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是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活动中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性思考所形成的思维观念、价值追求、发展目标等的高度概括。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战略性、纲领性和引领性等特点,在一定层面上反映着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哲学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核心价值和根本宗旨等。
在西方哲学中,理念往往被理解为“某种不变的本性”“可感事物的原因”“自在而自为的真理”“逐渐接近而其本身又永远留在彼岸的目标”等。在我国传统哲学中,理念通常被理解为“道”。古语云:“道为万物之所然,万理之所稽。”“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君子以道论天下,圣贤以道教天下,王者以道驭天下,平民以道活天下。”从古今中外的分析看,理念研究的是超越事物形体或者现象、决定事物运行与发展的根本规律。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理念虽然蒙着面纱,却担负着“最终裁判者”的重要使命。理念所回答的是治理的“应然性”问题,启示着人们在流变的体系中,理念虽然蒙着面纱,却担负着“沙漠”中找寻不变的“绿洲”。理念既涉及世界观,也涉及方法论,其所解决的是思想力、领导力和创造力的问题。如果说,体制是最大的机制,理念则是最深的法则。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理念创新,多次强调:“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发展理念是否对头,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成效乃至成败。实践告诉我们,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进程,发展环境不会一成不变,发展条件不会一成不变,发展理念自然也不会一成不变。”“发展理念是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涉及一系列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工作方式的变革,涉及一系列工作关系、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调整,不改革就只能是坐而论道,最终到不了彼岸。”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回答的是为何治理、为谁治理、治理什么、怎样治理、靠谁治理等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论中最基本、最核心、最本质的问题。多年的治理实践启示我们,只有坚持科学的现代的治理理念,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糊涂、在大风大浪面前不动摇。研究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需求是时代的呼唤,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目标是时代的梦想,实践是时代的旋律。只有将四者科学安排、有机结合,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才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不断开创新局面。
从国际经验来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可以概括为人本治理、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效能治理、能动治理、动态治理、阳光治理、灵活治理、审慎治理、智慧治理、全球治理、依法治理等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的独立与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普遍规律和特殊需求的认知程度,也反映出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全局和未来的把握水平。
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中,人本治理理念位居首位。这是因为人本治理理念解决的是“为谁治理”这一根本问题,即回答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出发点、落脚点、动力源和生命线。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基础而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回答好治理的全局性、根本性、方向性问题,确保治理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不走偏、不彷徨、不迷失。
坚守人本治理理念,首先需要把握“人”“本”的科学含义。“以人为本”所回答的不是本体论问题,而是价值论问题,即在这个世界上,什么是最重要、最根本、最核心的。按照价值论的逻辑,只有“人”才是最重要、最根本、最核心的,绝不能舍本逐末,更不能本末倒置。当然,这里的“人”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宽广的,而不是狭隘的;是现实的,而不是虚幻的;是生动的,而不是僵化的。这里的“人”,就是“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饱含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情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坚守食品药品安全人本治理理念,需要科学把握以下重要关系:
一、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安全与发展的关系问题属于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各类矛盾和风险易发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我们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风险思考得更深入一些,注重堵漏洞、强弱项,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推进。”
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就是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都要围绕防风险、保安全来展开。没有安全的发展不是科学的发展、真正的发展、永恒的发展。没有发展的安全不是稳定的安全、持久的安全、坚实的安全。发展是安全的根基,没有发展就没有安全的物质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的基本支撑。发展必须是安全基础上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片面追求发展。在安全与发展上,要统筹谋划、一体推进。
科学把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必须将安全工作与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需要着力补短板、堵漏洞、抓重点,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并加快完善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使安全发展理念更好地深入人心、贯彻于实践中。”《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其中重要一项原则就是“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提出:“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实践证明,安全与发展只有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安全才能有稳定的基础和坚实的保障。
二、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
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问题,属于社会立场问题。多年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曾提出要科学把握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辩证关系。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需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相类似的框架性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开放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多次使用“公共利益”一词,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各方并不否认公共利益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边界模糊。公共利益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即便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做出具体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类型仍难以穷尽。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指出:“公共利益就像一匹野马,一旦跨上它,你就不知道要走到哪里”;美国公共政策分析专家斯通指出:“在何谓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上,永远无法形成广泛的共识。公共利益如同一个空壳,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理解装入其中”。实践中,什么是公共利益,往往需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自由裁量。二是可以具象。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确定为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不是没有任何指向的抽象与空洞的描述。与任何人不相干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所以说,公共利益问题并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需要从更高的层面去把握和驾驭。
三、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
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问题涉及监管体制问题。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之间应当合一,还是分立,长期以来在国际社会争论不休。
长期以来,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在各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在“管理就是服务”的时代,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相统一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应当说,在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良好时,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如何,问题并不凸显,但在安全状况恶化时,两者之间的冲突立刻就会显现出来。由于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在目标定位、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价值体现等方面存在差异,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两项职责,那么,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政府监管的天平在现实利益的羁绊下往往会发生倾斜,难以做到两全其美。在深刻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际社会逐步实行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分立的管理体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承担产业促进的职责。
在我国,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有时还演化为行政监管与行业管理的关系。目前,政府主要承担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一般说来,对行政监管的边界认识是比较清晰的,但对于行业管理边界的认识则相对模糊。有的学者认为,行业管理是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微观管理之间的管理,包括行业规划、行业组织、行业协调以及行业沟通等活动;有的学者认为,行业管理是指以维护本行业利益为目的,按照有效配置资源的要求,通过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与行业契约,对行业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间接的规范化管理。
有专家指出,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面临许多新挑战,某些发达国家率先提出“智慧监管”的理念,力图通过制定科学灵活的规则和标准,为产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这种作为值得肯定。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促进产业发展可以成为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却永远不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直接目的和根本动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和手段、价值与工具,不可错位、不应错位、不能错位。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两者发展的终极目标相同,但实现路径却不尽相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应当各定其位,各尽其力,相互促进,共筑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必须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并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中,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牢记百年初心,永葆人民情怀,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毅勇前行,昂扬作为,不断开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