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包装标签审核校对工作管理制度分享!

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由于对标准法规不熟悉、部分条款理解不透彻等原因,导致市场上部分不合格标签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轻则没收违法所得,重则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因此企业必须重视,确保标签合规。

食品伙伴网汇总了在标签审核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名称

1.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例如某款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它的真实属性是固体饮料,若在产品标签上仅标示“浓缩乳清蛋白”或者“浓缩乳清蛋白”字号大于“固体饮料”,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浓缩乳清蛋白粉“,应使用同字号标示产品名称为“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

2.使用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商标名称”、“奇特名称”等,但在上述名称不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若易误导消费者,应在新奇名称邻近位置同字号标示出真实属性名称。例如某款名叫“浪漫甜心”的食品,消费者从名称不能辨别出产品类别是“冰激凌”是“巧克力”还是“蜜饯”。应在“浪漫甜心”同一展示面标示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无论是产品名称还是配料名称都要使用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否则应使用不误导消费者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二、净含量

1.净含量字符高度不满足标准要求。净含量字符高度应满足GB7718表3的要求,不能根据企业版面设计随意改动。

2.标示位置不合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条款4.1.5.5中规定“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建议净含量与带有引导词“食品名称”“产品名称”“品名”等的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若无上述引导词,净含量应与突出醒目标示的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标示。

3.标示形式不规范。建议企业参照GB7718-2011附录C中给出的标示形式。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不建议采用带包装单位“条/袋/包”的形式,例如“净含量:A克×B袋(包/条)”或”净含量:C克【A克×B袋(包/条)】”建议改为“净含量:A克×B”或“净含量:C克(A克×B)”。

三、日期标示

1.标示位置不具体。采用“见包装”“见盒身”的标示形式不能准确表明生产日期具体位置。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见包装”应改为“见包装背面上方”或“见包装正面上方”等,明确生产日期在包装的具体位置,便于消费者快速找到日期信息。

2.标示格式不规范。日期的标示一般采用年代号标示4位数字,月、日标示2位数字的形式。例如:2021年07月02日。

四、营养标签

1.格式不合规。注意是“营养成分表”,不是“营养成份表”。营养成分表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不能随意使用条形表、椭圆形等形式。并且“营养成分表”五个字要在“方框表”的上方居中标示。

2.能量和核心营养素标示不醒目。当营养成分表中除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成分时,如标示“反式脂肪酸”或“膳食纤维”等,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更加醒目的方式包括:增大字号、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改变颜色、改变对齐方式等。

3.修约间隔。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修约间隔应符合GB28050表1的规定,企业不能随意保留小数位数。

4.营养声称字号问题。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例如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字号不能大于食品名称“复原乳”。

五、其他问题

1.产品标准号标示年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无需标示出年代号。

3.涉嫌宣传疾病治疗保健等功效。标签中使用“健康”“临床”“畅轻”等字眼、肠道图片均有涉嫌宣传疾病治疗、润肠通便功效。GB7718条款3.6明确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在制作过程中应秉持“真实准确合规、不误导、不欺骗”的原则,宣传产品的同时,能为消费者的购买提供正确指导。

01

生产日期/保质期定义

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02

要求

2.1日期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清楚明显即要求日期的喷印不能因为贮存条件或运输过程中摩擦而被抹掉或模糊不清。此外标注的生产日期应该真实,不能虚假标注日期。

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具体的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

2.2位置要求

目前大部分生产企业采用喷码的方式印制生产日期,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但是对于包装体积较大的食品,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如“生产日期见封口处”;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日期标注的总体原则是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2.3不得加贴的要求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不属于日期加贴的范畴。

2.4顺序的要求

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另外也可以使用生产批号代替生产日期喷印在标签上,但是应标注明确清晰的生产日期,确保真实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2.5分装日期的标注要求

2.6组合包装的要求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同一销售单元内装多件非独立销售的小包装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时,不适用该组合包装的日期标注要求。

2.7豁免的规定

考虑到食品本身的特性,食品质量品质相对稳定,对于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不包括糖果)、味精可以豁免标注保质期。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标注并不是强制不允许标注,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标识。

03

常见问题

有些食品比如主食馒头类,既能常温保存,也能冷冻或冷藏保存,不同的贮存条件会涉及不同的保质期,对于此类产品,食品伙伴网建议标注一个保质期,因为产品到达消费者的手中,涉及到贮存条件改变的,则保质期无法准确计算。

3.2对于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保质期的,是否能延长保质期?

在没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随意延长食品保质期。对于执行企业标准,可以经过保质期实验延长保质期,并及时修改企业标准;对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有保质期规定的,不建议延长保质期。

表1标准法规中对贮存条件的规定

标准或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三、贮存条件的标示

依据GB7718-2011的规定,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也可以不标示标题。贮存条件常见的标示形式有: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温度:≤××℃,湿度:≤××%。企业选择合适的形式真实正确地标示即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贮存条件的标示需要考虑产品标准的要求。比如,《粉条》(GB/T23587-2009)要求:“湿粉条需冷藏(0℃~4℃)或冷冻(-18℃以下)贮存。”执行该产品标准的湿粉条,标示的贮存条件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市场也流通有标示两种贮存条件并对应两个保质期的产品。但是这种情况下,企业很难保证在实际流通过程中以及在消费者手中都保持贮存条件一致性,从而导致难以保证保质期内的食品安全。因此,不建议同时标示两个贮存条件。

小知识:标签中所说的常温指未经人为温度调节的自然温度;阴凉干燥相对于日晒和不通风、潮湿而言;日晒指直接日晒和贮存环境受日晒影响温差很大的情况。

小结

生产者需要真实正确地标识食品贮存条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和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是食品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不按要求贮存食品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关于食品包装上的净含量,你真的标识正确了吗?

很多时候,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考虑到买多了容易坏,买少了不够吃,通常会先去观察食品包装标识的净含量,净含量和规格可以真正反映包装内食品到底有多少。那么,净含量作为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标识项目,直观反映产品价值的信息之一,你真的标识对了吗?

1.什么是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标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定量包装商品中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或浸泡液后内装商品的量。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记为净含量。比如说带冰衣的水产品净含量标示水产品的净含量及冰衣量,也就是说像单冻虾、单冻鱼等商品的净含量不包括冰衣在内。

2.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标识有那些要求

标示位置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以便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

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分为质量单位和体积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用质量克(g)、千克(kg);液态、半固态、黏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示例如图1;

净含量数值的确定

具体净含量数值的确定,是由生产经营者(包括委托方)自行确定。即明示的标注净含量数值。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指标,指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规定。

含固向物质标识方式

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在标识“净含量”的同时,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半固态、黏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国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也无需标示沥于物(固形物)的含量。示例如图2:

内含多件预包装食品的标识方式

我们知道,单件预包装食品可以只标示“净含量”,也可以同时标示“净含量”和“规格”。对于内含多件预包装食品的情况,我们分情况来看:

同一预包装内含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3,示例如图3: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52克(14克×18);

图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4,示例如图4: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7kg(1kg大米×2,350g克蜂蜜×2);

赠送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的标识方式

对于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可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100克+赠20克”;或者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225克(200克+送25克)”。示例如图5:

字符高度

净含量所有字符高度应符合GB7718的4.1.5.4的要求,即符合下表的规定:

如果用符号表示法定计量单位时,字符高度应以字母L、l、k、g等的高度计。另外,当一件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其内含的单件预包装食品以各自的净含量计来确定字符高度,外包装以总净含量计来确定字符高度。

比如,外包装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600mL×4”时,字高应≥6mm(以总净含量2.4L计)。

3.净含量标识瑕疵的界定

(1)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2)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1kg”不规范标注为“1000g”。

对已认定的标签瑕疵产品,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作者: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中心李烨

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颁发ISO9001:2015内审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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