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我们曾于2012年3月29日,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精神,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递交了本市许多消费者、学生家长和食品安全志愿者联名举报益海嘉里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并反映本市大中小学食堂全部采用违法转基因大豆油的问题。
2013年8月14日,我们志愿者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对《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而于2013年8月2日发布的公告,前往贵总局提交了陈一文老师起草的对《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书(及其附录:《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严禁添加“化学浸出”食用油及豆粕加工大豆蛋白粉、严禁添加转基因油及其豆粕加工大豆蛋白粉的理由与科学证据》),在该意见书中我们郑重提出了两项意见:
(1)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所有婴幼儿食品,必须明确规定:严禁添加“化学浸出”食用油及副产品豆粕加工的大豆蛋白粉、严禁添加转基因油及其副产品豆粕加工的大豆蛋白粉!
(2)毫不含糊维护婴幼儿健康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中华民族一切的未来。为此,强烈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上述问题,举行有关领域代表与消费者代表共同参加的,公开、公正、透明的听证会,在广大媒体参加情况下,听取支持与反对上述意见人士充分发表他们的意见,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有关政府部门考虑。
我们此次向贵委转交陈一文老师的研究报告,是基于贵总局肩负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的神圣职责!在此我们首先提出一个基本观点请你们考虑:
国民健康食品安全不仅是任何国家安全的重要核心内容、基础与前提,而且必须将维护国民健康、将抵御对国民健康造成大规模持续危害的自然的以及人为的破坏,置于维护国家安全最优先地位!
中国医学界学者对近十年期间剧增的新生儿心脏病病因的看法:“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先天性心脏病是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提出“先天畸形是一种多因素的疾病”、“大多数先心病属于多基因遗传病,是由多个易感基因的改变并在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引起的”列出的“环境因素”包括“有机溶剂、杀虫剂、农药、除草剂”等。
国内外17项科学试验研究揭示新生儿缺陷与父母接触包括“化学浸出”油用正己烷、苯在内有机溶剂密切关联!(详见:研究报告附录A)
中国学者11项研究揭示草甘膦损伤蛋白质和脂质、致细胞凋亡和坏死、对肝细胞具有明显的损伤作用、致突变、致生殖毒性,具有对人类后代致出生缺陷作用!(详见:研究报告附录B)
国外学者33项科学试验研究揭示草甘膦或草甘膦除草剂农达致畸、致突变!(详见:研究报告附录C)
孟山都1980年从他们自己进行的研究就知道高浓度的草甘膦致畸形;草甘膦除草剂产业界自1993年知道在较低或者中等浓度草甘膦致畸形!
全球唯一“化学浸出”豆油喂养牛仔配方乳粉“营养效果与食用安全性”试验:美国科学1973年对牛仔配方乳添加“化学浸出”豆油致“小牛显示较差的骨头发育以及较高异常心脏高发生率”!(美国学者的论文)
中国近十年期间剧增新生儿心脏病重要特点:
(1)城市发生率比农村高48%!
(2)1996年,先天性心脏病发生率居各种出生缺陷发生率第五位;到2005年剧增至居各种出生缺陷首位;而且,2005年以来连续八年,先天性心脏病始终居各种出生缺陷首位!
美国与中国对应不同情况进行比较
(1)美国1996-2012年期间,国民经济与工业发展相对停滞,无论区域性工业污染状况或者城市大气污染状况,都相对稳定,没有恶化发展。
美国与中国对应不同情况以及“城市发生率比农村高48%”状况交叉比较证明:
(2)中国近十年期间剧增新生儿心脏病最主要的原因不是“区域性工业污染状况”或者“城市大气污染状况”造成的。
(3)“病从口入”,食品中存在化学性或生物性危害因素是绝大多数恶性疾病的主要原因。
(4)回顾1996-2011年期间,中国绝大多数消费者饮食中发生最主要变化为(a)“化学浸出”食用油;(b)“化学浸出”豆粕加工蛋白粉食品以及“化学浸出”豆粕加工饲料喂养动物的“肉蛋奶”。
(5)“化学浸出”加工食用油、蛋白粉与豆粕饲料中的草甘膦残留与溶剂正己烷残留中国近十年期间剧增新生儿心脏病的罪魁祸首。
(6)退一步讲,在能够确认另外因素是主要原因之前,中国近十年期间剧增新生儿心脏病最主要的原因是“化学浸出”加工食用油、蛋白粉与豆粕饲料中的草甘膦残留与溶剂正己烷残留是罪魁祸首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等等……
以上这些方面的证据充分说明,当前转基因食品的泛滥已构成对我民族和人民(尤其婴幼儿)生命健康最致命的威胁!因此这无疑是当前我国家安全诸多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遗憾的是这个最重大的问题至今仍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转基因粮食的进口及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生产和销售规模仍在不断扩大……育龄人口的生育能力大幅度下降,乃至大学生精子合格率已降至10%的水平;癌症及各种慢性病如: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肝肾疾病、过敏等更是爆炸性成倍增长,我们志愿者及全国人民对此都深感担忧!
2)全面禁绝草甘膦除草剂任何方面的使用,避免对溪水、河流、湖泊等地面水与地下水造成草甘膦污染。
3)建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十条(二)”条款修改为“第三十条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二)添加或直接接触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可能析出释放这样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和装置。”
4)为了保证全国大中小学生与儿童、婴儿健康,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尽快发布文件,要求全国大中小学与幼儿园、托儿所食堂供餐以及婴幼儿食品企业食品加工与食材严禁使用任何企业任何品牌“化学浸出”食用油(及其调和油)以及添加“化学浸出”副产品豆粕、菜籽粕加工蛋白粉食品!
5)为了保证全国大中小学生与儿童、婴儿健康,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尽快发布文件,要求全国大中小学与幼儿园、托儿所食堂供餐以及婴幼儿食品企业食品加工与食材严禁使用喂养“化学浸出”副产品豆粕、菜籽粕加工饲料的“肉、蛋、奶”!
致
礼!
食品安全志愿者:
杨晓陆、李香珍、郭润祥、李福龙、王来宝、邱允浩、田香萍、张琳娜、周靖东、赵鑫源、陈武阳、罗其云、桂学峰、沈美丽、温永瑞、吴春燕、赵志涛、王明红、欧阳巧梅、马婷娜、李尚华、张小林、尹帅军、戴磊、陈华岳、尚凯、郎玉山、徐飞、张超、沙维林、李莉、孙坦、赵俊文、杨昌宏、聂长胜、杜继红、李全雪、刘芳、阳和平、王金涛、曹幸仁、尚兵南、张西平、刘德里、邢东田、尹瑞庆、张亚、魏东、徐喜足、李顺
2013年12月9日
——关于投诉举报益海嘉里非法生产转基因食品
及反映本市大中小学全部采用违法转基因大豆油问题
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本人杨晓陆,食品安全志愿者,学生家长。曾于2012年3月29日向贵举报中心递交本市许多消费者、学生家长和食品安全志愿者联名举报益海嘉里非法经营转基因食品,并反映本市大中小学食堂全部采用违法转基因大豆油的问题。
责成北京市卫生局核查和咨询农业部,
1.经北京市卫生局核查,涉及的24所学校食堂中,除对外经贸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兴校区食堂使用非转基因大豆油,其余学校食堂均使用转基因大豆油。所查学校食用油进货渠道规范,索票齐全,标签可见QS标识,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杨晓陆
2013年2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之规定,现我们作为举报人对贵举报中心给我们的这个回复提出如下异议和质疑:
一.我们2012年3月29日在向贵举报中心反映本市大中小学食堂全部采用违法转基因大豆油的问题时,也同时递交了《北京消费者关于益海嘉里非法经营转基因食品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举报信》(祥见附件一:举报材料),贵举报中心为何在回复中对此未置一词?如此严重违反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并适用于《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规定,应依法对益海嘉里集团采取取缔、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其自2002年以来的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9年6月1日以前历年累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并处2009年6月1日以后历年累积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吊销其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如此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对我们的举报为何装聋作哑?这是你们作为执法者的职责能回避得了的吗?!
二.关于本市大中小学食堂采用违法转基因大豆油问题,这里的违法问题是益海嘉里等生产厂商违法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的问题(从未按法律规定向卫生部报批——详见附件一:举报材料),农业部审批美国转基因大豆进口渎职违背国务院和农业部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问题(详见本文第四部分),以及大中小学伙食材料采购招标范围全是转基因油的问题,与学校伙食单位采购是否有发票,进货及QS标识等是否合规完全是两回事。而且你们明明知道我们反映的不是采购方,而是进口、生产销售等供货方的违法问题。拿学校伙食消费单位进货无违法违规来掩饰生产经营厂商与把关进口国门的农业部的违法,及规定学校食用油采购范围(全是转基因油)的机制问题(而且恰恰是因为对学校采购方的“规范”造成各学校无法自行采购非转基因油),如此答非所问、故意装傻、移花接木,你们就是这样履行执法者职责的吗?!
三.说到QS标识,QS能作为产品安全的认证吗?如果能,为何益海嘉里等生产厂商每个厂的食用油产品不管是玉米油、大豆油、调和油、稻米油,也不分是转基因还是非转基因,每个厂的所有产品就只有一个认证号。这一个QS号囊括了同厂所有种类的食用油产品,一个产品的QS认证就能代表同厂所有产品的认证?真是“实质等同”啊!如此“认证”有安全意义吗?QS食品认证的这种严重混乱和巨大漏洞难道不正是你们作为执法者的失职渎职吗?转基因食品不正是通过这种人为的巨大漏洞绕过《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法规摆上十几亿中国人民的餐桌吗?
农业部批准进口美国孟山都公司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恰恰是违反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这在我们向贵举报中心提交的反映材料中均已指明(详见附件二:反映材料)。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境外公司向中国出口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3)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对此,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则具体规定了必须提供落实以上四条的法律证明文件。
但是,孟山都提交的进口申请文件中,既没有美国政府证明其出口产品安全的证明,也没有境外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科学试验报告,更没有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农业部也没有提供有资质机构的安全检测、试验报告。
农业部能拿出来的,竟是出口方孟山都(不是把关的农业部)出资委托我卫生部疾控中心做的转基因大豆喂食老鼠试验报告及在此基础上的安全性评价。该试验收取孟山都“不菲的试验费用”,用孟山都提供的“假样品”,故意采取一系列赤裸裸造假、欺骗、作伪证以至科学流氓手段,对孟山都抗农达大豆40-3-2食用安全性做喂养SD鼠90天“假试验”,助其蒙混过关[注1]。
显然,美国孟山都向中国农业部提交的文件根本不符合而且违反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与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的要求;
在此之前全球也已有大量实验证据证明转基因食物对生命健康的严重危害。如:我国《科技日报》2006年11月14日就曾报道过俄罗斯生物学家叶尔马科娃博士2005年所做的转基因大豆喂食怀孕母鼠试验,结果一半以上的小白鼠刚出生后就很快死亡,幸存的40%幼鼠也萎靡不振病病怏怏,其中有些也丧失了生育能力。喂食转基因大豆的怀孕母鼠其幼鼠死亡率是对照组(喂食非转基因大豆的怀孕母鼠)的6倍[注3]。
此后俄罗斯科学家又于2010年4月16日公布了新的独立研究成果,进一步证明仓鼠食用转基因大豆三代就会绝种[注4]。
2011年2月11日,退役的美国军方科学家胡伯Huber博士在给美国农业部长维尔萨克的信中写到,美国一些动植物学家用电子显微镜发现了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和玉米中有一种病原体,可使动、植物都致病并绝种。这说明不同物种之间免受其它物种致病病毒侵害的天然保护屏障已遭破坏,地球生物因转基因正面临严重灾难。[注5]
此外,全球还有大量揭露转基因食品危害动物与人类健康的研究报告公之于众,不胜枚举。就在我们向贵举报中心反映本市大中小学食堂全部采用违法转基因大豆油问题的材料中,也列举了转基因大豆油的6大危害(详见附件二:反映材料)。
十年来,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因转基因食品泛滥已受到严重损害!我国国民生育能力呈显著下降趋势,大学生捐精合格率仅10%—15%,而正常水平应该是50—60%。癌症、白血病、糖尿病等患病率比转基因农产品进入中国前数倍增长。你们真的希望这场转基因灾难继续下去,直至亡族灭种吗?!
转基因食品的这些严重危害及其确凿的事实证据你们作为为人民食品安全把关的执法者更应高度重视!怎么能视而不见反而跟那些搞转基因的利益集团唱一个调子,不顾事实谎称转基因食品安全,还要那些未成年的孩子都去吃,并且包庇那些制造转基因灾难的违法者与其沆瀣一气!(甚至咨询我们举报的违法者——农业部,并以其意见为准答复我们。)你们的职责是为孩子们把关食品安全还是助转基因推手谋财害命?而且害的还是小孩子,你们天良何在?!
我们之所以找到你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问题,是因为你们去年曾下文高调宣称:“可邀请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员等参与检查。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我们家长相信了你们的诚意和爱心,没想到你们的“诚意”和“爱心”竟是站在违法的转基因利益集团一边让孩子们都去吃已被确切证实危害生命健康的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举证责任在谁?当然在生产销售推广一方,除非证明转基因食品绝对安全,否则就不能商业化卖给人吃!这个逻辑是建立在对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吃天然食品的权利最起码的尊重基础上,只要还有最起码的人性,就一定是这个逻辑!
但现在举证责任完全倒置,你们这些执法者居然以推广转基因的农业部毫无事实根据的意见为执法准则!并且当我们消费者已经拿出益海嘉里违法经营、农业部违法批准进口、及转基因食品有害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你们依然不顾事实与违法的转基因推手们沆瀣一气,难道还要以你们的失职为其承担反人类的历史罪责吗?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消费者和学生家长希望你们能珍惜自己食品安全执法者的形象和信誉,收回你们的答复意见而重新给我们一个与执法者职责相称的公正回答!否则,你们将面临广大消费者、学生家长的法律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4日起开始实行,其中第十六条如下:
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注1:见陈一文顾问新浪博客《中国疾控中心转基因大豆食用安全性鼠试验造假欺骗作伪证》
[双语]法研究称食用转基因玉米或致癌
注3:科技日报:2006年11月14日《俄著名反转基因专家走马上任》记者张浩)
注4:《俄罗斯科学家最新研究结果:转基因食品有害》2010-05-17
异议人举报人(签字)
马宾秦仲达李成瑞范慧明赵鑫原牧川方文武罗先胜陈炳国马东升董建戴磊温永瑞杨晓陆马杰陈武阳王燕李香珍陈华岳王明红邱贻国戴子云宋金良徐飞李全雪尚兵南李尚华沈美丽马婷娜张小林张超张琳娜李树泉
异议人反映人(签字)
北京市部分家长代表
《食品安全监督联盟(筹)》
陈一文、顾秀林、杨晓陆、马婷娜、温永瑞、郎玉山、范惠明、李全雪、陈华岳、王金涛、沈美丽、李香珍、曹文质、吕霙、王明红、何占香、崔瑞芳、东方剑、阳和平、刘燕敬、黄霞、曹其融、李顺、王淑敏、王建生、秦石头、朱振东、刘福全、田志明、董建、迟元弟、余启阳、郭建明、研兼、张文成、唐彬、王杰、孙均玉、聂长胜、赵英、杨昌宏、李悦、刘文林、丁雨声、杨永清、宋小萍、丁其兵、陈巧兰、王茹、王宁、王云、杜秋玲、邹雷英、黄英、李改珍、徐绍峰、李毅明、常方、常红、石连贵、徐晖、徐丽、谭晶、陈建忠、何青、张菲、王代可、张倩、解耀华、梁占海、陈剑寒、李尚华、宋阳标、张桂英、李红艳、李向阳、赵俊文、李开华、邱允浩、杨红丽、王彦辉、李婴、李丽、马京训、马京堂、
2013年5月10日
尹力局长:
我们作为一些普通的消费者,目前掌握到如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民杨晓陆于2011年11月21日向卫生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批准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转基因食品的审批文件。
得知以上信息,作为消费者我们不能不深感震惊!因为,按照我们所了解的我国的法律及卫生部关于转基因食品有如下严格规定:
1、2002-04-08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并且该办法的其他条款对具体的审批步骤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下述违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4、《食品安全法》(该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取代《食品卫生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因此,为维护我们及全国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并防止上述损害持续及扩大以致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我们特向贵局举报,请求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益海嘉里集团2009年6月1日以前的行为适用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益海嘉里集团2009年6月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此法),责令下属行政机构对益海嘉里集团采取取缔、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其自2002年以来的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9年6月1日以前历年累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并处2009年6月1日以后历年累积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特此举报,请贵局依法行政!
举报人:马宾秦仲达李成瑞范慧明赵鑫原牧川方文武
罗先胜陈炳国马东升董建戴磊温永瑞杨晓陆马杰陈武阳
王燕李香珍陈华岳王明红邱贻国戴子云宋金良徐飞
李全雪尚兵南李尚华沈美丽马婷娜张小林张超张琳娜
李树泉
日期:2012年3月29日
举报信附件一:2011年11月21向卫生部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略)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地址
所需信息情况
内容描述(1)
2007年12月1日前,依据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卫生部批准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
2)卫生部批准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采用以“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
3)除了转基因大豆油,卫生部批准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转基因食品的审批文件。
内容描述(2)
2007年12月1日后,依据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用途
(1)核实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是否是经过卫生部审批与批准的合法转基因食品?
(2)核实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采用以“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是否是经过卫生部审批与批准的合法转基因食品?
(2)核实市场上转基因大豆油以外目前众多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是否是经过卫生部审批与批准的合法转基因食品?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质
□电子
接受卫生部以哪种方式能够提供真实、有效、清晰复制件方便,就以哪种方式提供。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备注
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致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信》复印件
有害非法的转基因食用油充斥北京大中小学学生餐桌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青少年儿童正值身体发育成长时期,其食物除了提供(像成年人一样的)体力脑力活动消耗的能量与营养,更主要的提供孩子们长身体所需的营养成分。因此,食品安全对于成年人与青少年儿童的健康具有本质性的不同意义!
据悉北京市23所大学(包括北大清华)食堂食用油都是用转基因豆油,北京市中小学食堂也是如此。据设在北大的北京高校伙食联合采购中心说,给他们的采购清单列出的20多种供选择的食用油全部都是转基因产品,这实际上彻底剥夺了大学生不吃转基因油的选择权。这种不顾学生健康强制推行转基因食品的作法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有证据表明,转基因大豆油至少有以下危害:
1、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含有铅汞残留,反式脂肪酸等有害物质,其中溶剂残留己烷是神经毒素。
2、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草甘膦残留量严重危害健康。
3、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成品油含转基因片段危害健康。
4、转基因大豆脂肪酸含量比非转基因大豆的低不利健康。
5、转基因大豆油的有益元素及有害元素包括重金属含量与非转基因豆油不同。
6、转基因大豆油多酚种类含量大不相同为非转大豆3倍。
到目前为止,转基因大豆油供应商均没有提供转基因食用油是“合法食品”的证明文件,不具备在市场流通、供应学校食堂的资质。
因此,按照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及贵会保护大、中、小学生权益和生命健康的宗旨和责任,强烈要求贵会责成所有向学校供货的转基因食品供应商尽速提供这些文件,如其没有这些法律规定的必备文件和手续,则应断然促请有关部门中止其非法供应合同而选用非转基因油给孩子们吃!以保障所有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其生命健康!
此致
敬礼!
《食品安全监督联盟(筹)》(签名)
2011年10月27日
反映材料附件一:转基因食品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文件清单:
1、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在美国“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2、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在美国“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全套文件;
3、对于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包括农业部组织的喂食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动物试验报告;
4、对于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报告;
5、对于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6、如果不是直接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而是使用国外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为原料(仅在深圳精加工),那么除了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针对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的上述全套文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批准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的证明文件;
8、证明“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传统物理压榨非转基因大豆油的证明文件;
9、有资质机构证明“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不会“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担保文件;
10、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及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11、如果不是直接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而是使用国外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为原料(仅在深圳精加工),那么除了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针对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的“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全套文件;
12、美国转基因大豆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不构成危害的“转基因大豆安全证明书”;
13、农业部组织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喂食动物90天动物试验的实验报告全文。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通过,2002年3月20日施行)规定:
第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办理程序: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办理程序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第十一条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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