在稽查办案时发现”

二、关于“打假人”

现行法律并无“打假人”的规定,“打假人”与“消费者”也并无明确的界限,是否“为生活需要”也很难区分。所以,只要是购买了问题产品的索赔请求,都要按照处理投诉的程序处理。

三、关于“农村小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无农村小店的概念,只是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农村小店还是城市商超,食品违法行为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关于“过期食品”

“过期食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但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加强管理。

五、关于“要求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提出十倍赔偿请求”如何处理

(一)关于调解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争议具有调解的职责,其第三十九条只是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至于如何受理投诉、受理后如何处理,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二)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投诉的调解职责。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是否有调解职责,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有调解职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范围。需要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赔偿者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

六、关于购买“过期食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何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过期食品”的投诉,应当按照处理举报的程序处理即可。针对你的问题精简的说:食品安全问题不调解,对索赔请求无权受理,对投诉按案件办理程序处理。

问: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们会说这个经营者违“法”,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而不会说这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说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理应无法获得十倍赔偿的,即消费者想要获得十倍赔偿是无法可依的。当然,最高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与我的说法相反。

如果“食品中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见第1—6批汇总),比如吊白块等,那么我们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项定性的。显然,这个食品经营者的行为是违“法”而不是违“食品安全…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用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我想问的是: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是否不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换种说法,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条、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到底能不能适用第136条免罚?

答:现实中,有部分经营企业明知经营的食品是违法食品(主动宣称功能主治),送检检不出已有标准或者已知禁止添加的化合物,非法添加母核相同功能相同的化合物衍生物,用检验报告等资料信息来逃避责任和处罚,此类行为很多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建议严格按照法条执行,执法不仅仅是针对个案的执法,还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威慑。

3.关于肥料标识违法问题

问:目前,《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属于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销售的肥料标识不符合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即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否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不能,哪依据什么进行处罚?请明示。

答: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行政法规。

4.关于有许可但未在裱花间制作裱花蛋糕的处罚法律适用

问:总局领导好,我是基层的一名执法人员,我们在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建有裱花间,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未在裱花间制作裱花蛋糕,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许可了可以制售裱花蛋糕,想问一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应该适用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还是应该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答:按照规定餐饮企业需要设置专间但是未在专间操作的情形如何处理。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是《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对裱花间等专间有明确标准要求。在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掌握和运用非常重要,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积累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问题

答:“明知”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参考刑法司法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6.超过有效期化肥如何处罚

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的农资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里哪一条款进行处罚。

答:您好!具体执法问题请按规定逐级请示。谢谢!

7.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问: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大学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但大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以大学的名称来办理的。问: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为被处罚人?如果不可以,依据和原由是什么?

答:一、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集中用餐单位的承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对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8.食品中有异物的理解

问:近期,我市出现大量职业打假举报:汤里、粥里有头发、方便面、米线里有塑料虫等均要求商户赔钱,一部分是举报人员故意为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又没有发现问题,回复举报人,对我们执法人员处理不满,对我们进行复议、诉讼,目的是让执法人员施压商户进行赔偿,占用大量执法资源。请问这些情况算食品安全法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吗?该如何处理?请上级领导进行解答。

答:基层执法监管执法不易,向基层同事致敬。针对本问题涉及到具体个案认定,因实践中的情形不同,认定处理也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总原则。就问题中的情形,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参考:

一、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四)所指的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查清事实,依据相应情形进行裁量处罚;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现场制售、即食的食品如粥、面、炒菜等,出现异物的原因有可能是原料问题,也有可能是从业人员未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所致,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但是也应当查清事实,依据相应情形进行处罚。

三、如不能证明该异物是由于经营者过错所导致,且有合理怀疑是举报人故意所为,建议相对人及时报警,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为宜。

9.过期食品销售

问:总局您好,请问超市销售区货架上摆放过期预包装食品是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吗?应该怎么处罚

10.立案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又有新违法行为是否可并案处理

问:你好!请问执法办案机关在食品生产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又发现当事人有新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办案机关是并案处理,还是对新的违法行为另行立案来处理?

答:建议并案处理合并处罚。执法实践中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工作的顺畅、及时、便利是非常重要的。

11.腐竹类产品蛋白质检测不达标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问:总局领导好,在对豆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样中,发现有腐竹类产品的蛋白质含量低于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中蛋白质含量标准。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均未超标。请问该案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答: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的食品抽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

12.餐饮单位制作川贝枇杷烤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中药材已经不在药品列举中。这就意味着中药材不再按照药品管理,中药饮片是实施批号管理的,监管和执法中应当区分食材的属性,是药材还是持证饮片。一般炖汤的估计不是持证饮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处罚法律的选择由办案部门根据实际情形做出选择。以上供你参考。工作中需要有法定价值的答复,还是走请示程序。

13.餐饮店能否在制作食品过程中加入或使用蝶豆花(蝶豆花粉)

答:一、“蝶豆花”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也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食品中添加、使用的名单以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录中;

二、蝶豆花在我国多地都有广泛种植和食用的习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虽未批复“蝶豆花”作为新食品原料,但并非所有有食用习惯和传统的食品均需经该委许可;

三、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曾经发出过关于蝶豆花的食用风险预警。鉴于以上情形,建议消费者尽量少食用此类植物。

14.现场查处违法行为

问: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主体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举报人作为被侵害人和当事人是否有权监督执法或一同与市场监管人员指证现场。

答: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途径之一,收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举报人无权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三、如果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15.学校食堂采购的长豆角农残超限量

问:学校食堂采购的长豆角(5.4kg)农残超限量,学校食堂提供了进销货台账,长豆角产地证明,办案人员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于处罚。这种情形能免于处罚吗?136条免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6.鸡精调味料中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合格

问:某超市经营的鸡精调味料经食品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两个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监部门办理该抽检不合格案件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性,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性?

答:一、所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于其他法律来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发现的食品问题,都应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置。

三、根据调查结果,具体违法行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还是其他,应当对照相应条款定性并处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6条是免于行政处罚还是民事惩罚性赔偿?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6条是免于行政处罚还是民事惩罚性赔偿?

18.经查验无法得知采购的食品已超期,能否免于处罚?

19.超过有效期化肥如何处罚

问: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国内商家从跨境电商处购入原装进口的婴幼儿奶粉,通过外卖平台二次销售。这些婴幼儿奶粉没有中文标签或者加贴中文标签,没有标注婴幼儿奶粉注册号。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这些国内商家是否可以认定为跨境电商的销售行为。

答:一、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施注册制管理,并对生产全过程警醒严格的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合法、进口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三、对于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婴幼儿乳粉等特殊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除特殊食品以外的其他跨境电商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

20.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注虚构生产日期的食品该如何处罚

答: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计算。

一、计算范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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