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6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以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二)突出支持农机科技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结合全省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开展鉴定机制创新,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在协同建设先导区省份间开展创新产品补贴资质互认。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对被农业农村部纳入“黑名单”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
(三)突出优化补贴标准调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鼓励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五)突出强化补贴监管。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突出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属单位(国有农场、监狱等)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市、区,简称“县级”)统一操作。
(二)补贴机具。
1.常规机具。
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我省补贴范围”)为XX大类XX个小类XXX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XX大类XX个小类XXX个品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X大类X个小类XX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本省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需要,从我省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必须具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2.农机创新产品。
包括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农机创新产品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
除上述机具外,市县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合理制定发布我省补贴额一览表(另发),补贴额测算比例、单机补贴限额等,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对农机创新产品,由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要求确定。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我省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我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支持结合我省生产实际,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我省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施方案,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操作实施流程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等功能的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补贴申请资料,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县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相应材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九)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重点提高县乡两级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县级要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切实担负起政策实施领导责任。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积极探索补贴申请、电子签名、远程视频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苏农机〔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农机〔2024〕3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组织抽取部分机具进行适应性评价,并形成报告。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级继续全覆盖建立并执行五项基层内部控制制度,要针对性调整完善“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五个主要环节的基层内部控制制度并延伸至乡镇。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加强对县级制定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的指导审核。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参考格式)
附件1
附件2
注:县农业农村局对补贴机具安装确认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核实并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
附件3
一、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农业农村部门
1.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补贴额一览表,组织全省实施。
2.组织机具投档。
3.组织对高风险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探索补贴机具适应性评价制度,组织抽取部分机具进行适应性评价。
5.做好补贴政策宣传,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6.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7.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处理工作。
8.加强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9.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要求严格控制累加补贴。
10.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省财政部门
1.履行法定支出责任,积极配套省级财政资金。
2.会同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测算分配等工作,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按需开展市县余缺调剂。
3.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
4.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5.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1.加强对县级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内控制度等指导审核,并组织实施。
3.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全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4.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5.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加强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县级补贴实施过程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
7.探索补贴机具适应性评价制度,对县级年度补贴机具适应性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8.会同设区市财政部门按要求严格控制累加补贴。
9.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确定有关机具喷印监督标识。
(二)设区市财政部门
1.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按需开展市辖区余缺调剂。
2.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
3.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4.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4.组织开展县乡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5.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
6.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
7.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处理等工作。
8.加强绩效管理,做好补贴政策实施总结。
9.探索补贴机具适应性评价制度,对本辖区内新进品牌机具进行适应性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10.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严格控制累加补贴。
11.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监管,重点检查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责任义务履行和承诺践诺情况,加大违法违规警示教育宣传。
12.做好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二)县级财政部门
1.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2.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将兑付情况及时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四、乡镇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1.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等工作。
2.做好政策宣传,受理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
4.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查核。
5.对本地当年新增品目机具在农时作业季节进行延伸跟踪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上报。
五、补贴机具生产、经销企业主要职责
(一)补贴机具生产企业
2.按照投档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真实、准确投档,加强投档信息审核,不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
4.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自觉抵制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治违规产品各种行业乱象,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5.持续强化以质量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工厂条件建设,确保出厂的每一件产品与鉴定(认证)和检测的样机保持一致。
6.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
7.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8.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9.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10.严格执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主动报告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11.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二)补贴机具经销企业
2.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自觉抵制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治违规产品各种行业乱象,开具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相符的发票。
3.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按要求喷印监督标识,做好售后服务。
4.协助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等工作,指导帮助购机者通过手机APP录入补贴申请信息,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5.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生产企业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6.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检查。
7.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8.严格执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主动报告异常情形,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9.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六、购机者主要职责
1.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按规定先行办理牌证手续。
4.在申请补贴时提供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申请资料,对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