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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9月12日
吉林省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技工学校、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落实市、县、乡、村领导干部层级对应的包保责任制,签订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建立四级督查组,对各地包保干部落实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情况,以及履职尽责、完成任务进行督查。
省级食品安全办要对包保工作开展督查检查,将有关情况纳入食品安工作评议考核。
第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学生家长对学生用餐满意度测评。
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第二章学校职责
第七条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八条学校应依法依规设立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设,供货者(单位)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结合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校长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三章过程控制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或转基因食用油、散装食盐;
(三)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小咸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四)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生豆浆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倡导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机构雇用学生家长做为餐食加工制作的从业人员。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风险量化等级为A、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工作。应重点检查配送车辆是否符合要求,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异常,并做好记录及食品留样。
餐食烧熟后至食用时限应在2小时以内。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在食材采购、加工烹饪、分餐就餐等环节杜绝餐饮浪费,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家长代表查看。
第二十七条鼓励学校食堂采用“6S”“4D”“五常”“六T”、色标管理等科学管理方式,校外供餐单位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建立ISO22000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鼓励学校食堂改善食品经营条件,食堂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量化等级达到B(含)级以上,校外供餐单位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量化等级应达到A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学校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对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要求的,应督促餐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学校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并对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学校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指导、督促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