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旨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群众饮食健康。《规定》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其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等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规定》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可以参照执行。
一、为什么要设立食品安全总监?
是为了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二、什么是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总监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否决权,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监管措施及发展规划,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组织机构,规划食品质量安全所需的人力、技术等资源,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总监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给予充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提出有效建议,帮助企业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三、哪些企业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规定》第五条明确,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所谓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即生产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这些企业不分大小一律要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岗位。
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且营收≥2000万元的属于中型企业,食品批发企业从业人员≥20人且≥5000万元的属于中型企业,食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的属于中型企业。这些企业均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这是强制性要求。我们了解到一些地市鼓励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如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从业人员较多或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也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但不做强制性要求,这个出发点是好的,说明更加重视和落实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